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律師|什麼行為屬於妨害國境衛生檢疫?保險公司未說明,網頁上顯示免責條款有效嗎?

編輯丨嚴宇靜

責編丨陸慧

編者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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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律師|什麼行為屬於妨害國境衛生檢疫?保險公司未說明,網頁上顯示免責條款有效嗎?

前兩年,我和幾個朋友一起出資成立了一家公司,其中一個朋友是以商業房產作為出資的。但,近兩年這套房產的市場價格下跌了,我們是否可以要求他用現金補足出資?

根據《公司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十五條的規定,出資人以符合法定條件的非貨幣財產出資後,因市場變化或者其他客觀因素導致出資財產貶值,公司、其他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請求該出資人承擔補足出資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故,就您所述的情形而言,除非您們另有約定,否則該股東無需承擔補足出資責任。


前兩年我以市場公允價格向一個朋友買了一件藏品,最近聽說這個朋友被抓了,藏品可能是贓物。想問,什麼情況下,我買的這件藏品會不會被追繳?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執行的若干規定》的規定,第十一條的規定,被執行人將刑事裁判認定為贓款贓物的涉案財物用於清償債務、轉讓或者設置其他權利負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追繳:(一) 第三人明知是涉案財物而接受的;(二) 第三人無償或者以明顯低於市場的價格取得涉案財物的;(三) 第三人通過非法債務清償或者違法犯罪活動取得涉案財物的;(四) 第三人通過其他惡意方式取得涉案財物的。第三人善意取得涉案財物的,執行程序中不予追繳。作為原所有人的被害人對該涉案財物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通過訴訟程序處理。

故,就您所述的情形而言,如您系善意取得涉案財物的,則法院在執行程序中不予追繳。


最近,我聽一個親戚說,他的一個朋友因為妨害國境衛生檢疫被抓了。想問,什麼樣的行為算是妨害國境衛生檢疫,會被判刑多少年?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海關總署關於進一步加強國境衛生檢疫工作依法懲治妨害國境衛生檢疫違法犯罪的意見》,依法懲治妨害國境衛生檢疫犯罪。

根據刑法第三百三十二條規定,違反國境衛生檢疫規定,實施下列行為之一的,屬於妨害國境衛生檢疫行為:1. 檢疫傳染病染疫人或者染疫嫌疑人拒絕執行海關依照國境衛生檢疫法等法律法規提出的健康申報、體溫監測、醫學巡查、流行病學調查、醫學排查、採樣等衛生檢疫措施,或者隔離、留驗、就地診驗、轉診等衛生處理措施的;2. 檢疫傳染病染疫人或者染疫嫌疑人採取不如實填報健康申明卡等方式隱瞞疫情,或者偽造、塗改檢疫單、證等方式偽造情節的;3. 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實施審批管理的微生物、人體組織、生物製品、血液及其製品等特殊物品可能造成檢疫傳染病傳播,未經審批仍逃避檢疫,攜運、寄遞出入境的;4. 出入境交通工具上發現有檢疫傳染病染疫人或者染疫嫌疑人,交通工具負責人拒絕接受衛生檢疫或者拒不接受衛生處理的;5. 來自檢疫傳染病流行國家、地區的出入境交通工具上出現非意外傷害死亡且死因不明的人員,交通工具負責人故意隱瞞情況的;6. 其他拒絕執行海關依照國境衛生檢疫法等法律法規提出的檢疫措施的。

實施上述行為,引起鼠疫、霍亂、黃熱病以及新冠肺炎等國務院確定和公佈的其他檢疫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二條的規定,以妨害國境衛生檢疫罪定罪處罰。對於單位實施妨害國境衛生檢疫行為,引起鼠疫、霍亂、黃熱病以及新冠肺炎等國務院確定和公佈的其他檢疫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應當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定罪處罰。

根據《刑法》第三百三十二條的規定,違反國境衛生檢疫規定,引起檢疫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我去年在網上買了保險,當時是電子保單,沒有紙質的版本。現在我需要理賠,但是保險公司援引保險合同的約定說是免責的,但是我當時沒有看到網頁有類似免責的約定。想問,我該如何證明保險公司其實並未向我說明免責條款呢?網頁上顯示免責條款也有效嗎?

根據《保險法》第十七條的規定,訂立保險合同,採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的,保險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單應當附格式條款,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合同的內容。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並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二條的規定,通過網絡、電話等方式訂立的保險合同,保險人以網頁、音頻、視頻等形式對免除保險人責任條款予以提示和明確說明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其履行了提示和明確說明義務。

第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保險人對其履行了明確說明義務負舉證責任。

故,就您所述的情形而言,應由保險公司承擔其已履行了明確說明義務的舉證責任,同時保險公司確可以網頁、音頻、視頻等形式對免除保險人責任條款予以提示和明確說明。


我父親生前打過一場民間借貸官司,法院判決他的一個朋友還錢給他。法院判決生效後,對方還是沒還錢。我父親本想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但是突然病危了,後來過世了。想問,我作為父親的繼承人,是否可以申請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18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執行案件應當符合下列條件:(2)申請執行人是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權利人或其繼承人、權利承受人。第20條規定,申請執行,應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文件和證件:(4)繼承人或權利承受人申請執行的,應當提交繼承或承受權利的證明文件。

故,就您所述的情形而言,繼承人有權申請執行,但應當提交繼承的相關證明文件。


本期在線解答律師:金瑋律師

上海翰鴻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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