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吃野味了!南漳一男子猎捕“野羊子”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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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吃上“山珍野味”在山上放置捕兽夹猎捕珍贵野生动物,9月27日上午,南漳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该院首例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被告人丁某当庭自愿认罪认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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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诉称,2018年底,丁某擅自在南漳县薛坪镇一山林放置捕兽夹猎捕野生动物。2019年3月,丁某捕获一只“野羊子”,并将其背回家中。

次日,丁某在家中处理“野羊子”时,当场被森林公安机关抓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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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经鉴定,丁某捕获的“野羊子”为斑羚,系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

斑羚在同一地区分布区有限、生境耐受性较窄、种群密度小,因此其稀有性较高,灭绝危险较大,丁某的行为破坏了斑羚自然生存、繁育过程和结果,可能会造成与斑羚共变共生的生物多样性、完整性的失衡和缺失,并对环境造成损害。

公诉机关对丁某依法追究相应刑事责任及民事公益侵权责任,请求法院判令丁某在省级媒体上向社会公开道歉;丁某承担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破坏生态环境的修复责任,即由丁某实施放归修复适应期保护工作,赔偿生态资源修复费用1159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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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中,丁某当庭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庭后,丁某缴纳了生态资源修复费用。

在此之前,丁某已在省级媒体上刊登了致歉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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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将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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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法君有话说

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是国家的一项宝贵自然资源,不仅具有重要的经济价值,而且具有重要的文化价值、社会价值以及政治价值。因此,保护生态环境资源,是每个公民的义务,维护食物链的完整性,才能更好的营造和谐美丽的生态家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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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南漳县人民法院

媒体支持:南漳县融媒体中心

文:王毅然

投稿邮箱:[email protected]

总第650期 | 案件快报2019年第2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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