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買賣已交付但未過戶,發生交通事故原車主擔責嗎?

近期在石嘴山市遇到兩起機動車交通事故糾紛。主要是事故傷者和機動車登記人、實際所有人之間的糾紛。發生交通事故後,究竟是車輛實際所有人承擔責任呢還是登記在車管所的登記人負責呢?

下面我們來聊一聊這個話題:交付機動車所有權發生轉移時,因節省費用、以物抵債等多種原因可能出現買受人或受贈人未辦理機動車所有權轉移登記的情形,結果導致實踐中,機動車名義所有人與實際所有人不一致的情況大量存在。此時一旦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損害,應由何人承擔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連環購車未辦理過戶手續原車主是否對機動車交通事故致人損害承擔責任的覆函》中已明確,即因車輛完成交付,原車主既不能支配該車的營運,也不能從該車的營運中獲得利益,故原車主不應對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損害承擔責任。

車輛登記過戶屬於行政管理行為,並非物權法意義上的所有權轉移,車輛買賣從交付時就已發生所有權轉移的法律效力。

因而,發生交通事故應由實際支配車輛運行或者取得運行利益的一方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作為原登記所有人不應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車輛買賣已交付但未過戶,發生交通事故原車主擔責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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