阻礙執行職務行為與妨害公務罪二者既有相似點,又有區別。阻礙執行職務行為是指行為人採取吵鬧、謾罵、無理糾纏、侮辱、圍攻、拉扯、撕毀封條、拒不接受檢查等方法,故意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執行職務,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行為,屬於違法行為。妨害公務是指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行為。兩者之間的區別主要在行為方式和承擔責任方面。
一、兩者主要的行為方式:
【1】阻礙執行職務的行為主要有以下幾種:
1、公然侮辱正在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常見於接處警、交警糾違當中。
2、以無理糾纏、謾罵、拉扯等行為阻礙人民警察調查取證。
3、拒絕或阻礙人民警察執行追捕、搜查、救險等任務進入有關住所、場所的。
4、潑灑汙物等情節惡劣的。
5、聚眾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首要人員、骨幹人員。
6、搶奪、扣留、汙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執行職務使用的交通工具、公務標誌、器械等物品的情形。
7、對執行救人、救險、追捕、警衛等緊急任務的警車故意設置障礙的。
【2】妨害公務的行為主要有:
1、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人大代表依法執行職務。
2、 在自然災害中和突發事件中,使用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
3、 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雖未使用暴力,但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
二、兩者承擔的責任
【1】阻礙執行職務行為的責任:
1、情節較輕的,處警告;
2、情節一般的,處罰款二百元;
3、情節嚴重的,根據案情,按三檔處罰:處拘留五日,可並處二百元罰款;拘留七日,可並處二百至五百元罰款;拘留十日,可並處二百至五百元罰款;
4、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從重處罰。
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有下列情形之一,構成情節嚴重:
(1)帶頭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
(2)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情節惡劣的;
(3)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造成國家、集體、個人財產損失的或者造成惡劣影響的;
(4)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2】妨害公務罪的責任:
妨害公務罪的處罰為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從重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法發[2017]7號)規定,構成妨害公務罪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妨害公務造成的後果、犯罪情節嚴重程度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可以增加基準刑的10%至30%。
三、 妨害公務罪的認定
妨害公務罪的認定要從三方面考慮:
第一是犯罪行為必須發生在有權主體依法執行職務過程中;
第二是有權機關實施的公務行為應當是合法的行為;
第三是犯罪主體實施了足以對執行公務產生妨害的暴力脅迫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