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排工作,应立足于退役军人满意度

先说好,我老公是军官转业,所以我对退役士兵安排工作情况,掌握的不太准,如果有写得不合适的地方,请大家理解,评论区纠正。

还是先举两个例子吧。

事例一:我老公服役时的一个班长,2016年转业时是四级军士长,安置在老家河北县城里的一个派出所,干协警。转业前,工资已经挣到大概六七千了吧(可能不太准确),回去后也就二千块出头。有次交流,他说能安排固定工作很好,但没有入正式编制的警察,待遇差别很大,有些不满意。(协警也是公安的重要组成部分,这里没有歧视的意思啊。)

事例二:一个下士退伍回家,在部队立过二等功,当地给安排了工作。但90后嘛,有颗躁动的心,不想回山西老家,要去广东那边发展。由于现在的退伍安置政策是“原籍安置”,回家待了半年,考虑再三后,还是毅然辞去工作,去南方闯荡了。

退役法草案18条规定,以安排工作方式安置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负责安排工作。这里面涉及两个问题,一是安排工作指什么样的工作;二是安置地能否放开。

第一个想法,“安排工作”这个词很宽泛。事业单位职工、国有企业职工是工作,私营企业工人、小区保安也都是工作,但不同身份的工作,发展空间大不相同。事业单位职工可是铁饭碗,还有很多晋升机会;而小区保安则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未来升个保安队长,那还是大一些的小区。所以建议能否给这个“工作”加一个限定,保障其质量,保证其公平。

第二个想法,“安置地”这个词很落后,是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现在我们提倡市场经济,每个人都可以去自己想去的城市打工挣钱,退役安置能否也顺应潮流,给予退役士兵更大的选择空间。比如,退役后想去深圳发展,那就安置在深圳,相应的工作安置、教育培训等待遇都在深圳享受。这种沿海发达城市,工作机会也多,服务保障也跟得上。去年底促进劳动力和人才社会性流动体制机制改革的文件,提出畅通有序流动渠道,对户口、档案、用人等方面都体现放宽的思路,所以建议草案中能放宽安置地的限制。

第三个想法,就是取消各地安排工作政策(可能会挨骂)。全部采用货币安置的方式,在就业上给予优先。很多社会学专家学者提出,市场化、公平是当前社会的主基调,安排工作有违社会公平的原则,也违反了自主招工的原则,军人服役为国家作出突出贡献,应在退役后用货币的形式给予补偿,在优待方面给予充分体现和尊崇。这条也是一种保障思路。

由于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方面的事例少,以上观点阐述不太成熟。各位退役军人,能否把你的工作故事留在评论区,我会一一阅读,分类整理,更好的发现问题,提出建议。

作者简介:一个从事疾病预防工作的医生,也是一个喜欢看电影的军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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