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車的法拉利告賣酒的法拉利,一審判決出爐,結果令人解氣

有廠商廠商因品牌名稱與外國名牌雷同,而遭到提告的事件層出不窮,近日又有一家名為「長沙法拉利」的酒商,遭到義大利知名豪車公司「法拉利」以「侵犯商標權、不正當競爭」為由告上法院,求償350萬元人民幣。湖南高院23日透過微信公眾號公佈一審判決書,判決「長沙法拉利」公司敗訴,並且要賠償「法拉利」200萬元人民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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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沙法拉利是在湖南等地銷售葡萄酒地公司,負責人為冷某。根據判決書,法院認定義大利車商法拉利(或法拉力)來自於對「Ferrari」的音譯,由知名賽車手恩佐‧法拉利(Enzo Ferrari)創立於1929年,法拉利1947年開始生產賽車及高性能跑車,以「Ferrari及躍馬圖形」為車徽,後註冊成為原告的「Ferrari及躍馬圖形」商標。 1992年法拉利汽車進入中國市場,經過長期的使用與宣傳,已在國內享有極高的知名度與商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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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指,被告冷某在2004年註冊的「法拉利」與原告翻譯完全一致,並將原告法拉利創始人、法拉利賽車、F1賽事等作為推銷「法拉利」葡萄酒的噱頭,宣稱是來自義大利的葡萄酒,甚至使用恩佐·法拉利姓名肖像、法拉利跑車及車隊圖片。冷某註冊「法拉利」商標並無正當理由,且在使用該商標過程,具有明顯攀附原告商標的故意,應推定註冊時主觀具有惡意,屬於惡意註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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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高院稱,冷某的行為意圖攀附原告馳名商標的商譽,造成相關公眾混淆,該行為足以使相關公眾誤認為原、被告雙方存在關聯,已構成不正當競爭。長沙法拉利公司、長沙市芙蓉區恩佐酒業商行、冷某構成商標侵權和不正當競爭,除停止侵權、不正當競爭行為,公開聲明消除影響外,還需賠償經濟損失(含合理費用)2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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