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里的12万元如何失踪的

银行卡里的12万元如何失踪的


2007年夏季的一天,集安市个体农机商店的老板隋YJ接待了一位叫王文明的顾客。王文明年龄不大,长相较好,显得彬彬有礼。王文明自我介绍说:“我是市政府农业局的王文明,今年政府有支援农业项目,需要订购十五台拖拉机,送给符合条件的农民。不知你这里是否能够供货?”

隋YJ见来者的生意很大,非常高兴,说:“可以啊,你想选择什么牌子的机器?”

王文明说:“锦州产的‘劲峰”拖拉机,质量不错,价格也可以,就买这款吧。”

隋YJ说:“没有问题,我这就打电话联系。”

隋YJ很快与厂家确定了供货事宜,又与王文明达成了买卖的口头协议。王文明在店里看了看,并在商店的营业执照前停了一会儿。他问道:“隋老板,政府要买这么多的农机,你是否具备这个实力?”

隋YJ询问:“如何检验我的经济实力呢?”

王文明要求隋YJ在邮政储蓄银行开一账户,存入10万元钱。隋YJ信以为真,便与王文明一起到他指定的火车站前的邮政储蓄所,办理了一折一卡的通存通兑业务。业务办完之后,王文明把隋YJ的储蓄卡要过来看了一下,又还给隋YJ。之后,二人便分手了。

回家后,隋YJ从其他银行的账户上提出现金12万元,来到刚才办理储蓄卡的邮政储蓄所,要求存现金12万元。银行工作人要求隋YJ提供身份证,隋YJ没带身份证,也没记住身份证号码。便在储蓄所里给妻子打电话,让妻子把身份证号码叙述一下,他记下来之后,交给储蓄所柜台人员。不知发生了什么情况,柜台人员无法办理存款,便把隋YJ递柜台里的12万元现金拿到了楼上,过了一会儿,柜台工作人员下楼把存折递了出来,说:“办好了。”

隋YJ存款后,打电话给王文明,说:“王主任,我把钱存进去了,你什么时间看看我的存折啊?”

王文明说:“现在是中午,下午我要开会。你订货吧,下午四点我给你打款,三天后你必须把拖拉机提货到位。”

隋YJ说:“没有问题,你放心吧。”

下午四时,到了约定时间,王文明没来电话。隋YJ给王文明打电话,王文明的电话却关机了。隋YJ一直等到快五点的时候,和王文明仍然联系不上。隋YJ心想:“他开会也不能开这么长时间吧?我再等一会儿。”

等到下午五点半的时候,隋YJ仍然联系不上王文明。他想:“难道我遇到了骗子?可是银行存折和银行卡都是我的啊,不至于被人骗了吧。”隋YJ心里没有底。他拿着银行卡,到邮政储蓄银行的无人柜员机查询。隋YJ办银行储蓄折和银行卡的时候,为了方便,他设置的密码是“000000”。隋YJ把银行卡插入取款机里,按照提示,按下了“000000”密码。机器的显示屏上出现了“存款余额100元”的提示。隋YJ的脑袋“嗡”地一下子立马大了。他想找银行工作人员查询,但此时银行工作人员已经下班了。


银行卡里的12万元如何失踪的

第二天早晨,经银行工作人员核查,这才发现隋YJ手中的银行卡和存折不是同一个隋YJ的,也就是说:隋YJ把12万元存到了王文明持有的隋YJ账户上,假隋YJ的银行卡在真隋YJ的手中。王文明使用假隋YJ的储蓄折,在外地把12万元现金取走了119900元。原来,王文明是个骗子。他利用伪造的隋YJ身份证在同一银行开立了相同姓名的存款账户,又利用看隋YJ银行卡和储蓄折的机会,把假隋YJ的银行卡与真隋YJ的银行卡掉包后,用下午付款的谎言,制造了半天的时间差,离开集安到另一城市异地用储蓄折取款119900元。

隋YJ受骗后,到通化委托我起诉邮政储蓄银行集安支行,要求银行赔偿损失。我认为:此案胜诉的概率只有一半。隋YJ经过深思熟虑后,坚持要起诉银行。

我为隋YJ起草诉状认为:银行没有尽到审查有效身份证的义务,致使诈骗人用伪造的隋YJ身份证办理了相同姓名的储蓄卡和储蓄折,应对隋YJ被骗取银行存款承担赔偿责任。

隋YJ8月7日持本人身份证在被告邮政储蓄银行集安支行的营业网点办理通存通取的一卡一折储蓄业务,双方就存款账户的安全事宜达成了合同关系,银行应该对隋YJ的银行账户负有安全保护的责任。由于邮储银行在同一天为隋YJ办理了一卡一折的通存通取储蓄业务,又为诈骗人办理了相同姓名的一卡一折储蓄业务,没有对诈骗实施人提供的虚假身份证进行真实性审查,致使假隋YJ的储蓄卡、折在被告处办理成功,这是隋YJ存款被骗取的主要原因。邮政储蓄银行应该承担50%的过错赔偿责任。

邮储银行抗辩主张:“诈骗人使用的储蓄卡、折不知是什么时间在什么地方办理的,银行不承担责任。”

我认为:诈骗人在被告集安的营业网点办理的储蓄卡、折,其提供的身份证是伪造的,被告在办理开户业务时必须审查申请开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如果被告履行了认真审查的义务,诈骗人使用的伪造身份证就不能通过审查,因为假隋YJ身份证的照片不是隋YJ本人。如果被告履行了审查职责,隋YJ的存款也不会被骗领,被告应该承担过错赔偿责任。

另外,被告在为隋YJ办理存款过程中也有过错。2007年8月7日13时许,隋YJ一次性存款12万元。被告营业人员要求隋YJ提供身份证,隋YJ没有携带身份证,银行的营业人员要求隋YJ提供身份证号码。根据营业员的要求,隋YJ用电话向家里索取身份证号码后,写在纸条上提供给银行工作人员。被告营业员收到隋YJ的身份证号码之后,以电脑故障为由,离开柜台到楼上办理业务,在没有征得隋YJ同意的情况下,违规将隋YJ的12万元现金分成9万元和3万元的两笔存款分别存入犯罪嫌疑人的储蓄卡中。银行向隋YJ索取了身份证号码,就必须对储蓄卡对应的隋YJ身份证号码进行核对,才能将钱存入与隋YJ身份证号码相同的银行账户中。被告工作人员离开隋YJ的视线,上楼操作存款业务时,故意避开核对隋YJ的身份信息和银行账户的审查,将12万元钱分成9万和3万两笔存款,存入与隋YJ身份证号码不同的他人储蓄卡中,不仅是违规操作,其过错也是故意的。

邮储银行抗辩,“存款实名制,只有在顾客申请开户时才审查身份证,办理存款时不需要审查身份证”

我反驳道:存款超过10万元必须提供身份证件,是邮政储蓄银行公开的操作规范,这也是《反洗钱法》实施后各商业银行必须遵守的操作规范。邮政储蓄银行收到隋YJ12万元现金,如果审查隋YJ的身份证,就会因隋YJ的身份证号码与诈骗人的储蓄卡对应的身份证号码不同,无法办理存款业务。如果邮储银行执行了这一规则,就不会发生错误存款的后果。银行营业员为了规避法律规定,故意将隋YJ的12万元分成9万元和3万元两笔业务,这种做法没有得到隋YJ的授权,是故意过错。

以有效身份证件办理银行账户是法律明确规定,诈骗人使用伪造的假身份证申请开户,邮储银行为诈骗人开户时故意违规操作。审查身份证是银行开户实名制和反洗钱法的强制性要求,邮储银行完全有条件通过公安机关的联网查询系统了解身份证的真假,被告违反法律规定,没有履行对开户人身份的审查义务应该承担过错责任。

邮储银行认为“只有超过20万元的存款才查验身份证,营业员业务不熟练,向隋YJ索要身份证是错误的,在实际办理业务时没有使用隋YJ的身份证号码。”

我反驳道:这一理由不成立。邮储银行的各营业网点在办理存款时,只要超过10万元都必须审查存款人的身份证,这是强制性业务操作规范。邮储银行否认法律规定的态度可以证明:其过错是故意的。

邮储银行主张:“隋YJ在邮政储蓄银行处办理存款时间是12时30分到13时期间,银行中午人员不足,无法授权,所以将隋YJ的一笔存款分为两笔存入。”

我认为:隋YJ到达银行的时间是13时以后,隋YJ妻子第一次打电话是13时12分,第二次打电话是13时29分。银行向隋YJ索要身份证号码是13时12分至13时29分期间。银行为隋YJ办理两笔存款的时间在13时29分以后,其抗辩中午休息时间人手不够,不能作为免责的理由。邮储银行将隋YJ的12万元分成两笔办理存款,是故意避开授权管理程序,属于故意违规,应该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邮储银行辩解抗辩:“将隋YJ的12万元存款分成两笔存入,是为了帮助隋YJ实现存款目的。”

我反驳:银行没有证据证明,其将隋YJ的12万元存款分成两笔输存款征得了隋YJ的同意或向隋YJ告知。在办理存款业务过程中,银行只向隋YJ索取了身份证号码,并没有再向隋YJ发出任何信息。这说明:银行将隋YJ的存款分成两笔办理并避开授权监管,没有告知和征求隋YJ的同意,是造成隋YJ存款被存入调包后的储蓄卡的重要原因。如果银行按照操作规程办理业务,就必须经过授权程序,就必须与储蓄卡原始登记的身份证号码进行核对,如果经过了这两个控制程序,隋YJ的资金就无法存入诈骗人的账户,隋YJ的存款就不会损失。

隋YJ在案发后立即申请公安机关调取被告营业网点的录像,被告不予提供,隐瞒事实真相,是故意而为。隋YJ申请法院保全证据时,被告不配合并主张“营业网点的录像已经自然清洗,无法提供。”因为隋YJ存款被骗领之后,银行明知这是一起刑事案件引发的民事诉讼,营业网点录像证据对本案的重大影响,银行隐瞒证据只能证明:其过错是故意。

隋YJ在诉讼中要求邮储银行提供其存款业务的原始电脑时间数据,邮储银行不予提供是故意隐瞒事实真相。因为:银行电脑办理存款业务会在电脑硬盘上自动记录业务发生的时间,其时间精确到秒。银行不予提供是隐瞒证据,法庭应该依照法定职权调取该笔业务的电脑原始数据。

邮储银行已经向法庭提供的隋YJ申请开户时的录像,其记录时间精确到秒。银行抗辩无法提供存款业务的录像理由虚假,银行故意隐瞒关键证据。隋YJ存款被误存盗取,邮储银行内部人员与诈骗犯罪嫌疑人有恶意串通之嫌。

邮储银行营业地点柜台上唯一的录像死角能够被诈骗人利用,未能录制到诈骗人的影像,这个重要情节说明,诈骗人对银行的营业场地环境非常熟悉,并充分了解电子监控设施的录像死角。这说明:银行对此案的发生有内外勾结之嫌疑。

在诉讼中,邮储银行主张“先刑后民”,要求法庭中止审理。


银行卡里的12万元如何失踪的

我认为:本案确实是由刑事案件引发的民事诉讼,因诈骗犯罪嫌疑人并没有被抓获,隋YJ有权根据诉讼双方形成的合同关系,向银行提起赔偿诉讼。刑事案件破案后,银行在履行了对隋YJ的赔偿义务之后,有权利对可能被抓获的诈骗人另行提起赔偿之诉。隋YJ是因存款合同纠纷向银行主张过错赔偿之诉,有法可依。银行不是刑事案件当事人,要求中止审理的理由缺少法律依据。

隋YJ在本案存款过程中存在相应的过失,其对储蓄卡保管不善,导致被人调包后,利用邮储银行的主观过错将隋YJ的存款盗取。在这一案件中,银行的过错是主要的。法庭应该根据本案诉讼双方的过错责任程度,依据公正、公平的原则,判决诉讼双方承担相应的责任,判决邮储银行按照自己的过错责任程度赔偿隋YJ的损失。

法院最终按照邮储银行的要求对此案中止审理。几年后,我建议隋YJ向法院申请恢复审理,隋YJ没有答复,也许他对法律已经丧失了信心。

注:近几年银行的监控管理软件多次升级,现在不会再出现文中的此类案件了。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