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工口頭說試用期3天不給工資,合理嗎?

共同追求



因為用人單位不可以不受任何限制、任意地給處在試用期的員工確定工資水平,而應達到最低工資標準。據瞭解,所謂最低工資是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提供正常勞動的前提下,用人單位在最低限度內支付的足以維持員工及其供養人口基本生活需要的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或者勞動合同期限與試用期相同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試用期應該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也就是說,不管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訂立的是一年期限的勞動合同,還是三年、五年期限的勞動合同,如果約定了試用期,試用期是包括在整個勞動合同期限裡的。不管試用期之後是否訂立勞動合同,都不允許單獨約定試用期。


所以不管工作幾天,只要你產生了勞動行為,就應該獲得你應有的勞動報酬,天下沒有白吃的午餐,天下同樣沒有白打的工!


說不給錢的都是“霸王條款”!必須要合理合法爭取自己的權益,盤他!


希望我的回答對你有所幫助哦!


吉工聚焦


不合理。

但是啊,很多是怕你幹不了這活兒才這麼辦的,幹到第四天是全部都有的,就怕你4天都堅持不下去,幹1天就跑了,活也沒幹好,還得給你結工資,人家心裡也難受啊。所以現在很多公司都把比較累的活給人家零時工了


異域行走


站在法律角度是不合理的,工作了就已經產生僱傭關係,如果在工作時間產生工傷是不是就不用負責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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