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排放汙染維修治理站(M 站)建站技術條件

1.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汽車排放汙染維修治理站(M站)分類、基本要求、人員條件、設施條件、設備條件、質量控制、信息系統、安全生產以及環境保護等技術條件。

本標準適用於汽車排放汙染維修治理站(M站)的建設及能力認定。

2.規範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於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於本文件。

GB/T5181 汽車排放術語和定義

GB/T5624 汽車維修術語

GB/T 16739.1 汽車維修業開業條件 第1部分:汽車整車維修企業

GB/T32201 氣體流量計

JT/T 386.1 機動車排氣分析儀第1部分:點燃式機動車排氣分析儀JT/T 386.2 機動車排氣分析儀第2部分:壓燃式機動車排氣分析儀JT/T 445 底盤測功機

JT/T503 汽車發動機綜合檢測儀

JT/T632 汽車故障電腦診斷儀

JT/T816 機動車維修服務規範

JT/T1132.1 汽車維修電子健康檔案系統 第1部分:總體技術要求 JT/T1132.2 汽車維修電子健康檔案系統 第2部分:數據採集技術要求JT/T1132.3 汽車維修電子健康檔案系統 第3部分:數據元

JT/T1132.4 汽車維修電子健康檔案系統 第4部分:數據交換與共享

HJ/T290 汽油車簡易瞬態工況法排氣汙染物測量設備技術要求

HJ/T291 汽油車穩態工況法排氣汙染物測量設備技術要求

HJ/T292 柴油車加載減速工況法排氣煙度測量設備技術要求

JJG 856 工作用輻射溫度計檢定規程

JB/T11130 工業內窺鏡

SJ/T31437 氬弧焊機完好要求和檢查評定方法

3.術語和定義

GB/T 5181和GB/T 5624界定的,以及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於本文件。

3.1

汽車檢測與維修制度(I/M制度) inspection and maintenanceprogram

通過對在用汽車排放性能進行定期檢測及抽檢,並對排放超標車輛進行維修治理,使其排放性能恢復並符合相關標準要求的制度,簡稱I/M制度。

3.2

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 vehicleemission inspectionstation

具有資質認定(China MetrologyAccreditation)資格,按照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制定的標準和規範,對機動車進行法定排放檢驗,並向社會出具公正數據和結論的檢驗機構,簡稱I站。

3.3

汽車排放汙染維修治理站(M站)vehicle emission maintenance station

依據相關法律承接排放汙染超標車輛維修治理業務,符合本標準規定的汽車維修企業,簡稱 M 站。

3.4

三單一證 three reports and onecertificate

三單指車輛進廠檢驗單、維修過程檢驗單、竣工檢驗單,一證指機動車維修竣工出廠合格證。

4.汽車排放汙染維修治理站(M站)分類

依據發動機燃燒方式和車輛總質量,汽車排放汙染維修治理站(以下簡稱M 站)分為兩類:

a)點燃式發動機汽車 M 站

包括燃用汽油、天然氣或液化石油氣等燃料的汽車。按車型可分為重型車輛 M 站(車輛總質量>3.5t),簡稱為 MQ1 站;輕型車輛 M 站(車輛總質量≤3.5t),簡稱為 MQ2 站。

b)壓燃式發動機汽車 M 站

主要包括燃用柴油等燃料的汽車。按車型可分為重型車輛 M 站(車輛總質量>3.5t),簡稱為 MC1站;輕型車輛 M 站(車輛總質量≤3.5t),簡稱為 MC2 站。

5.基本要求

5.1 M站應符合GB/T16739.1對汽車整車維修企業的相關要求和本標準的相關要求,並經所在地縣級及以上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備案。

5.2 M站應具有現行有效的汽車排放汙染檢測、診斷、維修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等文件資料,並確保完整有效、及時更新。

5.3 M站應建立健全組織管理機構,覆蓋維修技術、質量控制、配件管理、作業安全、檔案管理、設備管理、售後跟蹤回訪等崗位,並落實責任人。

5.4 M站應建立汽車排放汙染檢測、診斷、維修治理等操作規程。M站所採用的汽車汙染物排放測量方法應符合當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規定。

5.5 M站應按JT/T816要求開展維修服務。M站應明示經營項目、承修車型,公示配件信息和價格信息、汽車排放汙染維修治理流程、工時定額收費標準以及質量保證期。汽車排放汙染維修治理流程見附錄A。

5.6 M站應懸掛統一式樣的標誌牌,標誌牌式樣見附錄B。

5.7 M站的數量和分佈應滿足以下要求:

a)以每年汽車排放汙染維修治理量 5000 輛/站確定 M 站的設置密度。低於上述密度一般不再設置M 站。

b)地級市市區內M站的設置半徑一般為5km,但在同一行政區域內汽車保有量遠超過規定數量的除外。

c)山區、邊遠地區的設置規劃可依據特殊地理環境等特殊條件區別設置。

6.人員條件

6.1人員配備

M 站應有負責人、技術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配備專職診斷人員、維修治理人員和質量檢驗人員,人員數量應與承修業務量相適應。

6.2負責人

6.2.1具有企業經營管理及運作能力。

6.2.2具有治理環境汙染的社會責任感。

6.2.3遵紀守法、誠實守信、徵信記錄良好。

6.2.4應經過汽車排放汙染維修治理專項管理培訓。

6.3技術負責人

6.3.1具有汽車維修或相關專業的大專(含)以上學歷,或具有汽車維修或相關專業的中級(含)以上專業技術證書,從事汽車維修5 年(含)以上的工作經歷。

6.3.2具有汽車排放汙染超標故障診斷分析能力,能熟練使用檢測診斷設備進行檢測診斷,解決維修治理中出現的疑難技術問題。

6.3.3具有制訂企業各項技術質量管理制度和工藝文件的能力,指導生產實踐。

6.3.4具備新技術學習能力,誠實守信,並有良好的職業操守。

6.3.5應經過汽車排放汙染維修治理專項診斷技術培訓。

6.4診斷人員

6.4.1具有汽車維修或相關專業的中職(含)以上學歷,或具有汽車維修或相關專業的中級(含)以上專業技術職稱。

6.4.2能熟練使用汽車排放汙染檢測診斷設備,並具有超標車輛故障技術診斷分析的能力。

6.4.3具備指導維修治理人員規範化維修治理的能力。

6.4.4應經過汽車排放汙染維修治理專項診斷技術培訓。

6.4.5應持有與承修車輛相適應的機動車駕駛證。

6.5維修治理人員

6.5.1至少有一人取得汽車維修工中級(含)以上專業技術證書。

6.5.2具有完成汽車排放汙染維修治理作業的能力。

6.5.3能熟練使用汽車排放汙染維修治理設備和工具,規範作業、精準排除汽車排放汙染超標故障。

6.5.4應經過汽車排放汙染維修治理專項培訓。

6.6質量檢驗人員

6.6.1具備汽車維修質量檢驗能力。

6.6.2應經過汽車排放汙染維修治理專項培訓。

6.6.3應持有與承修車輛相適應的機動車駕駛證。

6.7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6.7.1應熟知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並具有汽車維修安全生產作業知識和安全生產管理能力。

6.7.2具備安全生產應急處理能力。

7設施條件

7.1 M站廠房面積、佈局應能滿足各類儀器設備的工位佈置、作業流程的需要,並與其承修車型和業務量相適應。

7.2 M站廠房內應設有專用的汽車排放汙染檢測診斷工位和維修治理工位,檢測診斷工位和維修治理工位的數量應與承修車型、生產作業規模相適應。檢測診斷工位和維修治理工位的尺寸應與承修車型相適應;MQ1站和 MC1站的工位面積不小於18×8m2,MQ2站和MC2站的工位面積不小於8×6m2。

7.3 M 站應有與承修車型、經營規模以及業務量相適應的停車場地,停車場地界定標誌明顯。

7.4 M站應在其經營場所顯著位置公示汽車排放檢測標準、汽車排放汙染維修治理流程、安全操作規程等。

8.設備條件

8.1 M站應配備與其所在地規定的機動車排放檢驗方法相一致的檢測設備以及必要的診斷維修治理設備。汽車排放汙染檢測診斷、維修治理設備見附錄C。

8.2 M站配備的設備及作業工具的規格和數量應與承修車型、生產規模及生產工藝相適應,並符合相關產品標準,技術狀況完好。

8.3 M站應制訂設備維護計劃並有效組織實施,保留維護記錄;應依據設備使用說明書,制訂設備操作規程。

8.4 計量設備及器具應在檢定或校準有效期內使用。

8.5 M站應建立標準物質管理制度。

9 質量控制

9.1 M站應建立完善的質量管理制度和質量保證體系。

9.2 M站應實行維修前檢驗診斷、維修過程檢驗和竣工質量檢驗制度,對車輛維修治理進行全過程質量控制。

9.3 M站應建立配件質量管理制度,採用符合相關質量標準並可追溯的配件。

9.4 M 站應實行維修質量保證期制度,質量保證期自機動車維修竣工出廠合格證簽發之日起核算。

10 信息系統

10.1 M站應具備包括汽車維修電子健康檔案系統在內的汽車排放汙染維修治理信息化系統。汽車維修電子健康檔案系統應符合JT/T1132.1、JT/T1132.2、JT/T1132.3和JT/T1132.4的要求。

10.2 汽車排放汙染維修治理信息化系統應具有以下功能:

a)接收、讀取、保存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以下簡稱I站)檢測過程及結果數據;上傳維修治理結果數據和機動車維修竣工出廠合格證;對承修車輛治理前後排放數據的對比、分類及統計管理。

b)配件管理、費用結算和汽車排放汙染維修治理檔案管理。

c)汽車排放汙染超標治理電子化、信息化功能。

d)車主預約、維修進度查詢、維修報告查看、維修評價等服務功能。

e)數據管理保存期限3年。

汽車排放汙染維修治理信息化系統應預留標準數據通信接口:

a)預留上傳至交通運輸、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標準數據通信接口。

b)在汽車檢測與維修制度(I/M制度)體系下實現M站與I站數據互通的標準數據通信接口。

11 安全生產

11.1 M站應制訂完善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11.2 M站應有所需工種和所配機電設備的安全操作規程,並將安全操作規程上牆或以其他方式明示。

11.3 M站使用與儲存有毒、易燃、易爆物品和粉塵、腐蝕劑、汙染物、壓力容器等,均應具備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和設施。安全防護設施應有明顯的警示、禁令標誌。

11.4 M站應具有安全生產事故的應急預案。

12 環境保護

12.1 M站應建立環境保護制度(包括流程、臺賬等),做到危險廢棄物集中收集、有效處理,保持環境整潔,並有效執行。有害物質儲存區域應界定清楚,均應具備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和設施。

12.2 M站作業環境以及按生產工藝配置的處理"四廢"(廢油、廢液、廢氣、廢水)及採光、通風、吸塵、淨化、消聲等設施,均應符合環境保護的有關規定。

12.3 M站調試車間或調試工位應設置汽車尾氣收集淨化裝置。

12.4 M站應採用安全節能環保的設施、設備、材料和工藝開展維修作業。

附 錄 A

(規範性附錄)

A.1汽車排放汙染維修治理流程

汽車排放汙染維修治理流程見圖A.1。

汽車排放汙染維修治理站(M 站)建站技術條件

圖A.1 汽車排放汙染維修治理流程

A.2承修車輛進M站,M站系統從I站系統讀取承修車輛的排放汙染檢測過程及結果數據。當M站系統無法獲取I站系統過程及結果數據時,M站應按照I站規定的測量方法對承修車輛進行汽車排放汙染檢測。

A.3對承修車輛進行目視檢查。目視檢查項目包括查看或詢問承修車輛維修記錄,檢查機油、空氣濾清器、進氣管路、排氣管路、真空管路、儀表板故障警告燈或故障警告等。目視檢查不合格的車輛應排除故障。

A.4對承修車輛進行基礎診斷。基礎診斷是診斷人員憑藉自身實踐經驗和使用檢測設備採集發動機工作參數,人工分析汽車排放汙染超標故障範圍和故障原因,確定汽車排放汙染超標故障的診斷方法。

A.5對承修車輛進行智慧診斷。智慧診斷是應用汽車不解體檢測診斷系統物聯技術、雲計算分析,結合檢測診斷故障樹模型,實現大數據實時動態分析,精準、快速查出故障範圍的診斷方法。

A.6承修車輛故障診斷後,診斷人員簽發診斷報告,提出維修方案,維修治理人員依據診斷報告和維修方案對承修車輛進行維修治理。

A.7承修車輛維修治理後,應進行竣工檢驗。竣工檢驗合格的車輛,M站出具機動車維修竣工出廠電子合格證,將車輛三單一證和維修信息上傳至汽車排放汙染維修治理信息化系統。

A.8車主憑機動車維修竣工出廠電子合格證到I站進行汽車排放汙染檢驗複檢。

附 錄 B

(規範性附錄)

M 站標誌牌

B.1 M站標誌牌式樣

B.1.1 M站標誌牌式樣見圖B.1。

汽車排放汙染維修治理站(M 站)建站技術條件

圖B.1 M站標誌牌式樣

B.1.2 M站標誌牌要求如下:

a)外輪廓尺寸為750mm×500mm×25mm;"汽車排放汙染維修治理站(M站)"用55mm×40mm

長黑體;徽標尺寸為90mm×60mm,藍色RGB值為R0,G179,B214,綠色RGB值為R7,G173,B66;

No.XXXX用高20mm黑體;"類型"用39mm×32mm長黑體;"頒發單位"用32mm×27mm長黑體。

b)材質:銅。

c)類型可分別填寫點燃式發動機汽車(重型車輛)M站MQ1、壓燃式發動機汽車(重型車輛)M站MC1、點燃式發動機汽車(輕型車輛)M站MQ2、壓燃式發動機汽車(輕型車輛)M站MC2。

附 錄 C

(規範性附錄)

汽車排放汙染檢測診斷、維修治理設備

汽車排放汙染檢測診斷設備見表C.1。

表C.1 汽車排放汙染檢測診斷設備

C.2汽車排放汙染維修治理設備見表C.2。

表C.2 汽車排放汙染維修治理設備


汽車排放汙染維修治理站(M 站)建站技術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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