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曾確診 單位可否解除勞動合同

在某公司就職的湖北籍務工者李某,春節回家不久後被確診為新冠肺炎患者,後接受隔離治療並治癒出院。公司得知李某的情況後發出告知,因她被確診過新冠肺炎,不得返崗,並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單位可否因勞動者曾患新冠肺炎而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最高法4月20日印發的《關於依法妥善審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一)》第四條,審理涉疫情勞動爭議案件時,要準確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等規定。用人單位僅以勞動者是新冠肺炎確診患者、疑似新冠肺炎患者、無症狀感染者、被依法隔離人員或者勞動者來自疫情相對嚴重的地區為由主張解除勞動關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就相關勞動爭議案件的處理,應當正確理解和參照適用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以及省級人民政府等制定的在疫情防控期間妥善處理勞動關係的政策文件。

  此外,人社部《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的通知》也特別強調,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採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企業應當支付職工在此期間的工作報酬,並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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