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暑假已經結束,新生們伴隨著拂面而來的秋風開始軍訓。又是一年開學季,新生們滿懷著好奇走進新的校園,檢察官們滿懷希望走近同學們……
NO.1 開學季迎來了檢察官
8月27日下午16時30分許,阜康市人民檢察院檢察官萬成凱(山西長治市援疆幹部)走進阜康市一中,在錄播教室裡,通過新媒體教室給新入學的高中一年級同學上了一堂法治課。
援疆檢察官給學生上法制課
檢察官用通俗易懂和幽默的語言、並採用向學生提問的方式深入淺出,從一起“未成年人聚眾鬥毆”案講起,“同學們,本案例有什麼經驗教訓?”
“遠離暴力”、“與學校和家長溝通”、“不與社會閒散人員來往”…..
“同學們有什麼理想?”
“我們要考一所好的大學,將來建設祖國。”
“同學們,我們的法治就是為你們的理想“保駕護航”….”
現場學生積極參與講座,與檢察官互動,通過學習案例、法律常識,認識到在學校要遵守學校的規章制度,完善自我性格,與家長、老師、同學良好溝通,遠離不良行為習慣。
檢察官倡導學生們要加強對法律知識的學習,做一名遵紀守法的學生,拒當施暴者的同時也懂得保護好自己,不讓自己成為案件的受害者,共同創造和維護良好的校園氛圍。
NO.2 開學季迎來了檢察官
8月29日上午12時許,阜康市人民檢察院第一檢察部負責人蔡玉菁走進阜康市二中,在二中體育館內,給新入學的初中一年級650餘名同學上法治課。
檢察官和學生們互動
“同學們,我們生活中有哪些法律影響著我們?”
“老師,有交通法,有未成年人保護法…….”
“同學們,《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十四條規定,未成年人不得有下列不良行為,大家想一想,我們同學們有哪些行為是不得進行的?”
“不許偷盜”、“不能在校園裡打架”、“不能曠課,要聽老師的話”……..
“同學們答得都非常好,我們同學們在學校裡不能有以下行為:(一)曠課、夜不歸宿;(二)攜帶管制刀具;(三)打架鬥毆、辱罵他人;(四)強行向他人索要財物;(五)偷竊、故意毀壞財物;(六)參與賭博或者變相賭博;(七)觀看、收聽色情、淫穢的音像製品、讀物等;(八)進入法律、法規規定未成年人不適宜進入的營業性歌舞廳等場所;(九)其他嚴重違背社會公德的不良行為”。
“老師,什麼是法律?”
“通俗地說,法律是調整人行為的社會規範。違反法律,違反社會規範會招致來自社會的懲罰。”……
在短暫的45分鐘,檢察官通過向同學提問的方式,啟發同學們學習了什麼是法律、遠離不良的行為、遠離傷害、遠離犯罪,告訴同學們法律制約著我們,我們要守法,要守規矩,在學校遵守學校的規章規制,在生活和社會中,我們要遵守法律。
2019.8
NO.3 開學季迎來了檢察官
8月29日下午16時40分許,阜康市三中初中一年級400餘名新生迎來了該校的法治副校長蔡玉菁,檢察官蔡玉菁自2013年以來一直擔任著該校的法治副校長,熟悉的校園,新裝修的多媒體大講堂,一張張稚嫩的笑臉…….
“同學們,學習法律,我們首先要了解法律賦予了我們哪些權利呢?”
在同學們若有所思中,檢察官告訴同學:“法律規定了我們有受教育的權利、勞動的權利、休息的權利……..”
“18週歲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可以獨立進行民事活動,可以實施法律不禁止的任何民事法律行為。”
在檢察官的啟發下,同學們說:“18歲了,我們可以學習開車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我們可以利用假期打工……”
“8週歲以下的是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是不能獨立參與民事活動的。8週歲到18週歲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只能獨立實施與年齡及智力相適應的行為,比如說,可以拿10元錢到商店買零食,但如果拿2000元到商場買手機,要麼商家是不賣給你,要麼你買回來,你父母要求退貨,商家必須同意……”
檢察官在講授了公民的民事權利後,又結合案例重點講了刑事案件中的常見罪名和犯罪形成的主要原因,第一是性格的原因,當某個人已經形成懶惰、虛榮、任性、自私等性格時,會在生活中因本身性格導致更多的失敗或挫折感,這類人只要遇到生活麻煩就一定會尋找機會犯罪。第二是觀念的原因,某個人沒有形成良好的觀念,相反持有不良的觀念,在錯誤的觀念下,容易走上犯罪。第三是行為的原因,當扒竊和詐騙久了就形成了動作習慣,就導致不可自我控制地作出扒竊或詐騙的行為。
2019.8
最後,檢察官語重心長地告訴同學們:作為一名學生,我們學習的目的除了要應對激烈的考試,還有在學習過程中自我完善、自我成長、自我修復。
瞭解《阜康檢察》
監審:劉智勇
編輯:劉麗鶯
文字:蔡玉菁、萬成凱
照片:劉金慧、李 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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