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智囊:“掛名股東”的4種法律風險

用自己的名義替朋友當股東的4種法律風險

股東智囊:“掛名股東”的4種法律風險

朋友創業,不便出面,想讓自己替做股東。

朋友請求,就答應了。

幫他人做股東,也就是名義股東。

本文主要內容為法律法規對名義股東的相關規定。

以期明示規則,預演風險。

關於名義股東

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置備股東名冊,並將股東的姓名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

有限責任公司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可以訂立合同,約定由實際出資人出資並享有投資權益,以名義出資人為名義股東,登記於工商部門。

登記於工商信息上的股東,為名義股東、顯名股東。

在此情形下,形成內部和外部兩種關係:

內部關係:股東知悉有名義股東和實際股東的事實,在公司內部對實際股東的身份予以認可。

外部關係:公司之外的第三人,不知道內部股東關係,以工商登記信息判斷是否具有股東身份。

替朋友當股東即作為名義股東的風險,主要來源於外部關係。

股東智囊:“掛名股東”的4種法律風險

名義股東的法律風險

如前所述,名義股東的法律風險主要來源於外部關係,即公司債權人。

善意的公司債權人,對公司內部股東關係不知情,在行使權利時,往往直接向工商登記的股東主張。

債權人能夠對股東主張的權利,即是名義股東的法律風險:

1. 未繳出資時對公司債務的連帶清償責任

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主張未繳出資的股東在未繳出資範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2. 抽逃出資時的賠償責任和連帶責任

公司債權人有權請求抽逃出資的股東在抽逃出資本息範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協助抽逃出資的其他股東對此承擔連帶責任。

3. 解除股東資格後,辦理減資程序前,仍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

未出資股東經股東會決議解除股東資格,在未辦理完畢減資前,債權人有權主張該解除股東資格的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相應責任。

4. 公司解散後,惡意處置公司財產的賠償責任

股東在公司解散後,惡意處置公司財產給債權人造成損失,或未經依法清算,以虛假的清算報告騙取公司登記機關辦理法人註銷登記,債權人有權主張該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由上可知,名義股東的風險主要圍繞“出資”產生,債權人的請求權亦圍繞股東的出資問題而設定。

由此可知,名義股東的核心風險在於:出資義務是否依法完成。

善意的債權人向名義股東主張權利,名義股東承擔責任後有權向實際股東追償。

名義股東向實際股東行使追償權的主要事實,即是前文所述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達成的合法有效的合同。

如名義股東與實際股東的權利義務未約定清楚,必然使名義股東的追償之路變得艱難。

股東智囊:“掛名股東”的4種法律風險

最後強調

名義股東的存在,是公司經營模式中的常見情況。

名義股東與實際股東形成股權代持的關係。

股權代持對雙方權利義務的安排,是化解風險的基本前提。

“掛名”,不是一件零風險的事情。

用書面協議去規範行為,能有效防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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