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不得不知的《勞動合同法》

前段時間,因為朋友工作上遇到一些事情,我把《勞動合同法》又看了一遍,有些想法想跟大家交流探討一下。

《勞動合同法》可以說是調整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關係的重要依據,也是有效保障勞動者合法權益的重要法律,對一些可能出現的情況都做了明確的說明,可在現實生活中,仍然有一些用人單位“合法”的剝奪勞動者的權益。我認為,主要有三方面原因:一是用人單位打法律擦邊球,鑽法律的空子,或者直接違反法律法規;二是勞動監管部門執法不嚴,對用人單位的違法違規行為輕處理;三是勞動者自身法律意識欠缺,維權意識薄弱,變相縱容用人單位違法情況的發生。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最容易發生矛盾的情況,就在於勞動合同的簽訂,變更和解除。

一、勞動合同的簽訂

勞動合同的簽訂,是履行勞動關係的基礎。用人單位要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等內容,除此之外,特別注意的是崗位明確。《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了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合同的具體內容,其中就有對崗位的具體規定,在履行勞動期間,除非用人單位能證明你不適合這個崗位(有嚴格的規定,需要單位出具證明),均不能做轉崗處理。二是無固定期限合同的簽訂,《勞動合同法》規定了三條勞動者可要求單位續簽無固定期限合同的情況,即①在此單位工作滿10年;②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或國有改制,且勞動者在此單位工作滿10年距法定退休不足10年的;③連續訂立兩次固定期限合同,且無違規違法不合格的,三者滿足其一即可要求籤訂無固定期限合同。

二、勞動合同的變更

勞動合同變更,即更改勞動合同的內容。第三十五條明確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勞動合同的變更,這裡面有兩個點,一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二是變更約定內容,採用書面形式。有的用人單位未經過你同意,直接書面通知你更換原來的約定合同,比如換崗,更換工作地點等,這些都需要你及時做出合理回覆,避免造成合法權益的侵害。

三、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續延

勞動合同的解除,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來說都是非常重要的一件事。而解除勞動合同又分不同的情況,需要勞動者根據不同的情況,來進行不同的處理。一是勞動合同到期,需要續簽。這個就需要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共同協商來解決,出於保護勞動者需要,如用人單位簽訂合同變更崗位且低於原崗位待遇的,可以要求賠償。二是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第四十六條 規定了7種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情形,需要大家注意。三是勞動合同法定順延。第四十二條規定了6種法定順延的情形,一般涉及工傷,職業病,孕期等情形,需要順延至相應情形消失時終止;如在此情況中,勞動合同到期,單位續簽的也需要時間跨度超過此情形結束。

勞動合同與我們每個人息息相關,在現實生活中,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的關係也不如法律規定的清晰,遇到勞動糾紛,最好還是同單位協商,而後向單位工會反映,最後再走法律程序,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你不得不知的《勞動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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