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例!检察长出庭支持非法狩猎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4日15日下午,由阳西县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周某、陈某非法狩猎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在阳西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阳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戴超华以公诉人和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身份出庭庭审履行检察职责。


该案是阳江市第一宗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也是阳西县人民检察院院领导带头办案的典型案例。


首例!检察长出庭支持非法狩猎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经依法查明,2019年10月6日凌晨,被告周某、陈某携带捕鸟网、诱捕器等工具到阳西县沙扒镇前步村委会老马园村的田野,采取网捕的方式猎捕野生鸟类30只。经华南动物物种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30只鸟类中蓝胸秧鸡3只、黑水鸡7只、大苇莺3只、彩鹬13只、黑卷尾2只、黄苇鳽1只、扇尾沙锥1只,均为国家保护的有益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简称“三有动物”),价值共11800元。

周某、陈某非法猎捕野生鸟类不仅涉嫌非法狩猎罪,还侵害国家野生动物资源,破坏生态环境,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阳西县人民检察院依法以公益诉讼起诉人身份向阳西县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周某、陈某共同赔偿生态环境损失11800元。


阳江市人民检察院林碧艳副检察长组织各基层院公益诉讼部门负责人、办案骨干到现场观摩庭审。

首例!检察长出庭支持非法狩猎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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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过程中,戴超华检察长分别从被告行为的违法性、非法狩猎行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后果等方面进行举证;在法庭辩论环境,结合犯罪事实、量刑情节、社会公共利益受损情况、民事法律责任等情况发表了出庭意见,并针对两被告人因非法狩猎造成的生态破坏等问题在法庭上进行警示教育和普法宣传。

被告人周某、陈某当庭表示认罪悔罪,并愿意承担生态损失费。

该案将择期宣判判决。

首例!检察长出庭支持非法狩猎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决定》出台以来,阳西县人民检察院依法严厉打击非法狩猎等犯罪行为,积极履行公益诉讼职责,对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社会公共利益损害进行法律救济。

野生动物是宝贵的自然资源,是生态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维护生态系统平衡和保持生物多样性具有重要作用。非法捕杀野生动物是违法犯罪行为。本案中周某、陈某二人非法猎捕30只国家“三有”保护小鸟,不仅要受到刑事法律追究,还要承担生态损害的民事赔偿。

环境保护无小事,任何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破坏环境、侵犯社会公益的行为都应受到法律制裁和责任追究。社会大众要切实增强法律意识和生态文明意识,共同参与和支持野生动物资源保护,共同维护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美丽家园。


普法小课堂

1、检察机关能否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本案中,阳西县人民检察院已经在正义网上对本案进行公告,至公告期满未有社会组织或机关就本案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因此,可以依法向阳西县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2、非法狩猎野生动物是否是民事公益诉讼的范畴

本案违法行为人非法抓捕野生动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野生动物资源属于生态环境的组成部分,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破坏国家野生动物资源,减少了生物多样性并有打破生态平衡的现实风险,损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可提起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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