安徽休寧縣法院審理山中打獵誤傷他人, 獲刑一年六個月!

安徽休寧縣法院審理山中打獵誤傷他人, 獲刑一年六個月!

槍支具有高危險性,是我國嚴控的違禁品,普通公民不但不能買賣製造槍支彈藥,也不能非法持有槍支彈藥,否則難逃法律處罰。

近日,休寧縣法院通過遠程視頻方式,依法公開開庭審理了一起非法持有槍支、過失致人重傷案,並當庭宣判。被告人裴某紅犯非法持有槍支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犯過失致人重傷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作案工具“土銃”,依法予以沒收。

法院經審理查明,十年前,被告人裴某紅從同村村民萬某紅處購買一支無法使用的“土銃”,修復後一直由其保管,並偶爾用於狩獵。經黃山市公安司法鑑定中心鑑定,該 “土銃”是以火藥為動力的非制式槍支。2019年10月22日,被告人裴某紅攜帶該“土銃”到休寧縣東臨溪鎮巧坑村山中狩獵時,將同在此處持“土銃”狩獵的同村村民程某九(另案處理)誤認為是野獸,用該“土銃”誤將其顱腦等部位射傷。經鑑定,程某九頭部損傷程度構成重傷二級。案發後,裴某紅主動投案,如實供述全部事實,並主動陪護程某九到杭州治療,其及家屬陸續賠償程某九部分經濟損失。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裴某紅違反槍支管理規定,非法持有一支以火藥為動力的非制式槍支,並使用該槍支過失致一人重傷,其行為已構成非法持有槍支罪、過失致人重傷罪,依法對其實行數罪併罰。根據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情節、認罪態度、賠償情況,遂當庭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提醒,我國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條規定:違反槍支管理規定,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無論是非法持有還是私藏槍支均觸犯了法律,千萬不能懷有僥倖心理,以身試法。

來源:休寧縣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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