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前是月薪,今年实行计件,辞工有补偿吗?

用户8925542724832


个人观点:员工辞职,是没有经济补偿的,但是若以公司违约解除合同,并进行补偿诉求的要求在“月薪改为计件工资”这件事上是可行的。

一、根据劳动合同法 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具备劳动报酬条款。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六)劳动报酬;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五条,劳动报酬形式的改变需双方协商变更合同或按集体合同约定,只凭公司单方意见进行是违法的。

第十八条 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三、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劳动者可以损害劳动者利益为由申请解除合同并提出赔偿要求。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因此,题主可以月薪方式的改变损害个人利益申请解除合同,并进行补偿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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幸福清茶o


小美为一家制造公司的财务人员,已担任出纳近8年。该公司新总经理上任后把小美调离财务岗位,调任车间任装配工,工资也从固定工资转变为计件工资。因小美从未在车间工作过,其工作效率明显低于同事,当月小美仅领到基本工资,远远低于其担任出纳时的工资。小美咨询朱律师后,通过邮政快递的方式向公司邮寄了一份《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公司不足额支付其劳动报酬为由,单方解除了与公司的劳动关系。在确认公司收到该通知书后,向公司所在地劳动部门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等待遇。

仲裁庭审时,公司答辩:公司有权调动小美的工作岗位;小美自己技术不佳导致工资明显低于其同事,公司没有过错。朱律师则引用了我国《劳动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以确定公司存在非法降低员工工资的行为。最后劳动部门依法支持了小美的仲裁请求,小美获得了相关补偿。

朱律师认为,公司答辩理由不能成立。公司确实有权调动小美的工作岗位,但不能降低其工资待遇。小美原为公司出纳,工资为月薪制,后被调至装配车间其劳动强度明显增强,其工资收入应与其劳动强度相当。在增强员工劳动强度时其工资也应得到相应增长而不应降低。同时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综上,用工单位把工资发放形式从月薪制改变为计件制,如工资待遇不变或高于月薪工资则合法,反之用人单位则涉嫌违法。


重庆朱成义律师


看什情况下辞职,根据劳动法来确定最好结果,你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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