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守護綠色江淮美好家園”專項檢察活動典型案例

4月29日下午,安徽省檢察院召開以“守護綠色江淮美好家園”專項檢察工作為主題的新聞發佈會,發佈8起典型案例。

“守護綠色江淮美好家園”專項檢察活動典型案例

1. 章某設、江某等人汙染環境案

2. 蕪湖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檢察院訴泰州某新固體廢物處置有限公司、葛某某等人汙染環境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

3. 淮南市潘集區人民檢察院訴汪某高、汪某東等人非法採礦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

4. 淮北市杜集區人民檢察院訴高某失火罪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並督促淮北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杜集分局履職行政公益訴訟案

5. 青陽縣人民檢察院訴謝某、曹某非法狩獵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

6. 界首市人民檢察院督促界首市水利局履行農村飲水安全監管職責行政公益訴訟案

7. 滁州市南譙區人民檢察院督促滁州市環保局履行“小炭窯”監管職責行政公益訴訟案

8. 潛山市人民檢察院訴潛山市槎水鎮人民政府行政公益訴訟案

1.章某設、江某等人汙染環境案

【關鍵詞】

跨省非法傾倒垃圾 汙染長江生態環境 公私財產損失 抗訴改判

【要旨】

人民檢察院在審查起訴過程中,自行補充偵查更為適宜的,可以依法自行開展偵查工作,有效降低案件比;對於汙染環境罪中“為防止汙染擴大、消除汙染而採取必要合理措施所產生的費用”的認定不能以實際發生為標準,而應堅持必然發生的標準。

【基本案情】

2015年底至2016年初期間,被告人江某與“阿雄”約定,以78元/噸的價格卸載、填埋5船共計3000噸垃圾。江某找到安徽某港務有限公司負責人章某設雙方約定以20元/噸價格,在群利碼頭卸載、填埋垃圾。江某邀集王某剛聯繫車輛、黃土。在卸載、填埋2船共計1200噸垃圾後,被告人章某設要求加價並停止卸載、填埋垃圾。江某遂找到被告人張某傑出面協調,在張某傑的協調下,江某同意處理費用每噸提高10元后,章某設繼續裝卸垃圾3船共計1800噸。張某傑收取3000元協調費。

2016年6、7月份,江某與章某設約定在群利碼頭卸載、填埋5船共計3000噸垃圾,江某邀約被告人王某剛負責在碼頭現場指揮卸載、填埋,將全部垃圾填埋在碼頭物流園的江灘下。2017年11月份,章某設為逃避環保檢查,將掩埋在碼頭物流園的垃圾挖出後,重新填埋於群利碼頭內大門口處。

兩次垃圾填埋,江某共獲違法所得人民幣281000元,章某設獲得人民幣168000元,王某剛獲得人民幣19000元。

2018年8月份,銅陵市公安局義安分局接舉報對章某設等人立案偵查。經義安區環境監測站對群利碼頭填埋垃圾滲濾液檢測,化學需氧量、氨氮和鉛含量分別超標64倍、206倍、3倍。該填埋地點距離長江最近距離不足10米,滲濾液會對長江水體造成汙染。案發後,銅陵市義安區政府相關部門對涉案垃圾進行應急處置,併產生相關費用:機械費用196259.5元;運輸費用235077.5元;分揀和清運處置及垃圾焚燒費用667700元;檢測費用120000元;上峰水泥公司處置固體廢物費用646800元;鯰魚山垃圾應急處置費用90240元;海螺公司處理該垃圾費用共計1154413.8元;銅陵中電環保發電有限公司處理該垃圾費用共計22404.8元;銅陵上峰水泥有限公司對分揀出的剩餘泥土處置費用共計504720元,涉案垃圾實際費用合計3637615.6元。

【檢察機關履職情況】

自行補查銅陵市義安區人民檢察院閱卷審查發現公安移送證據不足。為提高訴訟效率,在公安機關配合下自行偵查,補充完善6份證據,包括應急處置費用、環境損害認定等相關書證。

提起公訴2018年12月27日,銅陵市義安區人民檢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訴,指控被告人章某設、江某、王某剛、張某傑犯汙染環境罪,四被告人共承擔垃圾應急處置費用共計3394818元。

庭審過程 銅陵市義安區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本案,法庭辯論中,公訴人就本案眾多被告人及辯護人提出的檢測報告能否作為定罪依據、垃圾處理費用缺乏相應證據證明等爭議焦點展開闡述和論證:

(一)關於義安區環保部門檢測數據能否作為定案依據的問題

在案三份檢測報告,分別為安徽綠健檢測技術服務公司檢測報告、廣州中科檢測技術服務公司檢測報告、義安區環境監測站監測報告,辯護人認為前兩份報告證明被告人傾倒垃圾未達到有毒性標準,應作為定案依據。公訴人認為,前兩份檢測報告以固體廢物標準鑑定,義安環保監測報告地表水鑑定為有毒性,本案垃圾傾倒地點為長江岸邊,垃圾滲濾液會對長江水體造成汙染,應以地表水為鑑定標準。

(二)垃圾處置費用缺乏相關證據的問題

辯護人認為垃圾處置費用的認定應以相關審計結論為準,公訴人認為,費用有兩部分,一部分是挖掘運輸垃圾的費用,另一部分是垃圾的無害化處置費用,兩部分費用均由政府部門委託相關單位進行處置,相關費用有處置協議和收據等確定費用,足以認定。

一審判決2019年4月11日,義安區人民法院對本案作出(2019)皖0706刑初2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書。在判決書中認定,處置涉案垃圾實際費用共計2898818元,其中被告人章某設、江某、王某剛對全部處理費用承擔連帶責任,被告人張某傑在869645.4元範圍內與被告人章某設、江某、王某剛承擔共同連帶責任。各被告人均犯汙染環境罪,被判處十個月至四年十個月有期徒刑不等,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至三十萬元不等;對各被告的違法所得予以追繳。同時判決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被告人在各自責任範圍內賠償二百六十四萬元。

提出抗訴一審宣判後,銅陵市義安區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認為:1.原判認定事實錯誤。本案已產生涉案垃圾處置費用2898818元,但仍有700噸生活垃圾和3700噸泥土垃圾待處置,按照處置費用標準,必然會產生共計496000元處置費用。原判未將必然產生的垃圾處置費用496000元計入犯罪數額,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環境汙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四)項規定。2.四被告人量刑明顯不當,量刑偏輕。

二審判決2019年9月12日,銅陵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採納了銅陵市人民檢察院的抗訴建議,認定:一審期間,涉案垃圾處置已發生費用2898818元,仍有部分垃圾未處理完畢;二審期間,涉案垃圾已全部處置完畢,全部費用共計3637615.6元。二審對抗訴機關指控的公私財產損失增加數額予以確認,即章某設、江某、王某剛對財產損失3394818元承擔刑事責任,張某傑對財產損失1018445.4元承擔刑事責任。並據此對刑事判決部分予以改判:對被告人江某、章某設、王某剛均增加刑期二個月;對被告人張某傑增加刑期一個月。

【典型意義】

1.充分發揮檢察職能,助力保護長江生態資源。檢察機關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認真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服務長江經濟帶發展、保護長江流域生態環境的重要指示要求,服務保障長江經濟帶綠色發展。檢察機關充分發揮職能作用,依法嚴懲危害長江生態環境犯罪,保護長江生態環境。

2.自行補充偵查,有效降低案件比。

受案後,銅陵市義安區人民檢察院認為案件需要進一步補查相關證據。鑑於本案犯罪事實基本清楚,證據補查可行性大,為進一步提高案件效率,檢察機關邊審邊補,在公安機關的配合下,補充收集所需要的應急處置費用、生態修復費用、環境損害鑑定等相關證據材料,有效降低了案件比。

3.強化訴訟監督,嚴懲汙染環境犯罪。該案一審判決後,義安區人民檢察院認為本案待處置的垃圾必然會產生共計496000元處置費用,該費用應計入公私財產損失,一審未予認定屬於認定事實錯誤,遂提出抗訴。銅陵市人民檢察院審查後認為,對於汙染環境犯罪應加強全面審查,防止漏罪漏訴。對於汙染環境造成的損害應及時修復,對損害結果應客觀準確認定。銅陵市檢察院在支持抗訴的同時,及時督促政府委託單位對餘下垃圾進行處置,並收集了垃圾處置清結證明等新證據,有力支持抗訴理由。

2. 蕪湖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檢察院訴泰州某新固體廢物處置有限公司、葛某某等人汙染環境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

【關鍵詞】

跨省傾倒醫療廢物 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 長江經濟帶環境保護 公共衛生安全

【要旨】

非法跨省傾倒、掩埋醫療危險廢物,嚴重威脅生態環境、居民身體健康和公共衛生安全。檢察機關發揮一體化辦案機制,及時提前介入引導偵查,固定證據。積極協調相關部門、鑑定機構等,破解生態環境損害鑑定費用高、耗時長等難題,保障公益訴訟高效推進,保護公共衛生安全,彰顯了法律的指引、教育和強制作用。

【基本案情】

泰州某新固體廢物處置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新公司)系江蘇省環保廳核准設立的泰州市醫療廢物唯一處置單位,專門負責收集處置泰州市220多家鄉鎮以上醫療機構的醫療廢物。2017年底,某新公司積壓大量經過高溫蒸汽處理的醫療廢物未能及時處置。2018年2月至4月期間,葛某喜、卜某益在其公司經理李某林、副經理邱某萍的許可下,違反國家有關規定,聯繫無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張某舉將該批醫療廢物運輸至蕪湖市,後張某舉聯繫陶某等人在蕪湖經濟技術開發區紅旗路等地將醫療廢物非法傾倒並秘密填埋。

經環境保護部南京環境科學研究所、環境保護部環境規劃院環境風險與損害鑑定評估研究中心鑑定,蕪湖經濟技術開發區非法跨省轉移傾倒的該批醫療廢棄物屬危險廢物,該批醫療廢棄物經應急清理後,區域空氣、地表水、沉積物、土壤、地下水等環境介質中特徵汙染物濃度超過基線20%以上,環境損害事實存在。本次非法跨省轉移運輸、傾倒、掩埋處置某新公司醫療危險廢物共計1151.07噸,產生應急處置、調查評估、汙染修復等費用共計4162690.4元。

【檢察機關履職情況】

提前介入引導偵查蕪湖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捕部門依照規定將該醫療廢物汙染環境違法行為線索移送公益訴訟部門後,該兩部門即提前介入、引導偵查,牢牢固定應急處置費用、環境損害鑑定、違法行為人主觀故意等相關證據。

提起公訴和附帶民事公益訴訟2018年9月11日,蕪湖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檢察院以被告單位某新公司、被告人李某林等十七人犯汙染環境罪向蕪湖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同時依法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請求判令被告單位某新公司、李某林等十八名被告人對非法傾倒、掩埋處置醫療危險廢物行為共同承擔連帶賠償應急處置費用、調查評估費用、汙染修復費用合計4162690.4元;判令各被告對本次汙染環境行為在安徽省級新聞媒體上向社會公開賠禮道歉。

審理結果2019年6月24日,蕪湖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以汙染環境罪判處某新公司罰金人民幣六百萬元;以汙染環境罪判處各被告人四年六個月至一年有期徒刑不等,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至十萬元不等;對各被告的違法所得予以追繳。判處某新公司及各被告人連帶承擔環境侵權損害賠償責任,並在省級媒體上向社會公開賠禮道歉。二審維持原判。目前,生態環境修復等賠償金已支付302餘萬元。

【典型意義】

本案是安徽省首起非法跨省轉移、傾倒醫療危險廢物汙染環境案件,涉案人數之多,汙染物數量之大,性質之惡劣,取證難度之大,實為罕見。

1.服務保障長江經濟帶綠色發展,助力保護公共衛生安全。檢察機關認真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服務長江經濟帶發展、保護長江流域生態環境的重要指示,切實保護長江生態環境和自然資源以及公共衛生安全。醫療垃圾具有空間汙染、急性傳染和潛伏性汙染等特徵,極易造成水體、土壤和空氣的汙染,對人體產生直接或間接危害,每一批非法傾倒、掩埋的醫療廢物,都在當地埋下了一棵“生態炸彈”。檢察機關作為公共利益代表,依法對侵權行為人提起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追償應急處置費用和生態環境修復等費用,挽回國家損失,為後期長江生態環境及時有效修復奠定基礎。

2.加強內部協作,實現公益訴訟與刑事訴訟一體化辦案模式。蕪湖檢察機關充分發揮檢察一體化辦案優勢,多部門聯動,形成辦案合力。案發第一時間即成立“4.21”案件專案組,從偵查監督、公訴、民事行政檢察部門抽調業務骨幹,共同辦案,共同指導偵查機關調查取證,紮實做好批捕、起訴、公益訴訟工作,最終實現本案的快捕快訴、成功辦理。

3.主動提前介入,積極引導偵查機關取證。本案既涉嫌刑事犯罪,又涉及民事公益訴訟。偵查機關面對此類新型案件存在經驗不足、重刑事輕民事、難以面面俱到等問題。案發後,檢察機關公益訴訟部門第一時間介入,全程跟蹤指導偵查機關調取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所需要的鑑定費用、應急處置費用、生態修復費用、環境損害鑑定等相關證據材料,凍結涉案單位銀行賬戶,為裁判後順利執行、及時挽回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所遭受的重大損失提供了有力保障。

4.加強外部協作,保障辦案質效。案發後,在該院黨組和上級院公益訴訟部門的指導下,蕪湖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檢察院積極主動與經開區管委會、經開區環保分局、蕪湖市環保局、環境保護部南京環境科學研究所等相關單位多次協調聯繫,就本案的鑑定程序、鑑定期限、鑑定費用、應急處置費用、生態修復費用、環境損害鑑定等問題及時溝通協作協調,保障了辦案質量和效果。

5.節約司法資源,彰顯法律的指引、教育和強制作用。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是一種特殊、獨立的案件類型,是檢察機關在辦理刑事案件中發現存在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情形,為節約司法資源、提高訴訟效率,同時追究行為人刑事責任和民事責任而提起的一種訴訟類型。本案一併提起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有利於及時修復長江流域生態環境,讓眾多汙染環境違法行為人付出沉重的侵權代價,提高違法犯罪成本,警示社會大眾,促進形成生態環境全面治理的良好局面,形成“辦理一案、帶動一片、影響社會一面”的示範效應。

3.淮南市潘集區人民檢察院訴汪某高、汪某東等人非法採礦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

【關鍵詞】

淮河流域非法採砂 認罪認罰 行政機關評估報告 民事責任劃分

【要旨】

檢察機關通過提起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方式,按照“大按份小連帶”原則依法科學釐清民事責任,請求刑事被告人和其他侵權行為人共同承擔生態治理修復費用,有效保護淮河流域生態環境和資源。委託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對口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生態修復工程概算評估報告,破解了非法採砂生態修復鑑定評估難、費用高、週期長的難題。將刑事辦案方法與民事追償技巧充分融合,促使行為人認罪認罰,預繳生態環境修復費用,實現了司法效益、懲治和預防犯罪、保護公益的最終目的。

【基本案情】

汪某高利用豐厚利潤分成和高額的固定工資,對內依靠宗族關係發展家族成員汪某東等人,對外依靠裙帶關係籠絡社會閒散人員陸某超等人,逐漸形成以盜採河砂為主業的惡勢力犯罪集團。該犯罪集團先後購買數艘採砂船,在未取得采礦許可證的情況下,於2017年6月至2018年6月期間,多次在淮河流域淮南潘集段禁採區非法採砂並出售給他人獲取非法利益。王某洋等人為謀取非法利益,明知汪某高等無採礦許可證,仍將汪某高等人採砂船從河底所吸河砂直接打入其接砂船,同步完成裝載、運輸、收購河砂。至案發前,汪某高等人非法採砂42960噸,非法獲利187.95萬元。另外,汪某高等人非法採砂期間,時任淮南市淮河河道管理局副局長、採砂管理局副局長的汪某及該局股長、潘集區打擊淮河河道非法採砂辦公室成員陳某充當“保護傘”,多次通風報信,幫助其逃避處罰。

【檢察機關履職情況】

提前介入引導偵查潘集區人民檢察院刑事檢察部門按照規定將本案線索及時移送至公益訴訟部門,並啟動一體化辦案模式提前介入,引導公安機關對惡勢力犯罪集團非法採砂、破壞生態環境進行取證,閉合證據鏈,夯實案件基礎,使得民事公益訴訟緊緊融合刑事訴訟程序。

調查核實案發區域無河底原始水文資料,無法進行案發前後圖層對比,損害後果無法鑑定,一度讓訴訟難以推進。潘集區人民檢察院突破傳統思維侷限,委託該市水利局從行政管理角度、在專業範圍內以書證的方式出具《評估報告》。該報告建議對汪某高等人非法採砂行為實施生態修復工程概算投資分別為532.7萬元、725.23萬元,解決了鑑定難題。

認罪認罰審查起訴階段,潘集區人民檢察院發揮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優勢,促使侵權人在案件起訴前即向檢察機關預繳生態環境修復費用97.7萬元。

訴訟結果2019年9月29日,潘集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陳某犯非法採礦罪、受賄罪、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汪某高等22人犯非法採礦罪,吳某傑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分別判處九年半至一年不等刑期,並處罰金。刑事附帶民事被告汪某高等承擔淮河生態修復費用444萬元;非法採砂的共同被告汪某高等人按一定比例在各自所參與的範圍內承擔連帶責任;幫助非法採砂人員逃避處罰的陳某、汪某按一定比例承擔相應責任;各被告就其破壞淮河生態環境行為在省級媒體向社會公眾公開賠禮道歉。二審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1.抽絲剝繭,科學劃分責任。該案系涉及24名被告人的惡勢力犯罪集團,共有32起犯罪事實,由於案情複雜且具有代表性,被安徽省人民檢察院定性為淮河流域安徽段非法採砂第一案,社會各界廣泛關注。如何科學合理劃分民事侵權責任成為本案最大的難題。潘集區人民檢察院委託水利行政部門按照非法採砂總量計算出同比重用拋石修復方法的工程量及工程概算,得出賠償數額。按照“大按份小連帶”的原則,以每起犯罪事實的採砂量在全案採砂總量的佔比,計算出單起侵權事實的賠償數額。各起事實之間依採砂數量按份確定賠償數額。每起侵權事實內部,由參與人員承擔連帶責任。五艘採砂船主對每艘船隻參與採砂事實總體承擔連帶責任。通風報信人員按比例承擔連帶責任。檢察機關在查明案件事實的基礎上,精準適用法定歸責原則,層層分剝侵權責任,逐一確定責任範圍,使複雜問題簡單化,解決了法律適用難題。

2.另闢蹊徑,解決鑑定難題。本案生態損害修復費用無法直接鑑定或鑑定費用過高,找到替代性方案是本案關鍵。辦案單位最終以委託專業行政主管部門出具評估報告的方式破解了這一難題。行政主管部門結合環境修復的類似案例,對損害事實出具修復方案並按照相關規定進行工程概算,並出具《評估報告》。檢察機關以《評估報告》作為要求被告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依據,生效判決驗證了其可行性,從而節約了訴訟成本,提高了訴訟效率,同時減輕了鑑定費用負擔,使被告有限的賠償能力切實用於生態修復,運用檢察智慧實現公益保護資源的充分利用。

3.認罪認罰,轉化公益效能。啟動檢察一體化辦案機制,將刑事辦案方法與民事追償技巧充分融合,促使違法行為人預繳環境修復費用,以實際行動認罪悔罪,使得公益訴訟工作的司法效益在短期內直觀體現,達到辦理一案、警示一片、教育社會面效果,體現出公益訴訟作為新時代檢察職能服務保障大局的價值,實現懲治和預防犯罪與保護公益的雙贏。

4.以點帶面,建立長效機制。檢察機關通過提起公益訴訟追究非法採砂破壞淮河生態的違法責任,推動淮河生態修復,建立系列制度機制,強化打擊非法採砂的綜合效應,遏制非法採砂勢頭,促使肆意破壞淮河生態的局面得到根本扭轉,為落實“依法治砂護淮、保護碧水藍天”專項行動和打好“三大攻堅戰”提供了堅實的司法保障,以實際行動促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

4.淮北市杜集區人民檢察院訴高某失火罪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並督促淮北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杜集分局履職行政公益訴訟案

【關鍵詞】

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 行政公益訴訟 一案三辦 保護公益

【要旨】

在全省檢察機關“守護綠色江淮美好家園”專項檢察活動中,淮北市杜集區人民檢察院發現高某失火案中,損毀的公益林尚未修復,存在行政機關怠於履職的情形,損害了公共利益,應當依法啟動公益訴訟程序,一方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訴請高某承擔生態環境修復等民事責任,另一方面通過訴前檢察建議的方式督促行政機關依法履職,雙管齊下,多措並舉,使受損公益得到了有效修復。

【基本案情】

2019年3月11日,高某在杜集區沙峪子山場上墳燒紙,燃燒的草紙將墳圈的茅草點燃,引發森林火災,焚燬市級公益林地4.27公頃(64.1畝),側柏樹共計3489株。經淮北市價格認定中心認定過火死亡側柏樹價值156307元。高某涉嫌失火罪被淮北市公安局杜集分局立案偵查,並移送杜集區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但是損毀的公益林遲遲未得到修復。

【檢察機關履職情況】

線索來源為有效拓展案件來源,2018年淮北市人民檢察院即與第三方科技公司共同研發了“智慧公益”平臺。杜集區人民檢察院公益訴訟部門在“智慧公益”平臺上發現高某涉嫌失火罪刑事案件,及時介入,調閱刑事卷宗,發現受損公益林尚未修復,有關行政機關可能存在怠於履職的情形。

調查核實公益訴訟是“一把手”工程,經過向檢察長請示彙報,杜集區人民檢察院公益訴訟部門立即成立了檢察官辦案組立案辦理該案。辦案組複製、查閱了高某失火案的刑事卷宗,到涉案現場進行了勘查、詢問了高某和相關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為查明環境是否受損、損害程度、失火行為與環境損害之間有無因果關係以及如何修復、修復費用等專門性問題,杜集區人民檢察院委託環境生物學、生態學領域的專家開展評估鑑定工作並出具鑑定評估專家意見書。經調查核實,杜集區人民檢察院確定高某的失火行為導致生態環境遭受損害,需要及時進行修復,淮北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杜集分局未依法履行職責,社會公共利益持續受到侵害。

履行訴前程序1.依法履行公告程序。杜集區人民檢察院認為高某在祭祀過程中引發森林火災,導致公益林受損,破壞了生態環境和森林資源,損害了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於2019年11月15日在正義網上進行了公告,督促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提起民事公益訴訟。公告期滿後,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未提起訴訟。經層報安徽省人民檢察院審批同意,杜集區人民檢察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2.提出檢察建議。該起案件的發生,相關林業主管行政機關未能盡到森林防火監管職責,存在怠於履職的情形。2019年11月21日,杜集區人民檢察院向淮北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杜集分局提出檢察建議,要求其配合相關部門做好災後修復工作;加強對轄區內森林的巡查,配備護林員定期進行巡視檢查,預防森林火災的再次發生;加強森林防火的宣傳,普及森林防火知識。

監督結果1.刑事訴訟方面。杜集區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高某的行為構成失火罪提起公訴,杜集區人民法院判決高某犯失火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2.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方面。杜集區人民檢察院對高某失火案向杜集區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請求法院判令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被告高某賠償其造成的生態環境損害摺合人民幣100986.35元,及時補種2023株側柏樹苗,支付管理和監理費用3萬元,評估費用2萬元;判令高某在市級媒體向社會公眾賠禮道歉。法院當庭判決全部支持了檢察機關的訴訟請求。高某深刻認識到自己的行為對生態環境和自然資源造成的重大破壞,主動履行了判決。2020年3月20日,在杜集區人民檢察院的直接參與、監督下,受損公益林地得到有效補種和修復。3.行政公益訴訟方面。淮北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杜集分局高度重視檢察建議,及時與市林業部門對接,將火災受損地塊納入了淮北市2020年東部山場多目標經營項目。淮北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杜集分局投資約30萬元在蕭縣與烈山交界處建了20米的防火隔離帶;聘用24名專職護林員,並配備風力滅火機、三號工具、小廣播等滅火和宣傳器材;要求轄區內各鎮(街道)配備森林防火宣傳車,在林區入口處設置了森林防火警示牌,加掛森林防火標語和橫幅。

【典型意義】

1.立足職能“一案三辦”,切實維護公益。刑法是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最後一道屏障,刑罰也是最為嚴厲的法律制裁,但是由於刑罰種類的有限性,司法實踐中往往存在著被告人承擔了刑事責任但受損法益未能得到有效修復的情形。本案中,杜集區人民檢察院針對高某失火導致公益林受損的情況,在發揮刑事檢察職能的同時,充分發揮公益訴訟檢察職能,一方面訴請法院判令高某補種樹木,支付生態環境修復等費用,另一方面督促有關行政機關積極履職,做好受損公益林的修復,全方位做好森林防火工作。通過“一案三辦”,提升了辦案效果,切實維護了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較好體現了檢察機關的政治智慧、法律智慧和檢察智慧。

2.發揮“智慧公益”平臺,積極拓展案源。充足有效的案件線索是檢察公益訴訟工作開展的基石。由於起步較晚、群眾知曉度較低等多種因素,案件線索匱乏制約著公益訴訟工作的開展。為破解該難題,淮北市人民檢察院公益訴訟部門、信息技術部門與第三方科技公司聯合研發了淮北市檢察機關“智慧公益”平臺,抓取全市範圍內與檢察公益訴訟工作相關的案件線索,有效拓展了案源渠道。高某失火案的線索即由“智慧公益”平臺推送。

3.積極藉助外腦,提高辦案水平。高某引發的火災是否導致生態環境受到損害、損害的程度以及如何修復、修復的費用系環境生態學、生物學等領域的專業問題。杜集區人民檢察院秉持“術業有專攻”的原則,委託環境生態學、生物學領域的專家開展評估鑑定並要求出具鑑定評估專家意見書,將之作為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的重要證據,該專家意見書被法院採納。

4.加強普法宣傳,提升辦案效果。在廣大農村由於祭祀活動引發火災的現象屢見不鮮,尤其在清明時節較為突出。杜集區人民檢察院充分認識到該案對於廣大人民群眾的警示教育意義,落實“誰執法、誰普法”普法責任制,加強與媒體的聯繫,淮北市新聞聯播、《安徽法制報》、人民網、中安在線、今日頭條、安徽財經網等媒體紛紛對該案進行了多角度、全方位的宣傳報道,讓廣大人民群眾尤其是農村群眾充分認識到祭祀行為不慎對個人、國家可能帶來的嚴重危害,引導人民群眾文明祭祀,受到社會的廣泛關注和一致好評。

5.青陽縣人民檢察院訴謝某、曹某非法狩獵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

【關鍵詞】

野生動物 主導作用 生物多樣性 公共衛生

【要旨】

非法捕殺、食用野生動物不僅破壞了生態資源,打亂了生態平衡,也引起疫情傳播,導致公共衛生事件的發生,最終將危害人類安全,是對公共利益的重大損害。檢察機關就該案及時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使涉案當事人承擔刑事責任並賠償生態損失的同時,在媒體上公開道歉,讓群眾認識非法狩獵的嚴重後果及危害性,實現辦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

【基本案情】

2019年6月5日,青陽縣公安局民警抓獲轄區陵陽鎮正在非法捕蛇的兩位村民謝某、曹某,並當場查獲野生蛇類6條。經進一步查實,謝某、曹某兩人於同年4月至6月期間,在未辦理狩獵許可證件的情況下,攜帶從某購物平臺上購買的100張尼龍網,在該鎮境內多處設置捕蛇網,共計獵捕烏梢蛇、王錦蛇等野生蛇類62條(含當場查獲的6條),其中40條被二人對外銷售,消費者購買後食用;尚未對外出售的16條及當場查獲的6條野生蛇類在公安部門的監督下予以放生。

經國家林業局森林公安司法鑑定中心鑑定,被查獲的62條野生蛇類為王錦蛇、烏梢蛇,均屬於被列入《國家保護的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名錄》的動物,簡稱“三有動物”。

【檢察機關履職情況】

線索發現 2019年7月10日,青陽縣公安局將該案移送青陽縣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檢察機關發現因謝某、曹某的非法狩獵行為,造成了野生動物資源和生態環境的破壞,致使社會公共利益受到損害,同時符合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條件,2019年7月15日,青陽縣人民檢察院就該案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立案審查。

調查核實經查明,謝某、曹某違反青陽縣人民政府2016年9月1日發佈的《關於確定青陽縣禁獵期、禁獵區和禁止使用的狩獵工具、狩獵方法的決定》,在未辦理狩獵許可證件的情況下,在禁獵期、禁獵區使用禁止的工具非法獵捕野生蛇類60餘條,其行為對境內野生動物資源造成了破壞,侵害了社會公共利益。為有效打擊破壞生態環境犯罪,承辦檢察官提前介入引導偵查,及時取證、固定案發現場留存的證據,為後期快速提起公訴夯實了基礎。後為查明非法狩獵行為所造成的損害,承辦檢察官還走訪、詢問了多個鑑定機構和部門,縣林業局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認定謝某、曹某獵捕40條野生烏梢蛇、王錦蛇每條基準價值均為300元,造成生態資源損失共計人民幣12000元。

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2019年10月,檢察機關就該案向青陽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2019年11月12日,青陽縣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此案,並當庭作出判決,判處謝某非法狩獵罪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緩刑二年;判處曹某非法狩獵罪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半,並對檢察機關提出的公益訴訟請求予以支持。判決後,二被告繳納了12000元的生態資源賠償款並在縣級媒體“青陽網”上公開發帖,對非法獵捕野生動物的行為賠禮道歉,在當地引起了很大的反響。

【典型意義】

1.打擊侵害行為,注重源頭治理。野生動物資源是大自然的產物,是生物多樣性不可或缺的重要角色,它所構成的生態系統,是支撐人類生存的安全保障,不僅保障了生態的平衡,還是某些疾病侵擾人類的屏障。青陽縣地處皖南山區,野生動物資源較為豐富,獵捕野生動物並私下交易的行為偶有發生。檢察機關堅持“刑、民”齊抓,通過加大懲治破壞野生動物資源類案件辦理力度,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動物交易,革除濫食野生動物陋習。池州市檢察機關結合“守護綠色江淮美好家園”工作部署要求,聯合林業、農業等部門加強野生動物保護領域的公益訴訟監管,開展打擊非法狩獵、殺害野生動物專項行動,注重源頭治理,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

2.創新辦案模式,注重部門聯動。青陽縣人民檢察院注重發揮在刑事訴訟中的主導作用,對辦理的環境資源類案件實行提前介入,引導公安機關全面收集證據,避免此類案件因“時過境遷”證據不易收集的情況,確保指控犯罪的力度和效果的統一。在辦案中與林業部門形成了配合機制,就鑑定標準、執行方式等達成了基本共識,由林業部門出具專家意見,以此為“鑑定難”破局。該案通過找尋行政權與檢察權的平衡點,使檢察機關和行政機關能夠在同一目標下互相配合,依法行政和依法監督並行聯動,對完善環境民事公益訴訟制度提供了有益借鑑和“樣板”。

3.營造宣傳氛圍,注重以案釋法。該案通過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發揮公益訴訟職能,讓涉案當事人在本地網絡媒體上公開道歉,引起眾多網友的關注、參與和討論,讓群眾瞭解非法狩獵的嚴重後果及危害性。特別是,今年疫情期間全國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了《關於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動物交易、革除濫食野生動物陋習、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的決定》,對侵害、食用野生動物行為零容忍。該案引起地方媒體的關注,再次宣傳,擴大了事件影響力和公眾知曉率,產生了辦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

6.界首市人民檢察院督促界首市水利局履行農村飲水安全監管職責行政公益訴訟案

【關鍵詞】

農村飲水 安全隱患 訴前檢察建議 公開宣告送達

【要旨】

“民生為上,治水為要”,農村飲水治理關係百姓生命安全,是一項怎麼重視都不為過的民生大事,是脫貧攻堅戰中習近平總書記關心“兩不愁、三保障”的重要內容。檢察機關發現轄區農村飲水存在安全隱患時,應主動作為,積極調查取證,發現怠於履職的,應及時督促相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履職,提出精準檢察建議,切實保障人民群眾飲水安全。

【基本案情】

2019年5月,界首市人民檢察院在履職中發現,界首轄區內各鄉鎮飲水情況存在諸多問題,如自來水水壓小、分時段供水、時常停水、水質發紅等情況,村民對此反映強烈,該問題曾被安徽廣播電視臺報道,造成不良的社會影響。為此,界首市人民檢察院開展了“農村飲水安全”專項活動,通過調查走訪查明,界首市轄區內現有水廠50餘個,水源類型均為深井,其中供水人口超過1萬人的規模水廠約24個。從實際情況看,供水單位主要為界首市自來水公司、水廠所在地鄉鎮政府、村委會、界首市華源飲水服務有限公司以及部分個人。存在主要問題為:水廠的除氟、消毒設備未使用,水質淨化設備未使用,基本上為抽取地下水加壓後直接供給用戶;未按照規定建立規範的水檔案管理制度,沒有日常的水源變化記錄、水質監測記錄、設備檢修記錄以及生產運行報表和運行日誌等資料;水廠均未做到水質的日常檢測,水質檢測設備均處於閒置狀態,管理人員未進行過專業的技術培訓,日常管理不規範;部分水廠的取水許可證、衛生許可證、健康證過期,也沒有及時進行更換;部分蓄水池未按照規定定期進行清理;水廠工程設施未設置保護警示標誌,水源保護區未設置警示標誌,水源面臨受汙染的危險;部分水廠管理混亂,承包費未能按時足額收取。

【檢察機關履職情況】

宣告送達檢察建議 2019年7月3日,界首市人民檢察院向界首市水利局公開宣告送達檢察建議書,建議:一是組織各鄉鎮政府做好轄區內水廠交接事項,清點水廠設施設備,確保國有資產登記在冊,防止國有資產流失;對於水廠承包經營未到期等現象,積極通過法律程序解決存在的問題。二是進一步調查核實轄區內水廠的取水許可證、衛生許可證、管理人員的健康證是否存在過期現象,發現違法行為,及時予以整改。三是進一步調查核實轄區內水廠的水源地保護、供水工程設施保護方面存在的問題,對於缺少水源保護警示標誌、無飲水工程保護警示標誌、威脅水源保護的現象及時予以整改,確保水源地免受汙染、供水工程設施免受損害;對飲水工程設施設備進行檢修,保證設施設備能夠正常運轉,確保能夠24小時不間斷供水;對一些水廠確實不能滿足用戶供水需求的,積極進行現有設施設備提升改造,增加備用井,加大水泵功率等,確保水壓達標、水量充足。四是嚴格按照《水利部關於進一步強化農村飲水工程水質淨化消毒和檢測工作的通知》要求,確保轄區內水廠水質淨化消毒設施設備齊全,並正常運行;確保水質化驗室正常運轉,開展水源水、出廠水和末梢水的定期檢測;定期對蓄水池等供水設施進行清理,確保水質免受二次汙染;對水廠管理人員實施專業化的技術培訓,提高人員專業水平。五是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強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長效管理機制建設的指導意見》要求,積極探索管理專業、運行高效規範的長效管理機制;在水廠交接完成後,成立由自來水公司、水利局工作人員等專業人員組成的技術團隊,切實解決各水廠在運營過程中產生的專業技術難題。六是積極開展節約合理使用自來水等方面法律法規的宣傳,引導廣大用水戶樹立愛惜自來水、保護飲水工程設施設備、保護水源地的良好習慣;對於發現的違法使用自來水、破壞供水設施設備、破壞水源地的行為依法予以處理。

進行專題彙報2019年8月8日,界首市人民檢察院在界首市人大常委會涉農重點代表建議督辦會上,就農村飲水衛生安全調研情況進行專題彙報,得到界首市人大常委會的高度重視和支持。

持續跟蹤督促2019年9月3日,界首市水利局書面回覆界首市人民檢察院檢察建議,稱其積極採取如下措施,確保農村飲水安全:一是完善制度建設。界首市水利局統一印發《界首市農村飲水安全工程水廠運行管理日誌》、《界首市農村飲水安全工程水廠維修記錄日誌》、《界首市農村飲水安全工程規模水廠日檢表格記錄簿》等,並要求按照《村鎮供水技術規範》要求進行記錄,通過日常水源變化、水質監測、設備維修等記錄以及生產運行報表、運行日誌等方式規範了水檔案管理制度。針對部分水廠、水源保護區未設置保護警示標誌的情況,經全面排查共發現8處警示牌缺失情況,目前均已完成製作及安裝。二是更新過期證照。針對部分水廠的取水許可證、衛生許可證、健康證過期等問題,界首市水利局對轄區所有水廠進行全面普查,所有過期證照均已更新,並要求各農村飲水廠將衛生許可證、取水許可證原件,在廠區內懸掛張貼,健康證要求佩戴上崗。三是加強日常監管。1.督促部分蓄水池按照規定定期清理。2.針對除氟設施閒置不用的問題,已於2019年7月6日下發《關於加強農飲工程運行管理的通知》,要求所有水廠立行立改,開啟所有除氟設備。3.針對消毒設備的使用問題,擬計劃於2020年將剩餘25處水廠消毒方式更新為更為安全的加食用鹽方式的消毒設備。4.組織人員培訓,2019年7月2日在全市開展2019農飲工程第一期規模水廠水質檢測培訓班,邀請界首市疾控中心專業水質檢測人員到現場進行理論教學和實踐操作教學;7月17日組織全市農飲工程管理單位48人參加界首市衛健部門開設的界首市農村集中式供水單位衛生知識培訓班;並組織農村飲水安全管理員2人參加全省第七期農飲規模水廠運行管理培訓班。

2019年9月24日,界首市人民檢察院邀請公益訴訟聯絡員、《法治阜陽》欄目記者會同水利局工作人員就本案開展“農村飲水安全回頭看”專項活動,現場對陶廟鎮農戶家中水質進行檢測、對鎮西自來水廠運營情況進行查看。經抽查,界首市水利局已依照檢察建議內容落實到位:對部分水廠的過期證照均已檢測達標後予以更新;印發《水廠運行管理日誌》、《維修記錄日誌》、《規模水廠日檢表格記錄簿》等,規範了水檔案管理制度;對水廠管理人員進行業務培訓,促進水質日常檢測工作正常開展;對部分蓄水池進行清理,並設置相關保護警示標誌等,整改效果顯著;對短期內不能立行立改的問題,制定了整改方案,限期完成。

【典型意義】

1.提高站位,積極助力脫貧攻堅戰。農村飲水安全已成為脫貧攻堅戰中“兩不愁,三保障”的重要內容,時刻牽動習近平總書記和黨中央的心。作為黨領導下的政法機關,檢察機關應積極圍繞中心,主動將具體檢察工作融入到黨和社會發展的大局中。本案中,界首市人民檢察院發現轄區農村飲水存在安全隱患問題,積極發揮公益訴訟檢察職能,針對性的在全市開展了“農村飲水安全”專項活動,用檢察權切實推動了“兩不愁,三保障”突出問題的解決,助力脫貧攻堅戰。

2.充分履職,運用好調查核實權。調查核實權是《人民檢察院組織法》賦予檢察機關的一項重要職權,也是我們開展檢察公益訴訟工作的基礎,只有充分運用好這項權力,才能在查清行政機關怠於履職的基礎上,將檢察建議做實、做到精準,達到監督目的。本案中,檢察機關發現案件線索後,主動和水利局聯繫,根據調取的各鄉鎮水廠基本信息,對全市水廠運行情況進行了逐一摸排,全面查證了各水廠在消毒設施運行、水質檢測、水源地保護等方面存在的多項具體問題,並根據這些問題精準制發檢察建議,切實做到有理有據,真正推動了問題解決。

3.多措並舉,把檢察建議做成剛性。為了解決農村飲水安全隱患,將檢察建議做成剛性,一是主動向地方黨委、人大和政府報告,針對問題,結合調查取證的情況,提出解決問題的意見建議,得到了地方黨委、人大和政府的重視;二是探索重大案件訴前檢察建議向同級人大備案、政府抄送制度,本案中積極將訴前檢察建議向界首市人大常委會備案、並抄送市人民政府;三是拓展公眾參與工作機制,界首市人民檢察院為擴大各方參與,增加透明度、提升公信力,積極踐行公開宣告送達、檢察建議整改成效第三方評估等經驗做法,向界首市水利局公開宣告送達檢察建議,邀請了公益訴訟聯絡員、《法治阜陽》欄目記者會同水利局工作人員就本案開展“農村飲水安全回頭看”專項活動,現場對農戶家中水質進行檢測、對自來水廠運營情況進行查看,進一步強化了工作合力,提升了案件影響力。

7.滁州市南譙區人民檢察院督促滁州市環保局

履行“小炭窯”監管職責行政公益訴訟案

【關鍵詞】

大氣汙染 訴前檢察建議 專項整治 新農村 產業升級

【要旨】

檢察機關通過訴前檢察建議,督促行政機關依法履職,聯合黨委、政府對“小炭窯”開展專項整治,推動木炭產業轉型升級,建設新農村,發展新產業,助力社會綜合治理創新效果顯著。

【基本案情】

滁州市南譙區西部山區人工麻櫟林約20餘萬畝,麻櫟樹採伐後主要用於燒製木炭,木炭產業是當地的一個支柱性產業。2019年,南譙區人民檢察院在履職中發現,當地村民燒製木炭的粗獷經營模式難以適應生態環境保護的要求,盜採樹木導致水土流失,加工、高溫煅燒樹木產生的煙、氣直接外排,極易引發森林火災,且嚴重汙染空氣,危害群眾身體健康,周圍居民反映強烈。該問題也成為省環保督察組對滁州市重點督察問題之一。

【檢察機關履職情況】

調查核實在全省檢察機關開展“守護綠色江淮美好家園”“美麗鄉村檢察行”活動中,南譙區人民檢察院積極履行職責,發現當地木炭窯嚴重汙染環境問題,為此開展了專項巡查活動,先後10餘次對南譙區1007座木炭窯基本情況進行摸排,建立全區小炭窯專項監督問題清單。

訴前檢察建議2019年4月12日,南譙區人民檢察院向滁州市環保部門發出訴前檢察建議,針對當地櫟炭加工廠生產過程中產生的煙、氣直接外排汙染環境等情況,督促環保部門依法依規對汙染主體違法行為予以查處,整改治理。

持續跟蹤督促發出檢察建議後,檢察機關持續跟進監督,督促滁州市環保局向黨委、人大、政府進行彙報,爭取支持,推動市、區環委會召開聯席會議,出臺《南譙區木炭窯專項整治行動實施方案》,開展專項整治。檢察機關不定期會同環保部門展開現場檢查,督促343座木炭窯進行技術整改升級,配套煙霧回收設備,使炭窯煙霧處理設施配套率達到百分之百;關停並拆除風景名勝區、水源地保護區和居民區內未安裝汙染治理設備的木炭窯664座。

參與綜合治理檢察機關在督促環保部門履職的同時,積極參與社會綜合治理。加強與林業部門聯繫,嚴格對麻櫟樹銷售的管理,促使麻櫟樹所有權人將麻櫟樹銷售給改造升級的木炭窯企業;引導村民擴大麻櫟樹種植面積,組建新型木炭產業經營主體,發展森林旅遊事業,新增就業崗位500餘個,在整治汙染、美化環境的同時,又增加農民收入,促進當地經濟高質量發展。

【典型意義】

1.推動政府積極履職。南譙區“小炭窯”是以犧牲藍天綠水青山換取經濟發展的落後產業。南譙區人民檢察院通過制發檢察建議督促行政機關積極履職,推動市、區環委會召開聯席會議,印發專門文件,對“散亂汙”的木炭企業開展全面整治。檢察機關積極參與,有效推進炭窯清拆取締工作順利開展,共關停並轉“小炭窯”1000餘座,做到了“應改盡改”、“應拆盡拆”。

2.推動木炭產業升級。傳統的“小炭窯”煉製方法,既汙染環境,又浪費資源,且影響木炭質量。目前該市正在聚力發展麻櫟生物質能源產業,編制國家級麻櫟產業示範區規劃,打造集生產、加工、出口、循環利用為一體的國家級麻櫟產業示範區。檢察機關積極加強與林業部門聯繫,擴大麻櫟樹種植面積,改進櫟炭燒製技術,推進麻櫟深加工,充分實現麻櫟樹生態效益、經濟效益、社會效益。

3.推進社會治理創新。檢察機關通過訴前檢察建議,督促行政機關依法履職,聯合黨委、政府對“小炭窯”開展專項整治,推動木炭產業升級,既整治了汙染,美化了環境,守護了我們的美好家園,同時助力建設新農村,發展新產業,促進木材加工、森林旅遊發展,增加就業機會,促進農民增收致富,真正實現了雙贏多贏共贏,是助力社會綜合治理創新完善的典範。

8.潛山市人民檢察院訴潛山市槎水鎮

人民政府行政公益訴訟案

【關鍵詞】

行政公益訴訟 垃圾堆放 生態修復 雙贏多贏共贏

【要旨】

行政公益訴訟作為督促行政機關履職的手段,實質是督促之訴、協同之訴。作為督促之訴,在訴前檢察建議沒有達到預期目的時,檢察機關要果斷提起行政公益訴訟,督促行政機關履職;作為協同之訴,在實現訴訟目的時,要及時撤訴,實現雙贏多贏共贏,攜手共同維護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

【基本案情】

2018年4月11日,潛山市人民檢察院在履職時發現,潛山市槎水鎮後衝村龍嶺組境內(地名邱家嶺處)有一非正規垃圾堆放點,佔地面積約4333m2,堆放垃圾約13000m3,下游為黃柏鎮崑崙村地界,目視可見居民區和在建水庫。經調查,該垃圾堆放點於2008年由槎水鎮人民政府與龍嶺村民組簽訂有償使用協議並開始投入使用,未辦理環評審批及相關手續,未採取防滲防漏措施,未配建必要的汙染防治設施,對垃圾傾倒地點的下方地表水進行抽樣監測,部分指標超出地表水三類限值。

【檢察機關履職情況】

訴前檢察建議2018年5月16日,潛山市人民檢察院向潛山市槎水鎮人民政府發出檢察建議,建議:1.採取有效措施,防止該垃圾堆放場產生新的垃圾;2.按照環保治理的要求,對該垃圾堆放場的垃圾進行無害化處理。

提起行政公益訴訟潛山市槎水鎮人民政府收到檢察建議書後,安排人員在該非正規垃圾堆放點入口處設置路樁,並清理生活垃圾約200噸,但存留的生活垃圾未能繼續清理,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情形仍然存在。經層報安徽省人民檢察院審批同意,潛山市人民檢察院向潛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訴訟,請求判令潛山市槎水鎮人民政府履行職責,對涉案垃圾堆放點進行無害化處理。

撤回起訴案件審理過程中,槎水鎮人民政府再次啟動涉案垃圾堆放點無害化整治工作,並向潛山市人民政府上報《關於請求解決槎水鎮原垃圾堆放點遺留問題的報告》,市政府批准整治經費700餘萬元。2019年3月至8月,在潛山市槎水鎮人民政府的主導下,完成涉案垃圾堆放點的勘測、設計、立項、圖審、招標等工作,8月13日整治項目工程正式開工建設,9月23日組織專家進行了環境評價評審,11月16日組織五大主體對項目進行了驗收。11月22日,承辦檢察官對涉案垃圾堆放點進行了回訪,經現場勘查,該垃圾堆放點的生活垃圾已得到有效整治,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情形已經消除,檢察機關公益訴訟目的已經全部實現。經層報安徽省人民檢察院審批同意後,潛山市人民檢察院撤回對槎水鎮人民政府的起訴。

【典型意義】

1.檢察助力,積極守護生態安全。生態文明建設是關係中華民族永續發展的根本大計,檢察機關作為公共利益的代表,就更應當履行好職責,保護好生態環境,維護好國家、社會及廣大群眾的利益。該垃圾堆放點汙染物經過雨水沖刷,不僅影響下游的黃柏鎮崑崙村,而且最終流向即將建成的下滸山水庫,與旅遊城市發展規劃不相適宜。槎水鎮政府也曾考慮過整治,但最終囿於資金問題而作罷。此次,檢察機關通過行政公益訴訟方式促使鎮政府積極尋找解決方案,向市政府提交報告,市政府撥付資金700餘萬元,促進了垃圾堆放點整治項目開工建設。經回訪,涉案場地已經得到有效整治,恢復了綠水青山之貌。

2.生態修復,實現雙贏多贏共贏。行政公益訴訟實質是協同之訴、督促之訴,是期望通過行政公益訴訟的手段,或是督促,或是幫助行政機關履職,共同維護好國家、社會及人民群眾的利益。生態環境修復涉及森林植被、土壤、水土修復等眾多內容,程序複雜,是專業性很強的系統性工作,特別是涉案垃圾堆放點整治費用高昂,需要上級政府支持。因此,即便在提起行政公益訴訟後,檢察機關也並未以實現勝訴為唯一目標,而是從督促、協同角度出發,開庭後仍然給予槎水鎮人民政府時間並協同協作進行修復整治,且在生態環境得到修復、公益訴訟目的實現後,及時撤回起訴,以實際行動踐行了雙贏多贏共贏的監督理念。

3.關注民生,司法行政協同推進。“良好生態環境是最公平的公共產品,最普惠的民生福祉”。該案發生後,司法機關及相關行政機關均高度重視。潛山市環境保護局協助調查,檢法“兩長”共同帶領兩院案件承辦人對案件進行督查,鎮政府積極向市政府彙報情況。正是多部門協作,本案才得以推進。更值得關注的是,潛山市作為安徽省第二批脫貧摘帽的地區,當地政府能夠劃撥700餘萬專項修復資金用於涉案垃圾堆放點修復,充分體現了其關注民生、改善民生、回應人民群眾關切的工作理念和致力於提高人民群眾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的價值取向。

(來源:安徽檢察微信公眾號)

“守護綠色江淮美好家園”專項檢察活動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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