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检察院一案例入选2019年度全省检察机关民事检察部门虚假诉讼监督优秀案件

莆田市检察院一案例入选2019年度全省检察机关民事检察部门虚假诉讼监督优秀案件

在福建省人民检察院2019年度民事检察部门虚假诉讼监督优秀案件评选活动中,莆田市人民检察院申报的《陈某良与陈某华离婚财产纠纷虚假诉讼监督案》入选2019年度全省检察机关民事检察部门虚假诉讼监督优秀案件


近年来,莆田市人民检察院按照“讲政治、顾大局、谋发展、重自强”的总体要求,遵循“落实、稳进、提升”的检察工作总基调,紧紧围绕做强民事检察工作的目标任务,着力在“精准”上做好文章,办理了一批具有较好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民事诉讼监督案件。

2020年全市民事检察主要工作目标:一是落实精准监督。既要办好每一起案件,力求实现案结事了,又要选择一些有典型、引领作用的类案,综合运用抗诉、检察建议等方式促进解决一个领域、一个地方、一个时期裁判不公问题,发挥类案指导作用。二是加强办案机制建设。通过建立“上下联动、繁简分流、专家咨询”的审查机制,提高审查质效,在重案、难案上多下功夫。健全借助“外脑”工作机制,探索设立民事检察专家咨询委员会。

三是建立重点监督理念。按照今年确定的监督重点开展工作,找准监督“靶心”。强化典型案件督促纠正的示范作用,在个案中筛选出具有引领价值的案件,传导正确的价值判断,实现理念纠偏、政策宣讲、工作改进的示范作用。四是依法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妥善做好“涉疫情”民事检察工作。摒弃“就案办案”模式,在个案监督之外,在保护和支持民营经济健康等方面给出“检察方案”,实现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促进民事监督提质提效。


案例延伸

陈某良与陈某华离婚财产纠纷虚假诉讼监督案

▲ 基本案情


陈某良与陈某华于1999年12月6日登记结婚。2013年8月21日,陈某华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于同年11月19日判决不准离婚。2014年12月23日,陈某良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诉讼中,陈某良提供四份已生效的调解书,拟证实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有共同债务共计70余万元。2015年7月15日,法院判决准予二人离婚,但对夫妻财产的分割中止审理。

经查,陈某良提供的四份生效调解书,其中有三份为:2014年3月17日佘某添诉陈某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陈某良归还佘某添借款本息23000元;2014年3月24日肖某林诉陈某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陈某良归还给肖某林借款18万元及利息;2014年3月26日林某诉陈某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陈某良归还林某本金及利息共计19万元。

陈某华认为这三起民间借货纠纷案中存在虚假诉讼,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 案件结果


为查清事实,莆田市人民检察院启动了一体化、上下联动办案机制,分别就三起案件展开调查。经调阅上述民事调解书的相关案卷,发现起诉时间均为2014年3月,该时间节点在陈某良与陈某华两次起诉离婚期间,起诉和调解的时间非常接近,调解内容相似。遂以涉嫌虚假诉讼罪移送公安机关立案,并引导、协助侦查,参与公安机关对有关涉案人员的调查询问,查明了陈某良伙同肖某林、佘某添、林某虚构事实,伪造约50万元债务,骗取法院作出三份民事调解书的违法行为。

莆田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存在诉讼当事人相互串通,虚构债务骗取人民法院生效调解书的虚假诉讼情形,三份民事调解书缺乏事实依据,应当予以纠正,向法院提出抗诉。法院对案件启动再审,撤销了上述虚假民事调解书,并作出司惩决定书,处罚参与前述虚假诉讼案件的佘某添、肖某林,分别罚款2万元、3万元。

同时,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检察院以陈某良涉嫌虚假诉讼罪,向公安机关移送犯罪线索。2017年11月29日,法院判决陈某良构成虚假诉讼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 案件意义


本案中,检察机关勇于担当,积极作为,对虚假诉讼行为依法进行监督,保障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司法秩序和司法权威。

1.形成了对离婚诉讼中虚构夫妻共同债务行为的有力震慑。本案中,检察机关加强民事检察职能和刑事检察职能联动,对该类严重违背诉讼诚信,损害公民合法权益、损害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的行为予以精准打击,在社会上形成有力震慑,预防该类违法行为的发生。

2.积极发挥两级检察机关一体化监督优势。案件的办理,不仅更加完善了检察机关查办虚假诉讼上下联动模式,还探索了刑民监督同步推进、民事检察引导刑事侦查的办案思路,为办理虚假诉讼案件积累了经验。上级检察院将监督线索统筹安排基层检察院同步办理,一次性督促人民法院撤销虚假民事调解书,减轻当事人讼累,有力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小贴士:

人民检察院是宪法赋予的法律监督机关,民事检察作为四大检察职能之一,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关系基本民生。如果不服法院民事生效裁判和执行活动,可依法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文稿:第五检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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