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侵權民事訴訟舉證指引

因環境侵權引起的損害賠償訴訟,對原告(被侵權人)提出環境侵權和環境損害事實,被告(汙染者)否認的,由被告(汙染者)負舉證責任。

被侵權人根據侵權責任法第六十五條規定請求賠償的,應當提供證明以下事實的證據材料:(一)汙染者排放了汙染物;(二)被侵權人的損害;(三)汙染者排放的汙染物或者其次生汙染物與損害之間具有關聯性。

環境侵權訴訟中,原告(被侵權人)及其代理律師應注意調查收集以下證據:

1. 證明汙染者排放了汙染物。包括汙染源的環境監測報告、排汙申報表、企業生產記錄、環保設施運行記錄、環境突發事件調查報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及其他環境監察機構的調查材料、環境侵權及其環境事件調查處理報告、有關錄像、錄音、相片等。

2. 證明被侵權人的損害。包括被損害的水體、土地 、空氣及其環境的檢測、檢驗、監測報告,聲環境質量監測報告,被侵權致死的動植物的實物及其檢測、檢驗或鑑定報告,以及相關的錄像、錄音、相片等。被侵權人的醫療診冶報告或重金屬中毒鑑定報告等。以及證明環境侵權損害程度的證據,包括證明被侵權致死的動植物的數量的證據,包括但不限於購買受害動植物的原始票據,物價部門或市場管理機構出具的價格證明,鑑定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報告等。

3.汙染者排放的汙染物或者其次生汙染物與損害之間具有關聯性。包括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及其他環境監督管理部門的調查處理報告,法定鑑定機構出具的鑑定報告,以及有關專家出具的鑑定意見。

環境侵權訴訟中,被告(汙染者)及其代理律師應調查收集證明環境侵權與侵權損害後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的證據,包括但不限於:

1.證明被告(汙染者)並不排放能夠造成原告(被侵權人)損害的侵權物,包括企業生產記錄、排汙申報、環境監測報告、環境保護設施運行記錄或者企業汙染物排放記錄,以及證明被告(汙染者)排放的侵權物不能到達環境損害地點;

2.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及其他環境監督管理部門的調查處理報告、法定鑑定機構出具的鑑定報告,以及有關專家出具的鑑定意見,來證明原告(被侵權人)損害是環境侵權以外的原因所致;

3.證明環境損害是由於原告(被侵權人)自身責任所引起的。

4.證明環境損害是由於第三人故意或者過失引起的;

5.證明環境侵權損害是由於原告(被侵權人)和被告(汙染者)共同引起的。這可減輕被告(汙染者)承擔的責任;

6.證明被告(汙染者)排放的侵權物所致環境,符合環境質量標準或環境功能區要求;

7. 證明環境損害是由於不可抗力的原因所致,並經及時採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環境損害的;

1.調查取證方法

環境侵權訴訟當事人及其代理律師可以向證人、有關機構、部門及單位調查和收集環境侵權損害的相關證據。環境侵權訴訟當事人及其代理律師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調查和收集證據。

2.證據保全

對於突發性或者持續時間較短的環境汙染行為,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原告(被侵權人)及其代理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可以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一條規定申請證據保全。

五、違法證據排除

基於違反環境標準規範、檢測方法而進行的採樣、分析測試和數據處理的環境檢測報告,依法應被認定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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