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律师|什么行为属于妨害国境卫生检疫?保险公司未说明,网页上显示免责条款有效吗?

编辑丨严宇静

责编丨陆慧

编者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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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律师|什么行为属于妨害国境卫生检疫?保险公司未说明,网页上显示免责条款有效吗?

前两年,我和几个朋友一起出资成立了一家公司,其中一个朋友是以商业房产作为出资的。但,近两年这套房产的市场价格下跌了,我们是否可以要求他用现金补足出资?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五条的规定,出资人以符合法定条件的非货币财产出资后,因市场变化或者其他客观因素导致出资财产贬值,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该出资人承担补足出资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故,就您所述的情形而言,除非您们另有约定,否则该股东无需承担补足出资责任。


前两年我以市场公允价格向一个朋友买了一件藏品,最近听说这个朋友被抓了,藏品可能是赃物。想问,什么情况下,我买的这件藏品会不会被追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将刑事裁判认定为赃款赃物的涉案财物用于清偿债务、转让或者设置其他权利负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追缴:(一) 第三人明知是涉案财物而接受的;(二) 第三人无偿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涉案财物的;(三) 第三人通过非法债务清偿或者违法犯罪活动取得涉案财物的;(四) 第三人通过其他恶意方式取得涉案财物的。第三人善意取得涉案财物的,执行程序中不予追缴。作为原所有人的被害人对该涉案财物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通过诉讼程序处理。

故,就您所述的情形而言,如您系善意取得涉案财物的,则法院在执行程序中不予追缴。


最近,我听一个亲戚说,他的一个朋友因为妨害国境卫生检疫被抓了。想问,什么样的行为算是妨害国境卫生检疫,会被判刑多少年?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境卫生检疫工作依法惩治妨害国境卫生检疫违法犯罪的意见》,依法惩治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犯罪。

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妨害国境卫生检疫行为:1. 检疫传染病染疫人或者染疫嫌疑人拒绝执行海关依照国境卫生检疫法等法律法规提出的健康申报、体温监测、医学巡查、流行病学调查、医学排查、采样等卫生检疫措施,或者隔离、留验、就地诊验、转诊等卫生处理措施的;2. 检疫传染病染疫人或者染疫嫌疑人采取不如实填报健康申明卡等方式隐瞒疫情,或者伪造、涂改检疫单、证等方式伪造情节的;3.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实施审批管理的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可能造成检疫传染病传播,未经审批仍逃避检疫,携运、寄递出入境的;4. 出入境交通工具上发现有检疫传染病染疫人或者染疫嫌疑人,交通工具负责人拒绝接受卫生检疫或者拒不接受卫生处理的;5. 来自检疫传染病流行国家、地区的出入境交通工具上出现非意外伤害死亡且死因不明的人员,交通工具负责人故意隐瞒情况的;6. 其他拒绝执行海关依照国境卫生检疫法等法律法规提出的检疫措施的。

实施上述行为,引起鼠疫、霍乱、黄热病以及新冠肺炎等国务院确定和公布的其他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二条的规定,以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定罪处罚。对于单位实施妨害国境卫生检疫行为,引起鼠疫、霍乱、黄热病以及新冠肺炎等国务院确定和公布的其他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应当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

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我去年在网上买了保险,当时是电子保单,没有纸质的版本。现在我需要理赔,但是保险公司援引保险合同的约定说是免责的,但是我当时没有看到网页有类似免责的约定。想问,我该如何证明保险公司其实并未向我说明免责条款呢?网页上显示免责条款也有效吗?

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二条的规定,通过网络、电话等方式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以网页、音频、视频等形式对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予以提示和明确说明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履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

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保险人对其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负举证责任。

故,就您所述的情形而言,应由保险公司承担其已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的举证责任,同时保险公司确可以网页、音频、视频等形式对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予以提示和明确说明。


我父亲生前打过一场民间借贷官司,法院判决他的一个朋友还钱给他。法院判决生效后,对方还是没还钱。我父亲本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是突然病危了,后来过世了。想问,我作为父亲的继承人,是否可以申请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第20条规定,申请执行,应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文件和证件:(4)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继承或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

故,就您所述的情形而言,继承人有权申请执行,但应当提交继承的相关证明文件。


本期在线解答律师:金玮律师

上海翰鸿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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