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借貸為常業的民間借貸合同無效?並不是!戳開看專業法律解讀

大概從今年過完年開始,無論從網絡還是現實生活中,不斷出現

“以借貸為業的民間借貸合同無效”的類似信息今天閒來無事,準備找一找法律依據,然而翻了半天,並沒有相應的法條或司法解釋。

那麼職業放貸人究竟還有沒有生存的空間?民間借貸合同的效力究竟怎樣,今天來一同學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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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說說“以借貸為業的民間借貸合同無效”這一說法的由來。

查閱所有的信息,支持這個觀點的法理依據主要是:1、公安部、銀保監會、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中國人民銀行聯合下發的《關於規範民間借貸行為 維護經濟金融秩序有關事項的通知》;2、最高院發佈的《關於依法妥善審理民間借貸案件的通知》;3、最高院的裁判案例。

兩個“通知”的分析

兩個通知中,公安部等四部門中明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設立從事或者主要從事發放貸款業務的機構或以發放貸款為日常業務活動”。

在禁止的同時,又提出“民間借貸中,出借人的資金必須是其合法收入的自有資金,禁止吸收或變相吸收他人資金用於借貸”。

顯然,公安部等四部門的通知對民間借貸本意是在政策上壓制,同時又不得不承認正常民間接待的合理性。

最高院的通知對民間借貸的合法性更是隻字未提,僅僅提出:“加大對借貸事實和證據的審查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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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對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及銀行流水等款項交付憑證進行審查外,還應結合款項來源、交易習慣、經濟能力、財產變化情況、當事人關係以及當事人陳述等因素綜合判斷借貸的真實情況”。

通過對兩個通知的分析可以看出,手持資金的職業放貸人還是大有出路的,合理的自有資金民間借貸並沒有被法律禁止。

一個案例的解析

該案例即為(2017)最高法民終647號,大連中金公司借款給德享公司,工商銀行星海支行作為擔保人,最終中金公司將德享公司和工商銀行星海支行起訴,要求反還借款及逾期利息。

雖然法院最終裁判理由為:出借人通過向社會不特定對象提供資金以賺取高額利息,出借行為具有反覆性、經常性,借款目的具有營業性,未經批准,擅自從事經常性的貸款業務,屬於從事非法金融業務活動,所簽訂之民間借貸合同因違反強制性規定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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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熟悉中國國情的人應該都懂“工商銀行”的概念吧,千不該萬不該,討債討到國有大銀行頭上,還想高額利息,這不是自取其辱嗎?

雖然判決認定合同無效,但是在裁判內容中,法院支持了已經支付的高額利息,德享公司還應返還高金公司的借款本金,利息應按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貸款基準利率予以保護。

通過上面兩個“通知”和一個案例的分析,我們應該清楚了,民間借貸的合同無效認定是十分嚴格的,對於通常性的民間借貸合同效力並沒有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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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網絡上過度解讀的“以借貸為常業的民間借貸合同無效”在現實生活稱之為危言聳聽並不為過,因為,即便是合同無效,出借人依然可以主張反還本金,以及借款期間的同期銀行貸款利息。

只要經濟不斷髮展,合理的民間借貸業務只會愈來愈繁榮,職業放貸人也會作為一個正式職業逐漸納入法律更加嚴格的監管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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