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了合同又交了定金,本以為買車的事就此確定,只等提車就行,可李先生和韓女士都沒想到這輛定好的在途車如今卻不翼而飛,青島奧鑫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奧鑫汽車”)給出的解釋只是因為車輛更新換代,訂單被廠家收回。原定的車到不了,奧鑫汽車至今也沒有為客戶調配來同型號的車輛,韓女士認為奧鑫汽車單方面違約,理應承擔違約賠償責任;但對於這個要求,奧鑫汽車則表示廠家調整生產計劃屬於不可抗力,只能原價退還定金。
簽了合同交了定金 在途車又沒了?
這輛天雲灰色的進取型奧迪A4L是李先生和韓女士選了好久定下的,在得知奧鑫汽車有一輛在途車時,當即就簽了合同並交上了5000元定金。白紙黑字約定了車款和交車時間,韓女士以為買車的事就已經板上釘釘了,可在她等待提車的這段時間裡,卻接到了奧鑫汽車的電話。“一開始跟我說車來了,但是集團不讓提,後來又說這輛車因為廠家換代的原因沒有了。”韓女士告訴記者,上週五奧鑫汽車曾表示可以幫忙聯繫其他門店同城調貨,但後來因為各種原因沒了下文。等到了約定的提車日,韓女士來到奧鑫汽車,得到的答覆仍舊是“沒有車”。
“奧鑫汽車把原因推到了車型的跟新換代上,說因為2020款的新車上市,所以廠家把訂單駁回了,把2019款的車也回收了。”對於奧鑫汽車的這番解釋,李先生也無法理解和接受。
記者瞭解到,2020款奧迪A4L是今年4月10日正式上市發首,而李先生和韓女士簽訂購車合同的時間是2010年3月10日,按籤合同的時間算買一輛2019款的奧迪A4L是沒有任何問題的,而且既然簽訂了合同,就說明這筆買賣得到了雙方的認可;如今一句“車沒了”,確實不足以讓消費者信服。
“現在奧鑫汽車給的答覆是要麼退還5000元定金,要麼按照進價賣給我一輛2020款的奧迪A4L,可是這兩輛車有5萬左右的差價。”韓女士認為,既然是奧鑫汽車無法按照合同交車,自然應該算是違約的一方,應該雙倍返還定金,“但奧鑫汽車認為廠家生產的原因屬於不可抗力,不能雙倍賠償。”
來源:當事人
籤合同時有生產配額 趕上換代車被廠家收回
14日下午,奧鑫汽車負責銷售的蘇主管對這樁汽車交易的前後經過進行了解釋。“客戶買車時,這輛車的車架號在系統裡都有顯示的,但後期因為2019款和2020款車輛的換代,這輛車就來不了了。”蘇主管介紹說,韓女士所說的“在途車”就是指廠家有車輛生產的配額,在正常情況下是可以生產並且運輸到店的,但因為趕上車輛的更新換代,所以原定車輛的生產配合被廠家收回了。
蘇主管說,一開始客戶懷疑奧鑫汽車把這輛2019款的車高價賣給了其他人,並因此向廠家進行了投訴,但經過查詢車輛的入庫單以及銷售發票等憑證,完全可以證明奧鑫汽車並沒有上述行為。“從銷售上來說,我們並不想撤掉這張訂單,所以提出以進貨價賣給客戶一輛新款車,但因為價格原因客戶沒有答應。”
蘇主管表示,既然客戶誠心想要購買2019款的奧迪A4L,公司目前也在想辦法找尋車源、調配車輛,希望能夠完成提車交易。但如果最終交易無法完成,公司也願意配合客戶退還5000元定金,“我們在合同裡標註了不可抗力因素,其中廠家改變生產計劃就屬於不可抗力的一種,所以只能退還定金。”
廠家調整生產計劃不應屬於不可抗力
記者在雙方簽訂的購車合同的第五條約定,“汽車生產廠家對合同約定的型號車輛做出生產計劃及其他政策調整”屬於“不可抗力或視為不可抗力的行為”,但這樣的理由並不被韓女士認可。
來源:當事人
雖然合同中描述了不可抗力的事項,但山東齊魯(青島)律師事務所的馬洪力律師認為,廠家駁回訂單的行為並不應該劃歸在不可抗力的範疇內,如果不能提供合同約定的車輛,可視為汽車銷售方單方面違約,消費者要求雙倍返還定金或者如約履行合同都屬於合理訴求,“同時,作為汽車銷售的專業機構,如果事先得知車輛更新換代等因素可能會影響合同的履行,也應該事先告知消費者。類似這種原因導致無法交車,理應給予消費者賠償。” 記者 於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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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半島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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