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TV擅播歐錦賽惹爭議,央視國際訴至法院一審獲賠215萬

PPTV擅播歐錦賽惹爭議,央視國際訴至法院一審獲賠215萬


  判賠215萬元!近日,一起涉及體育賽事節目轉播糾紛的案件引發社會廣泛關注。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下稱上海浦東法院)對央視國際網絡有限公司(下稱央視國際公司)訴上海聚力傳媒技術有限公司(下稱聚力公司)著作權侵權及不正當競爭案作出一審判決,認定涉案足球賽事節目構成“類電”作品,判決聚力公司賠償央視國際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215萬元。目前,該案還處於上訴期內。


  近年來,體育賽事節目本身的性質問題一直是法律界研究的熱點問題,對於體育賽事節目是否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適用何種權利保護等問題,理論界和實務界至今尚無定論。有業內人士指出,該案中,法院從作品獨創性角度和作品固定性的構成要件角度進行分析,詳細論證了涉案足球賽事節目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提出應以“是否符合最低獨創性要求”作為是否構成作品的判斷依據,對司法層面探索體育賽事節目保護路徑、維護產業可持續發展等進行了積極探索。


  轉播節目引發爭議


  2016年歐洲足球錦標賽是由歐洲足球協會聯盟(下稱歐足聯)主辦的當今世界規模最大、最具影響力的足球賽事之一,經歐足聯和中央電視臺(下稱CCTV)授權,央視國際公司在中國大陸地區享有獨佔通過信息網絡,在線播放由CCTV製作、播出的2016歐洲足球錦標賽賽事電視節目的權利。


  央視國際公司認為,被告未經許可,在“PPTV聚力”網站中,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提供其享有權利的2016年歐洲足球錦標賽“法國 VS 羅馬尼亞”“瑞士VS阿爾巴尼亞”兩場足球賽事節目的網絡實時轉播服務的行為,涉嫌侵犯了其對涉案足球賽事節目的廣播權或其他權利,並涉嫌構成不正當競爭,故將其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聚力公司賠償經濟損失及為維權支出的合理費用300萬元。


  對此,聚力公司辯稱,其在節目中對涉案足球賽事節目以背景屏幕的方式予以呈現,屬於合理使用;其錄製的“智取法蘭西”節目以競猜、答題為主,與原告節目的受眾、傳播渠道均不同,二者不存在競爭關係,也不會給原告帶來損失,不構成對原告的不正當競爭。


  認定構成“類電”作品


  上海浦東法院經審理認為,涉案足球賽事直播節目的保護基於其客體性質屬於著作權法已作窮盡性規定的領域,不應再由反不正當競爭法提供附加保護。涉案足球賽事節目作為經過素材選擇、機位設置、畫面的剪輯、編排等步驟,並融入回放、特效等因素,充分體現了創作者在其意志支配下對連續畫面的選擇、編輯和處理,彰顯了節目製作過程中的人格因素,屬於文學藝術領域的“獨創性的表達”,且具有可複製性,可以作為著作權法規定的類電影作品加以保護。


  法院同時指出,結合被告節目有商業廣告、背景大屏幕位居畫面中央且面積超過整體畫面的三分之一、將實質性替代原告向公眾提供涉案足球賽事節目等因素綜合判斷,被告的行為不屬於合理使用,侵犯了原告對涉案節目享有的其他權利。


  關於賠償數額,鑑於現有證據表明實際損失或侵權獲利明顯超過法定賠償最高限額,法院綜合考慮涉案賽事節目具有較高知名度和商業價值、被告具有侵權故意、被訴侵權節目有商業廣告、原告相關許可費金額等,在法定賠償限額之上酌情確定賠償數額為200萬元,並對原告主張的15萬元維權合理開支予以全額支持。


  據此,法院作出上述一審判決。


  是否保護存在爭議


  記者在採訪中瞭解到,近年來,由於體育賽事產業的快速發展,因轉播體育賽事節目而引發的知識產權糾紛也隨之增多。在司法實踐中,法院在審理時根據個案進行認定,存在同案不同判的現象。同時,在理論界,對於體育賽事節目是否應受保護以及受到何種權利的保護也存在爭議。


  在2015年新浪互聯信息服務有限公司訴天盈九州網絡技術有限公司著作權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中,一審法院經審理後認為,涉案體育賽事節目構成作品,被訴行為侵犯了新浪公司的著作權,被告應承擔賠償責任。而在二審中,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經審理認為,涉案賽事公用信號所承載連續畫面並未達到電影作品所要求的獨創性高度,被訴行為不構成著作權侵權。


  對此,上海邦信陽中建中匯律師事務所知識產權部負責人戎朝在接受中國知識產權報記者時表示,體育賽事節目本身具有一定的紀實性質,由此引發對獨創性認定標準的爭議,爭議點主要集中在體育賽事節目能否符合作品的獨創性標準以及能否符合電影及“類電”作品的固定性要件這兩方面。否定的觀點認為,體育賽事節目中對素材的選擇、拍攝、對拍攝畫面的選擇及編排需要遵循一定的規則,無法達到較高獨創性程度,且網絡直播的比賽畫面尚未被穩定地固定在有形載體上,不構成“類電”作品;肯定的觀點則認為,體育賽事節目通常具有多機位的設置、並能通過鏡頭切換、慢動作的回放、精彩鏡頭的捕捉來展現運動之美,這些凝聚了導播的創造性勞動,顯然具有獨創性。同時,數字信號承載的連續畫面是可感知的,體育賽事節目始終處於可複製的狀態,可以構成“類電”作品。


  關於體育賽事節目是否應受保護,戎朝認為,體育賽事節目的創作完全具備著作權法意義上的獨創性,符合作品的基本構成要件。體育賽事節目並不因為其具有記錄比賽事實這一因素而影響其創作過程中體現的獨創性表達。對於賽場中發生的某一事件,往往有多個角度的攝像機進行記錄,而如何根據需要表達的主題來進行選擇,則全部取決於導播的創作思想和表達。


  在戎朝看來,隨著體育產業市場的擴大以及相關利益保護的迫切需求,體育賽事節目的保護最終必然要以穩定的權利進行保護,在我國現有知識產權保護體系下,以著作權作品的角度對體育賽事節目進行保護是最合理的方式,也是能使體育賽事轉播的各個授權環節規範化的有效方式。


  未雨綢繆積極應對


  近年來,我國體育賽事產業發展迅速,2018年的國內市場規模已高達2500億元,並且仍將繼續增長。擅自轉播體育賽事節目的行為,不僅損害了權利人的利益,也對體育賽事產業的發展產生消極的影響。


  戎朝表示:“體育賽事節目作為一種商業資源,蘊含著極高的市場交易價值。而轉播方通常需要耗費巨大的成本獲得授權並進行製作、宣傳和推廣視頻網站。未經許可轉播體育賽事節目的行為極大地破壞了體育賽事轉播行業的交易秩序。尤其對於體育賽事而言,前期的實時直播是最具價值的,也是收益迴流的重要階段,對這一階段的侵權行為若不能有效規制、不能從法律上對其進行定性,電視廣播行業對體育賽事的轉播利益將難以得到有效的保護,這將導致採購方長期處於虧損狀態,減少賽事節目的引進,最終受到影響的還是廣大公眾。”


  那麼,視頻網站應該如何加強知識產權保護,避免侵權風險?戎朝建議,視頻網站應該做好事前預防與事後風險處理。首先,注重對原創內容的開發和保護,這樣既能營造網站自身的特色,也能從根源杜絕侵權行為的發生。其次,在使用他人作品或轉播體育賽事時,應確保已經獲得了作者或主辦方的完整授權許可。此外,還需要在技術能力和經營成本範圍之內承擔一定程度的主動審查義務,完善投訴機制,在被告知侵權後,應儘快核實侵權事實是否存在,並在第一時間刪除相關內容,及時停止侵權,消除影響,必要時也可通過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方式達成和解,以減少不必要的訴訟糾紛。(孫芳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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