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紅”售假遭重處 判4年罰700萬元-今日頭條-手機光明網

深圳特區報訊(記者 田語壯 通訊員 張敏麗)不要以為銷售假冒商品是小事,不僅會被判刑,還會被罰得傾家蕩產!昨日,南山法院就對這樣一起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案件進行了一審公開宣判。

被告人程某雨自述其為一名“時尚博主”即“網紅”,在全國擁有40餘萬“粉絲”。法院查明,程某雨為牟取非法利益,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採用“實體店+互聯網”的銷售模式,銷售明知是假冒LV、GUCCI、CHANEL、Dior、BURBERRY、FENDI、VALENTINO等品牌註冊商標的服裝,銷售金額達3559萬餘元,數額巨大。南山法院以犯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判處被告人程某雨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700萬元。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