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信产品中的“金交所”是什么?

政信产品中的“金交所”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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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交所的历史背景和现实需求

历史背景:金融交易所的诞生,是为了满足国企改革的需求,确保国企保值增值的任务。在2002年召开的十五届中纪委第七次全会提出,各地区、各部门都要实行经营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建设工程项目公开招标投标、政府采购、产权交易进入市场等四项制度。这使得中国产权市场具备了政策上的合理性,也是产权市场步人正常发展轨道的原始动力。2004 年,财政部和国资委颁布了《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其中明确规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要求。

市场情况:

根据“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对中国金融市场总量估计,我国静态计算的金融资产总量已达150万亿元。其中,以股票等为代表的具有较好流动性的品种仅占13%,三分之二的金融资产几乎没有流动性安排,静态规模大概在70万亿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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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金交所?

金融资产交易所(简称“金交所”)是由地方政府(省、市政府)批准设立的综合性金融资产交易服务平台,虽达不到上交所这样证监会监管的级别,但是每一个成立都需要省级或地级市金融办批准,不是随便可以成立的。此外,从股东来看,金交所的股东以各地方国资委为主,券商,大型集团和互联网金融平台等占部分,整体实力雄厚。主要经营范围包括经有关部门批准的金融资产和金融产品登记、交易和结算;其他金融创新产品的咨询、开发、设计、服务、登记、交易和结算。金融产品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债、私募债、公司债、收益权转让类产品、理财计划、企业直接融资类产品等。

“金交所”,从其定位来看,它是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丰富企业融资渠道、盘活市场存量资产发挥了积极作用。从投资前景来看,金交所大多具有实力雄厚的股东背景,且受一行三会和当地金融办监管,致力于为机构投资者和高净值人群提供透明高效的资产对接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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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交所的发展现状及特点:成立时间晚,但发展迅速

2010年5月21日,天津金融资产交易所在天津市滨海新区注册成立,这是全国首家正式成立的金融资产交易所。同年5月30日,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在北京注册成立。继天津、北京成立金融资产交易所之后,重庆、河北、武汉、上海、深圳、四川、贵州等地也陆续成立了金融资产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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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定向融资计划业务?

根据天交所《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的规定,私募债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的公司、企业及其他商事主体在中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募集和转让,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债券。发债主体应当以非公开方式募集债券,每款私募债券的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200人。

自此之后,各地方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推出各自类似的创新产品,并提出相关办法和规定,包括“私募债”、“定向融资计划”、“定向融资工具”、“直融计划/产品”等。

举例:以某金融资产交易中心为例,在某金交中心备案发行的「定向融资计划」的发行人基本都是政府平台公司或国有企业,并要求有经各大评级机构评为AA的关联主体为产品如期兑付提供无条件不可撤销连带责任担保,且要求发行人所在地的政府主管部门出具产品备案发行支持文书。

从产品定性来看,定向融资工具(定向融资计划)和私募债有共通之处。南京金融资产交易中心发布的《南京金融资产交易中心定向融资工具业务管理办法(试行)》中规定:定向融资工具是指企业在中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发行和转让,并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直接融资类产品。办法对发行定向融资工具的条件为:

(一)发行人是在中国境内注册的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

(二)发行利率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3倍;

(三)发行人对还本付息的资金安排有明确方案;

(四)本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而浙江金融资产交易所对定向融资计划的定义:定向融资计划是指依法成立的企事业单位法人、合伙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向特定投资主体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投融资产品。因此,从一定意义上讲,私募债、定向融资工具、定向融资计划只是名称上有区别,实质是一类产品。从交易所对定向融资类产品的定义,其并无限定房地产企业不得发行相关产品,也未对融资用途进行限定。故房地产企业通过定向融资工具(定向融资计划)进行融资是可行的。由于定向融资工具属于定向发行,故其发行对象一般不超过200人,其融资流程也和一般的私募债共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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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交所的监管

通过了解了“金交所”的由来,我们可以得知“金交所”主要是金融办和地方政府批准成立的。那么金交所的监管部门是谁,“金交所”的职能又有哪些呢?翻查了国务院相关的条例约定,发现国务院规定“金交所”归属地方政府负责监管,由当地金融办实质负责监管。但是其业务本质并不脱离一行三会对金融体系的整体监管,最终由证监会牵头的部际联席会议出面负责整体监管。

整理了国务院下发与金交所相关的文件,发现其中对于金交所的业务范围约定,主要由2011年发布的“38号文”,2012年下发的“37号文”和2017年下发的“64号文”组成。

其中,对于“金交所”产品的主要约定如下:

(一)“金交所”属于私募类产品,不得公开发行;

(二)“金交所”每个产品的累计权益持有人上限不得超过200人;

(三)“金交所”产品不能在互联网上销售。

注:以上为金交所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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