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程序及所需要的材料

離婚有兩種途徑,一種是協議離婚,另一種是訴訟離婚。那麼,協議離婚與訴訟離婚的程序及所需材料是什麼呢?

一、協議離婚

具有管轄權的婚姻登記機關

根據《婚姻登記條例》第十條規定,內地居民自願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因此,異地不能辦理離婚手續,男女雙方必須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手續。

辦理離婚登記所需材料

1、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

2、結婚證(原件及複印件,若丟失或毀損的須先補領結婚證);

3、離婚協議書(一式三份,需在登記員面前簽署);

4、單人半身近身免冠2寸照片(2張)

離婚協議內容注意事項

離婚協議應載明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等事項協商一致的處理意見。

(1)寫明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

(2)寫明雙方現有房產及其他不動產的名稱和詳細地址,離婚後所有權歸誰所有;以及動產如何分割、債權債務如何處理等意見。

(3)有子女的,應寫明子女的姓名、年齡,以及離婚後子女撫養權的歸屬,未直接撫養的一方應付撫養費的數額、支付時間、方式以及探視權等。

二、訴訟離婚

若一方不肯協議離婚,另一方是否就無法離婚?答案是否定的,在協商無果的情況下,另一方可以採取訴訟離婚的方式。

管轄法院

離婚訴訟採取“原告就被告”的原則確定管轄, 原告應當向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訴。並且適用一般地域管轄,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即,原告應向被告住所地基層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其中,“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戶籍所在地; “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就醫的地方除外。若被告的戶籍遷出後尚未落戶,有經常居住地,由經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且戶籍遷出不足1年的,由其原戶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超過1年的,由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訴訟離婚必備材料

1、原告方的身份證複印件;

2、雙方夫妻關係的證明材料原件、複印件(一般可提供結婚證或婚姻登記機關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

3、有子女的應提交子女的出生證明、戶口簿複印件;

4、若是第二次起訴離婚,需提供第一次起訴離婚的判決書;

5、夫妻共同財產的財產清單。

非必要材料

感情破裂的證明材料

若因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家庭成員引起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離婚損害賠償。

財產分割

若主張分割夫妻共同財產,需提供共同財產的財產清單。

房產、車輛、銀行存款、公司股權、股票、收入證明、債權債務關係、夫妻間對雙方財產若有約定:提供協議書等相關證據、主張對方給予經濟幫助的:提供疾病或無勞動能力、經濟來源狀況等證明材料;

子女撫養權歸屬

主張子女由己方撫養為宜的,提供己方經濟狀況良好等證明材料或有關居住情況的證明;

10歲以上未成年子女,應徵求其意見,可向法院提供子女自願跟隨父親或母親生活的證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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