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指導意見給刑事辯護帶來的11個機會

千呼萬喚始出來。經歷了兩年的試點,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在寫入刑訴法之後,兩高三部終於在2019年10月24日,出臺了《關於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


《指導意見》共十三個部分60條,從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基本原則、適用範圍和適用條件到未成年人認罪認罰案件的辦理,較為全面地對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適用作出規定,為司法機關辦理認罪認罰案件提供指導,也為該類案件的刑事辯護提供了更為具體的依據。


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是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的重要內容,尤其是以“是否認罪”作為標準對案件繁簡分流的功能,為實現庭審實質化提供了重要前提。


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將重新構建和定位訴辯關係,將以往控辯雙方法庭之上唇槍舌劍的“對抗”,轉變為法庭之外控辯雙方協作共贏的“對話”,引用庭立方核心導師馬靜華老師的說法,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將帶來刑事辯護方式的結構性轉變。


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指導意見給刑事辯護帶來的11個機會


隨著今後一段時期內,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深入推行,80%甚至更多的案件會適用該制度,如何運用該制度實現當事人利益最大化,對刑辯律師變得尤為重要。


下面我們就一起來對《指導意見》的重點條文進行解讀。


1.

《指導意見》第一部分“基本原則”包含四個條文,可以概括為“一政策三原則”,分別是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堅持罪責刑相適應原則、堅持證據裁判原則、堅持公檢法三機關配合制約原則


這部分尤其是針對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會不會淪為“強迫認罪”“引誘認罪”“花錢買刑”等問題,規定了適用該制度的案件應當“該寬則寬,當嚴則嚴,寬嚴相濟,罰當其罪”,一定程度上消除公眾的顧慮。


對於辯護律師來講,需要強調的是,在為當事人提供辯護時也要堅持證據裁判原則,以專業的素養,根據事實和證據,準確判斷當事人是否構成犯罪,構成何種罪名,在當事人可以作認罪認罰時,勸說當事人認罪認罰,在當事人不構成犯罪應當作無罪辯護時,勸說當事人拒絕認罪認罰。


2.

《指導意見》第二部分“適用犯罪和適用條件”包含三個條文,規定了該制度覆蓋刑事訴訟全流程,適用所有刑事案件所有罪名。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只要自願如實供述自己的罪刑,願意接受處罰,都可以適用認罪認罰,但在有些情形下則不能適用,比如《指導意見》中提到的有能力賠償而不賠償的就不適用。


實踐當中,辯護律師會遇到當事人願意認罪認罰,但檢察機關不願意適用的情形,之所以出現這種情況,是由於檢察機關還沒有充分認識到這項制度的重大意義,當然,從微觀層面上來說,可能是因為檢察官還沒有熟悉和熟練運用該制度,亦或者認罪認罰還沒有納入到當地檢察機關績效考核,相信隨著制度的推進,檢察機關適用該制度的積極性會越來越高。


從《指導意見》的規定可以看出,認罪認罰從寬是包含了三個要件


一是認罪要件,即對自己實施的犯罪行為如實供述,當然,這裡的認罪指的是“認事”,對於有不同罪名上的認識,則不影響“認罪”的認定;


二是認罰要件,即形式上籤署具結書,實質上同意檢察機關的量刑建議;


三是從寬要件,即可以依法從寬處理,這裡的“可以”應當理解為,一般情況下應當從寬,但並非必然從寬。


3.

《指導意見》第三部分包含2個條文,規定了從寬的理解和從寬的把握。


實踐當中,辯護律師會遇到檢察官在製作量刑建議時,認為認罪認罰不是一個獨立情節,認罪認罰與坦白是重複評價,不能疊加適用,只能適用其一。


《指導意見》第9條規定了“認罪認罰的從寬幅度一般應當大於僅有坦白,或者雖認罪但不認罰的從寬幅度”,這一規定

釐清了認罪認罰這一制度性情節與坦白之間的關係


事實上,在認罪認罰制度下,“認罰”是適用該制度的必要條件,體現了嫌疑人、被告人的悔罪態度和悔罪表現,一定意義上是對“認罰”的獎勵。因為,認罪認罰完全是可以和坦白情節疊加適用的,只是在幅度上,不是兩者的簡單相加,而是酌情上浮,至於上浮多少,需要辯護律師在與檢察官溝通時,通過精準量刑說服檢察官來為當事人爭取。


4.

《指導意見》第四部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辯護權保障”,包含6個條文。


規定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獲得法律幫助權,值班律師及其職責等內容。


其中第10條和12條規定了值班律師的職責,從條文內容來看,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引入律師見證程序,不僅僅是值班律師對檢察官與犯罪嫌疑人進行量刑協商、簽署具結書進行形式上的見證和監督,而且還包含了為嫌疑人提供法律諮詢,對人民檢察院認定罪名、量刑建議提出意見,程序選擇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等法律幫助。


如果值班律師僅僅通過嫌疑人對案情的描述來提供法律幫助,顯然不能達到要求,試想,值班律師如果在沒有充分閱卷瞭解案情的基礎上,在具結書上簽字見證,一旦案件出現認定上的重大偏差,啟動責任追究機制,值班律師則可能面臨被懲戒的風險,條文規定了司法機關應當為值班律師閱卷、會見提供便利,一方面在完善值班律師制度的同時,在購買律師服務機制尚未健全的情況下,無疑增加了律師群體的社會責任。


5.

《指導意見》第五部分“被害人權益保障”,包含3個條文。規定了適用認罪認罰的案件,應當聽取被害人意見,積極促進嫌疑人與被害人和解。實踐中,辯護律師在向辦案機關申請啟動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時,有的辦案人員以被害人沒有諒解,可能會導致被害人上訪,引發新的社會矛盾等為由,不啟動認罪認罰。


《指導意見》第18條針對不同的情形作出了規定:


一是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不同意對認罪認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從寬處理的,不影響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適用。


二是未退賠未和解的,從寬時應當予以酌減。


三是自願認罪並且願意積極賠償損失,但由於被害方賠償請求明顯不合理,未能達成協議的,一般不影響從寬處理。


這就解決了實踐中,嫌疑人願意退賠,但司法機關以未與被害人達成賠償協議為由,拒絕適用認罪認罰的問題。


6.

《指導意見》第六和第七部分規定了“強制措施的適用”和“偵查機關的職責”,分別有3個條文和4個條文。


數據顯示,近年來,檢察機關不批捕率總體上呈現上升趨勢,尤其是在捕訴合一的制度改革下,檢察官在批捕環節以審查起訴的證據證明標準來審查提捕案件,可以預見,檢察機關的不批捕率還會保持上升趨勢。


另外,有數據顯示,2013—2017年, 全國檢察機關督促偵查機關撤案

7.7 萬件,對不構成犯罪或證據不足的不批捕62.5 萬人。同期,各級法院五年裡審結一審刑事案件 548.9 萬件,判處罪犯607萬人,僅對2943名公訴案件被告人和1931名自訴案件被告人宣告無罪。


相較而言,不批捕人數是公訴案件無罪人數的200多倍,所以,在偵查環節為當事人爭取自由比做無罪辯護來得更加容易。


這就給刑辯律師一個明顯的信號——捕前辯護空間不斷增大,辯護律師大有可為。


但是,捕訴合一也讓批准逮捕以後的嫌疑人改變強制措施的可能性變得比以前更小,機會稍縱即逝,那麼,辯護律師如何在偵查環節,更好地適用認罪認罰制度為當事人獲取利益最大化呢?


這其中就涉及到辯護律師如何通過會見獲取案情,如何通過會見準確認定當事人是否適用認罪認罪認罰制度,如何通過會見梳理有利於當事人的從輕、減輕情節,如何論證將認罪認罰作為嫌疑人不具有社會危險性的重要考慮因素,進而實現在偵查環節不批准逮捕,或者通過認罪認罰,申請羈押必要性審查,變更強制措施。


7.

《指導意見》第八部分“審查起訴階段人民檢察院的職責”,包含8個條文。


這一部分所花的篇幅最多,主要是因為審查起訴是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得以適用的核心環節。庭立方核心導師蘭榮傑老師在認罪認罰案件辯護專項技能課程中甚至提出,在該類案件的辦理中,以往的“以偵查為中心”或“以審判為中心”,過渡到了“以審查起訴為中心”,在審查起訴階段,認罪認罰從寬程序的啟動、案件的審查、量刑建議的達成、具結書的簽署等關鍵內容都發生在這一環節,而且一旦提起公訴,

一般情況下,人民法院要在量刑建議幅度內作出判決。


實踐中,有的辯護律師曾提出,檢察官沒有通知辯護律師,而是在值班律師在場見證的情況下,讓當事人簽署了具結書。而檢察官的做法也是有依據的,正如《指導意見》第31條所規定“犯罪嫌疑人自願認罪,同意量刑建議和程序適用的,應當在辯護人或者辯護律師在場的情況下籤署認罪認罰具結書。”這裡用的是“或”,檢察官當然可以說自己並沒有違反規定。


當然,這種情形出現的極少,另一方面,在嫌疑人聘請律師的情況下,優先讓辯護律師作為在場見證人是立法的應有之義,但是需要提醒的是,不管怎樣,辯護律師要把控好認罪認罰的時間節奏,在較短的時間內及時跟進,瞭解案件進度,以免出現當事人已經簽署了具結書,但辯護律師還一無所知的尷尬情形。


在審查起訴階段,律師得以充分閱卷,形成辯護觀點,如何與當事人溝通,讓當事人採納辯護觀點,這就要求刑辯律師具有紮實的專業功底和責任擔當,因為一旦讓當事人採納辯護觀點,就意味著辯護律師要為自己的辯護策略買單。


尤其是在當事人一直不認罪的案件中,辯護律師通過審查案件發現構成犯罪,為了給當事人爭取最大利益,需要說服當事人作認罪認罰,而一旦當事人被說服作了有罪供述,這份有罪供述則不會因為反悔而不具有證據能力。


另外,如何向當事人介紹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如何與檢察官溝通,這其中包含這溝通的時機,溝通的方式,溝通的技巧等內容,如何在溝通中通過精準的量刑計算來影響檢察官提出的量刑建議,這些只能是刑辯“老司機”才有的經驗。因此,這一環節如何做好認罪認罰,不僅是契機,也是挑戰。


8.

《指導意見》第九部分“社會調查評估”,包含4個條文。規定了偵查、審查起訴、審判環節的社會調查以及司法行政機關的職責。


《指導意見》第37條規定了“社區矯正機構出具的調查評估意見,是人民法院判處管制、宣告緩刑的重要參考”。因此,法院對於評估報告中認定的“符合矯正條件”的意見,一般會判處緩刑。


但對於認定“不符合矯正條件”的意見,並不是一律就不判處緩刑。同時,現階段對於是否判處緩刑,調查報告是否是必經程序,實踐中在各個地區不一樣,執行的力度差別很大。


一般來說,發達地區的執行力度大,對調查報告的重視程度高。辯護律師要根據案件所在地的執行情況來調整工作思路和做法。


比如在杭州、北京、大連、濟南是“應當”委託司法行政機關調查;在天津、福州、南京等地,是“可以”委託。


另外,考慮到審查起訴環節時間較短來不及委託,或者檢察官以案多人少忙不過來為由沒時間委託,對於辯護律師而言,提請辦案機關委託調查評估的時間越早越好,防止辦案單位之間相互推諉。


9.

《指導意見》第十部分“審判程序和人民法院的職責”,包含12個條文。規定了認罪認罰從寬案件在審判環節的適用。


《指導意見》第44條規定“適用速裁程序審理案件,不受刑事訴訟法規定的送達期限的限制,一般不進行法庭調查、法庭辯論,但在判決宣告前應當聽取辯護人的意見和被告人的最後陳述意見。”


據此,適用速裁程序的認罪認罰案件,辯護律師在審判環節可以僅就量刑發表辯護意見,在法庭調查環節一般不需要發表質證意見,法庭辯論環節不再就案件事實和證據發表辯護意見。


10.

《指導意見》第十一部分“認罪認罰的反悔與撤回”,包含4個條文。規定了不起訴後的反悔處理,起訴前、審判中反悔的處理等內容。


在反悔的時間上,被告人一審判決後反悔的較多,相關新聞中也經常報道,這就需要區分反悔的理由,有的被告人是覺得判決過重而上訴,既享受了認罪認罰從寬的好處,又想通過上訴不加刑僥倖能在二審獲判輕刑。


廣州市天河區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一起案件中,被告人認罪認罰獲得輕判後反悔上訴,被檢察機關提起抗訴,二審法院最終作出加刑半年。


當然,也存在一定的例外,當事人的反悔是因為具結書籤署的時候,偵查機關以及檢察機關沒有對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作出解釋。


這個案例也是發生在廣州。被告人因危險駕駛一審被判拘役一個月,緩刑二個月,並處罰金二千元。被告人二審上訴後,二審法院判處有罪免處。對於當事人的反悔,辯護律師應當視具體情況決定選擇支持當事人反悔還是說服當事人不上訴。


11.

《指導意見》第十二部分和第十三部分“未成年人認罪認罰案件的辦理”“附則”,一共包含6個條文。規定了未成年人認罪認罰案件聽取意見、具結書籤署、程序適用和法治教育等內容。

將未成年人認罪認罰案件作為單獨一個部分,體現了對未成年人犯罪教育、感化、挽救的刑事政策。


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是全流程、多層次、多功能一項綜合性的制度,它具有以往從寬政策所不具有的剛性,也具有其他從寬制度所不具有的廣泛覆蓋性


《指導意見》是對新修訂《刑事訴訟法》關於認罪認罰從寬的細化,但還需要結合司法實踐不斷完善。


對辯護律師而言,刑事辯護的格局已經悄然發生改變,控辯雙方關係正在從“對抗”走向“對話”,案件的成功辯護,並不必然是失敗的公訴,在無罪案件的界域之外,兩者可以共贏。


如何在這場對話當中搶得先機,需要刑辯律師不斷加強對新制度、新規定的學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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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何冰冰 律師

單位:四川卓安律師事務所


來源:公眾號「為你辯護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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