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狗绳绊倒老人致其身亡”系意外事件?老人死亡谁该承担何种责任?

“狗绳绊倒老人致其身亡”系意外事件?老人死亡谁该承担何种责任?


新京报报道:8月17日,广东佛山顺德区罗水市场,两狗追逐时狗绳将一老人绊倒摔倒在地。牵狗女子看到倒地老人后转身逃离现场,有路人喊话劝阻,女子反而加速跑开。附近商店老板称,被绊倒的老奶奶头先着地,昨晚已过世。8月18日13时许,新京报记者从杏坛派出所证实,确有老人被狗绳绊倒离世。


今日晚间,水乡杏坛发布通报:

8月17日17时21分,110接到报警:顺德区杏坛镇罗水市场附近一老人受伤倒地。接报后,民警及医护人员迅速赶到现场处置。经调查,罗水村民罗某(女,12岁)把另一村民罗某拴养在家门口的狗只牵出来玩,途径罗水市场时狗只挣脱约束绳,在奔跑过程中狗绳意外将本村村民麦某(女,88岁)绊倒,导致麦某受伤,经送医院救治无效死亡。初步判断该事件为意外事件。


昨天,这则新闻一经发布,立马引发众多网友及法律人士的发表看法。有人认为,虽然老人被绊倒跌倒去世是意外,但牵狗女子逃离现场,则是涉嫌刑事责任,对于警方认定为意外事件,提出异议。也有人认为,如果认定为意外事件,那么民事责任应该由谁承担?狗主人没有尽到看管责任,致使狗被人牵走,是否应该承担侵权责任?12岁的小女孩没有牵住狗,致使狗绳绊倒老人,是否应该承担侵权责任?


刑法上的意外事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6条规定,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不是犯罪。按照常理分析,老人被狗绳绊倒的几率是很小的。如果说牵狗外出没牵住,是正常的预见范围,而狗绳将人绊倒致伤致亡,则是超过了常人的预见范围,应该属于《刑法》上“不能预见”的范围,应该认定为刑法上的意外事件。


如果老人因被绊倒当场死亡的话,则是是否属于意外事件的问题,如果当时只是摔倒受伤,之后因无人救助导致伤情加重死亡,则涉及牵狗人是否违反刑法作为义务而构成犯罪的问题。


《刑法》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狗绳将老人绊倒却逃离现场,结果发生老人死亡的结果,是否刑法上的“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故意犯罪?这里面涉及到刑法上不作为犯罪的必须同时具备的三个构成条件:1、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义务。2、行为人能履行特定义务而未履行。3、由于行为人未履行特定义务而造成或可能造成一定的危害结果。可以概括为“应为能为而不为”。


刑法上要求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义务,主要有以下四个来源:1、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2、职务或业务上要求履行的义务。3、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4、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即当先行行为危及他人权益时,行为人有义务采取措施防止、排除和避免危险发生。


牵狗人过失使狗脱离监控,让他人处于危险状态,应该属于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对于因狗危害的受伤人,负有救助的义务,转身逃离放任伤人无人救助,不仅是违背道德义务的,更是违反法定义务的。可是,根据报道,牵狗的小女孩只有12周岁,即使按照故意杀人的特殊刑事责任年龄,也必须年满14周岁才能负有刑事责任,显然,本案也不存在刑事责任问题。


构成刑法上意外事件,却未必构成民法上的意外事件。之所以有差别,是因为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有别于民法上责任的因果关系要求。根据民法规定,行为人进行本身不具有危害性的社会活动时,因意外因素造成他人的权益损害的,如行为人无过错,且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无任何因果关系,行为人不承担赔偿责任。行为人有过错,或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造成他人民事权益受到损害的,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刑法上构成犯罪,要求行为人明知或应当知道行为会造成危害后果,而民法上承担责任,则只要求行为有过错或违反法律义务,而不需要行为时要知道损害后果。


《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根据该规定,动物致人损害的,我国民法采取了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即只要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要承担全部的侵权赔偿责任,除非受害人存有故意过错或重大过失。


具体到新闻里的这个案件,刑法上不承担责任,但民事赔偿责任是跑不了的。首先,狗的主人对饲养的狗负有控制、管理的责任,应该随时意识到狗会对他人和社会带来一定的风险,其看管不善以致未成年人(12岁)的小女孩将狗牵走而发生意外伤害,行为上存在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12岁的小女孩作为狗当时的直接管理者,虽然是不满18周岁的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也属于能够认识到狗会造成一定损害的风险,但其牵狗及看管不善的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由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从视频上看,受害人没有一点过错,不承担任何责任,至于小女孩的家长与狗的主人赔偿责任分担如何分配,就是法官自由权了。


最后想说的是, 如今的小区,俨然成了狗的天堂,遛狗不牵绳子、狗随地大小便,甚至半人高的大狗也在到处跑,真的到了应该严格管控的地步了。老人本来好好的走路,谁能想到,遭受着无妄之灾?新闻再次警示,饲养动物,要时刻想到社会公德,他人的安危,对于饲养宠物管理不善的,应该依法严惩。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