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官方文件看税务部门如何监控个人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填报信息

2019年1月开始实施的新个税增加了六项专项附加扣除,六项专项附加扣除由纳税人本人通过手机APP或填写电子表格等方式报送给扣缴单位或直接报送给税务部门。

新个税实施近4个月,税务部门相关措施也已跟进。在最近发布的《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个人所得税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相关信息归集工作的通知》(银办发[2019]71号 )文件中,明确了各单位应做好个人所得税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相关信息归集工作,为后续税务部门进行纳税人个人填报信息和银行信息的比对做好准备。

信息归集的范围,1989年1月1日(含)之后发放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不包括个人商用房(含商住两用房)贷款。

商业贷款信息由各银行采集,公积金贷款信息由公积金主管部门负责。

信息归集的数据项包括“借款人姓名”、“证件类型及号码”、“贷款银行”、“贷款合同编号”、“是否为首套住房贷款”、“贷款类型”、“开户日期”、“到期日期”、“首次还款日期”、“是否已结清”和“结清日期”。基本与个人填报信息一致。

着重采集“是否为首套住房贷款”和“贷款合同编号”两项数据,其他数据在个人征信报告中原来就有体现。其中,贷款发放日期在2003年6月5日(含)之前,银行也无法判断是否为首套住房贷款,完全凭纳税人个人填写确认。贷款发放日期在2003年6月5日(含)之后的,银行可以根据贷款利率不同,提供是否为首套住房贷款的判断。

通过银行和公积金管理部门提供的数据,税务部门将进行数据比对,应该会对一部分数据不匹配的数据进行抽样核实。

所有填报六项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应当认真学习新个税的规定,对照留存资料,确认填报信息的真实性、正确性。即使是2003年之前的贷款,虽然银行无法判断,但也有可能通过抽样核查的形式进行填报信息校验。切不可因一时疏忽,影响个人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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