樓上飛刀,樓下遭殃

樓上飛刀,樓下遭殃


6月初,普法員開始和同事們策劃“短劇說法”欄目,創新之於普法,為了能更有趣更簡潔的給大家普及法律條款,我們可是掉了不少頭髮。

轉眼到了7月初,我們第一季的“短劇說法”也開始按計劃在各大自媒體平臺上線,現在,普法員每天的工作又多了一項,就是回答網友們的提問。

今天,普法員收到這樣一條留言,希望我們講講高空拋物,並附了這樣一則新聞,普法員震驚了,這這……


樓上飛刀,樓下遭殃

這個情節怎麼和當時普法員策劃的劇集有點像?不多說,咱們先來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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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指山普法 原創短劇


知道了吧,在這一期的“短劇”說法中,大俠因為戴了“安全帽”躲過了“明槍”,卻被一包高空丟下的垃圾“爆頭”,仗劍走天涯的夢想就此畫上了句號。

普法員現在就跟大家講講高空拋物的行為要面臨的民事責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規定,禁止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補償後,有權向侵權人追償。

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築物管理人應當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規定情形的發生;未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應當依法承擔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發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調查,查清責任人。

並且,高空拋物行為可能觸犯刑法。我國刑法規定,高空拋物、高空墜物造成他人人身傷害或者重大財產損失的,將可能構成過失致人重傷罪、過失致人死亡罪、故意殺人罪或者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罪名,構成以上犯罪的,依法應當承擔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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