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費不該是筆糊塗賬

一邊是業主不滿物業服務,拒交物業費;一邊是收不上足額物業費,物業公司入不敷出,服務因此打折扣——發生在一些小區的“物業費之爭”多年來惡性循環。物業費誰說了算?如今有了初步的解決方案。5月1日起即將施行的《北京市物業管理條例》,對物業費“我是誰”“我從何處來”“應向何處去”的問題在一定程度上都給予了回答。

除了個別業主無理拒交以及物業公司擅自提高收費外,在一般情況下,“物業費之爭”往往是收費標準與服務質量之間的矛盾。這一方面是由於此前缺乏詳細可操作的管理條例,業主與物管容易就陷入權責難分的處境。另一方面,缺乏有效的溝通協商機制,造成溝通成本在無形中增加的同時,讓不少物業費成了“糊塗賬”。

此外,有的“物業費之爭”還不只是“物”“業”兩者的矛盾,常常還夾雜著開發商的遺留問題。比如,有的業主會把房屋質量瑕疵問題作為拒交理由;還有的開發商在房屋銷售前期,單方面與物業公司敲定相對低廉的物業服務費用,並以此作為營銷策略,而在後期,物業公司發現原有的物業費不能維持正常運營而進行調價時,就容易遭受業主反對和抵制。這些由開發商埋下的問題,苦果卻讓業主與物業公司承擔,顯然也是不合理的。

因此,要有效地解決物業費糾紛,應制定並完善相關法規條例,本著物業費取之於民用之於民的宗旨,規範開發商、業主、物業公司的權責及行為,才是調解矛盾的治本之策。比如,《北京市物業管理條例》中提到,在建設單位銷售房屋後,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期限屆滿前三個月,由業主共同決定是否繼續使用前期物業服務人。這在一定程度上,能化解開發商甩包袱的情況,讓物業選擇權回到業主手上。

當然,物業費該怎麼算,從不是一家說了算,只有各利益相關方都能提出合理的訴求,一起協商後,才能算得清,算得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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