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思聪“二进宫”,又双叒被限制消费

前段时间,“王思聪被限制消费”

的消息刷屏了朋友圈。昨天(11月20日),“王思聪被取消限制消费令”又上热搜。然而这新闻还没捂热,新的限制消费令又出来了。。

王思聪“二进宫”,又双叒被限制消费

今天,多家媒体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发现,王思聪再次出现在限制消费被执行人名单中。这次的限制消费令来自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这份来自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限制消费令”,落款时间为2019年11月19日。立案执行申请人为嘉兴璟字悌为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4日立案执行申请人嘉兴璟字悌为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申请执行王思聪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因王思聪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因此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王思聪“二进宫”,又双叒被限制消费

这意味着,刚被上海嘉定区人民法院取消限制高消费的王思聪,再被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戴上限制高消费的“紧箍咒”。

王思聪“二进宫”,又双叒被限制消费

企业老板是一个“高危”的行业,一个不小心可能就成为了限制消费被执行人!如果老板被限制消费,该如何应对呢?以下几个点要牢记!

(一)限制消费属于执行过程中的“规定动作”,和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不同,限制消费不考虑被执行人是否具有主观恶意,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即可依职权实施。即使是在执行不能案件中,法院对确无能力履行的被执行人删除失信信息后,仍然要对其继续实施限制消费措施,因此该项措施的覆盖面更广,对被执行人的惩罚更为严厉。

(二)限制消费为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的前提条件,据了解,在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的设置中,限制消费执行措施是案件报结的必选项,如果不点击则无法结案。因此对于未执行完毕的案件,限制消费措施不可避免,当事人不可抱侥幸心理。

(三)在案件未能履行完毕,或未征得申请人谅解的情形下,申请解除限制消费措施的难度较大。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是一条途径,但因存在恶意规避执行之嫌,成功率并不高,申请人还应当积极举证,证明自己并非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例如举证证明自己并非企业股东,证明自己在企业中未担任主要职务,证明自己在企业中没有决策权等等。如果企业已被注销的,还需要证明自己并非清算小组成员,没有实施转移财产等逃避债务行为等。

被限制消费执行人并不是说此人就是老赖,只要及时配合有关部门处理,就能够及时止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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