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欲英雄救美僱人強姦女子,不料卻被送進監獄|案例分析

編者語: 教唆犯是指故意引起他人實行犯罪意圖的人。其特點是:本人不親自實行犯罪,而是通過各種方式向他人灌輸犯罪思想,以便使他人實行犯罪行為,達到自己犯罪的目的。

【案例】苟某(男,28歲)為大學旁邊的煙柳村拆遷戶,發了財,開了一個春天網吧。以前這個村是光棍村,自從某大學新校區建設在村旁邊,開賓館的開賓館,賣東西的東西,不想幹的人還可以出租。劉某(女,21歲)為大三學生,家庭條件不好,應聘到春天網吧當收銀員。

男子欲英雄救美僱人強姦女子,不料卻被送進監獄|案例分析

苟某看上了劉某,掏空心思博取劉某的芳心,想出一個英雄救美的妙計,其在社會上到朱某(男,40歲)並支付現金1萬元,兩人約定如下劇情:朱某夜裡在劉某回學校的路上將劉某劫持到出租屋,實施強姦,然後苟某在朱某脫劉某衣服時突然出現將朱某打傷,朱某逃跑。但是劇情的發展卻不盡人意,兩人配合的不是很默契,在苟某脫劉某衣服時,苟某果斷出現一拳打到朱某的太陽穴,朱某被打暈,經過鑑定為輕傷。而劉某的報警苟某也未能攔住,於是案發。

本案是筆者根據真實案例稍加改編,我們假定本案的事實已經查清楚,據以定案的證據也確實、充分,下面筆者結合刑法原理及刑法規定,對本案進行分析,不到之處請批評指正。

朱某將苟某打成輕傷不構成犯罪

男子欲英雄救美僱人強姦女子,不料卻被送進監獄|案例分析

《刑法》第234條 【故意傷害罪】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故意傷害罪認定重點:

1、 被害人具有輕傷以上的結果;

2、 犯罪嫌疑的主觀心態為故意;

3、 被害人受傷要與犯罪嫌疑人的行為具有因果關係。

本案中,朱某經過法醫鑑定為輕傷,並且其受傷就是朱某毆打所致,兩者具有法律上的因果關係。

但是,全案總體分析:苟某傷害朱某系兩人約定的行為,苟某隻是出手沒出準,誤將朱某打傷。很難認定苟某明知自己毆打朱某能夠造成朱某輕傷的結果,並且希望放任這種輕傷結果的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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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是苟某,你希望自己因為自己把朱某打傷,從而導致自己和朱某都被抓獲嗎?

從這個意義上講,苟某顯然不具有故意傷害的故意。

朱某和苟某屬於強姦罪中止,還是強制猥褻、侮辱罪既遂?

《刑法》第236條 【強姦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十四條 【犯罪中止】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是犯罪中止

男子欲英雄救美僱人強姦女子,不料卻被送進監獄|案例分析

本案在實踐中有兩種意見:

苟某教唆朱某對劉某實施強姦,侵犯了劉某的性的自主決定權,很顯然構成強姦罪。

但是因為事先兩人約定英雄救美。

因此苟某一定會在配合中放棄犯罪,苟某屬於強姦未遂,教唆者朱某也構成強姦未遂。

因為朱某和苟某事先約定,朱某並不是真正的去強姦劉某,因為朱某不可能構成強姦罪,其不具有強姦罪的故意,朱某隻能構成強制猥褻、侮辱罪既遂。而苟某作為教唆犯,也只能按照強制猥褻、侮辱罪定罪處罰。

筆者同意第②種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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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請特別注意強制猥褻、侮辱罪既遂(5年以下),而強姦罪中止(3年-7年,但可以從寬處理),也許按照強制猥褻、侮辱罪,還能判的重一點。

結語:愛美之心人皆有之,朱某對劉某的愛慕之情也實屬人之常情。但是,一切的行為都要符合法律的規定,惡作劇過了頭就成了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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