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興湘投資控股集團原董事長黃明一審獲刑十七年

12月31日,婁底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湖南興湘投資控股集團有限公司原黨委書記、董事長黃明受賄、挪用公款、高利轉貸、詐騙案,作出一審公開判決,以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以詐騙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以高利轉貸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二年;以挪用公款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六個月。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七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三十萬元。

湖南興湘投資控股集團原董事長黃明一審獲刑十七年

法院審理查明:2007年至2017年,被告人黃明利用其曾擔任湖南高新創業投資集團有限公司黨委書記、總經理、董事長的職務便利,在資金拆借、投資經營、股權定向增發、銀行貸款擔保等方面為請託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請託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808.5萬元和美元1萬元。2010年9月,被告人黃明以非法佔有為目的,通過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非法佔有劉某平的投資收益120萬元。2013年,被告人黃明作為高新創投的主要負責人,在高新創投高利轉貸的過程中系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違規套取信貸資金3億元,高新創投等從中獲利3100餘萬元。2014年,被告人黃明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63.5萬元,用於營利活動。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黃明行為構成受賄罪、挪用公款罪、高利轉貸罪和詐騙罪,系一人犯數罪,依法應當數罪併罰。對於被告人黃明的違法所得,應依法予以追繳或退還受害人。鑑於其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動退繳部分贓款,依法對其從輕處罰,遂作出上述判決。

(北青報記者 李鐵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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