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家庭出现与个体权益意识,是男性的觉醒,看来还真男人自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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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中已经提及,在原始人群和部落氏族社会初期,人们的生产活动和抵抗自然灾害能力极端低下,必须集体抱团协作,才能维持生存和繁衍。这样的状况下,族群内部没有能够保存剩余食物,大家没有财富的观念,也没有婚姻的束缚,自然亦无从产生个体私有意识。族群内部的人们过着共同劳作,共同拥有,群婚无束,听天由命的日子。随着部落繁盛时期开始,农业、畜牧业、制陶业、纺织业的逐渐出现,使人类的生活条件明显改善。人们劳作所获的产品,除维持自身基本的生活需求之外,已略有剩余,而且能够加工和储存,自然这些剩余产品一开始也都还是属于氏族或亲族集体共同所有的。马克思在《摩尔根〈古代社会〉一书摘要》中指出:“原始群团为了生计必须分成小集团,它就不得不分成血缘家族,仍实行杂交;血缘氏族是第一个“社会组织形式”。”因此对于原始人类婚姻关系的深入研究就可以认识当时社会的组织状况。我们说进入氏族文明时,原始人类的两性关系就已经开始脱离了原始群居的群婚状态,父母辈同子女之间的两性关系已被禁止,而开始了只限于同辈分男女之间的两性关系。这种按照辈份区分的婚姻关系叫做血缘婚姻,它构成了“血缘家庭”。

通过婚姻形式的变迁我们可以发现社会组织的演变。到了母系氏族文明的繁盛时期,婚姻形态已由自由群婚转化为有相对固定目标的对偶婚,当然当时的配偶关系并非完全固定,男方可以另寻女伴,女方亦可别觅男郎。只是男女间对于性交往的对象有了更高的认知,开始出现了选择性的追求。这种追求本身,其实就已经与原始共享原则产生了背离,明显就是个体个性意识产生的表现。自然,这个变化出现的前提,一方面是物资的相对剩余使得个人有了属于自己的闲暇空间,更多的是有了自我表现的平台。到母系氏族文明的晚期,由于男性在生产中的作用发挥增大,社会地位日益凸显,个体自主意识也必然提高,更重要的是父系氏族的后代繁衍能力完全可以超越母系氏族。男子成为维系氏族血脉的中心后,这阶段的两性婚配又出现了一些新的状况,主要有两种:一种是族外抢婚,另一种则是交换婚。

族外抢婚和交换婚,首先开端于氏族或部落的首领以及勇敢善战的武士。上古部族之间经常有争斗,胜的一方可以通过俘获对方的男女和牲畜扩大势力,战败的部落男性通常被杀或者驱散或者为奴,掠夺貌美的女性则用以奖励给表现突出的小群体或者个人做为侍妾,生育子女,子孙强壮繁盛。其实最原始的部落争斗往往就是为了掠夺女性以克服婚配资源的不足,因为当时生产力水平根本不足以养过每一个人,还需要捕猎和采集作为补充,也没有其他财产可以侵占。外族掠得的女性虽然地位不平等,但是子女是一样的,人们必然会发现不同族的后代要明显优于同族婚配的后代。这时,婚配规则渐渐发生变化。一个重要原则就是禁止同族同姓同宗婚配,见《晋语》:“同姓则同德,同德则同心,同心则同志,同志虽远,男女不相及;畏黩故也。黩则生怨,怨乱毓灾,灾毓灭姓。是故娶妻避同姓,畏乱灾也”。 后来力量强势的氏族部落就必然组织专门从敌对部落掠夺妇女的行动。于是,抢婚逐渐发展成为某些部落的一种婚姻形态。中国一些边远少数民族还曾延续抢婚习俗,甚至到近代仍遗风不绝。当然不是所有的部落和氏族都有足够的实力采取硬性争抢的,更多的友好部落或氏族之间就出现了交换婚,有互送女子,也有支付实物等不同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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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送女子的交换婚,早在母系氏族社会初期即已存在。通婚的两个氏族,甲氏族的女子必为乙氏族男子之妻,反之,乙氏族的女子亦必为甲氏族男子之妻。这种交换婚,是甲乙氏族彼此以一群姐妹与一群配偶之间的互换,并未改变男方从母系家族生活的处境。即使到对偶婚阶段,因婚配的男女双方关系仍然不稳定,婚姻形态仍保留一定程度的群婚性质。但是到母系氏族社会向父系氏族社会过渡阶段的交换婚,则有根本的改变。男子随着经济地位的提高,自主独立意识和对女性及其子女的占有欲出现。男子往往开始以本氏族的一个姐妹交换通婚氏族的女子为妻。这样的交换方式,一直延续了很久。

其实这两种婚配方式的出现,应该也是原始人长期观察发现,不同族群间性交往后繁衍后代显现各种优势的结果。因此说,人类发展的历史首先是大脑思维的自我突破、自我超越的结果,没有一部分人的观察归纳,没有一步步的突破,人类可能就是今天的蜜蜂和蚂蚁。由于族外婚配的扩大,人类的交往范围也不断扩大,许多单一部落大家庭也走向了多氏族的部落,出现了最初的城市。

现在中国边远地区仍然有少数民族保留这样的通婚规则,由于同氏族的男女之间不得婚配,通婚的氏族,则组成联合部落。云南省西盟佤族即实行父系氏族外婚,一般是两个毗邻而居的氏族互相通婚。佤族以交换婚为常见,有学者调查了他们 40 对夫妻中,有半数就是氏族外的交换婚,即临近村寨的兄妹相互互为夫妻。并且还有一夫多妻的现象,包括同时娶姊妹为妻。但是一妻多夫的现象却已经不存在。佤族另一种婚姻形式是转房。如妻子过世了,丈夫就可以续娶妻子的姊妹。而丈夫过世了,妻子则转嫁给丈夫的兄弟。如果不转嫁给丈夫的兄弟及其从兄弟,则必须拿出一定的身价赔偿给夫家。所以,妻在转嫁还是赔偿身价二者之间,多选择转嫁。因为她本人一般无力赔偿身价,而转嫁之后,其身价可由续娶她的男子承担,这习俗就是没有给出嫁的女性有过多的自由选择。此外,还有一种抄婚的形式比较特殊。就是同已订婚或已婚女子定情私通,都要冒被抄家的风险。而已订婚或已婚的男子则因获得财物上的补偿而不可以再追究。也许这种习惯法的产生,正是基于保护男子财产的目的,其实也是化解调解村落内部矛盾的一种民间方式。日益发展的父权,使女子在家庭中的地位明显下降,已沦为男子的个体私有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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佤族的婚姻形式虽多,但是都要遵守氏族外婚这个基本原则。对违反这个原则的人要进行严厉的惩罚,不仅会被本氏族抄家,开除出氏族,甚至会驱逐出村社。氏族外婚甚至笼罩着神秘的宗教色彩,如久旱不雨,狂风肆虐,雷电击人等一系列的天灾,都可以归罪于同氏族内的通婚。如果同氏族的人发生性关系,也要举行祭祀赎罪。可见,同族通婚已经成为绝对不可以犯禁的天条铁律了。从现存这些尚处于父系文明族群的情况,我们可以感受到几千年前整个人类社会的实际情况。

凡事分分合合,合久必分应该是大自然的客观规律。随着对偶婚逐渐向比较稳定夫妻婚姻转化,剩余产品最终成为家庭的私有财产。每一个个体之间因为能力的差异,占有财富的多少开始出现差距。而越来越多的财富需要传承,就又刺激男人们必须对自己的孩子有更大的确认性。那么只有不让其他男人染指自己的女人,男人们之间慢慢达成了谁也不侵犯别人的女人的默认约定。群婚时代终于过去了,慢慢就演变成了相对专偶形态的父系文明。私有制的出现和婚配关系的演变应该是交织并行的,但是这个大家族集体意识转向小家庭私有意识的变化大大加速了历史进程。可以说,原始个体差异造成的贫富差异才是私有制产生的客观基础。作为早期人类社会规则,私有制是人类文明一大新起点,是对个体差异的承认和尊重,同样也进一步激发了人类自我表现和自我超越的内动力。

在西欧的原古居民堡寨遗址考古发现,他们已经制造了质量优良的青铜制品。墓葬中,有的葬物简陋,有的豪华,说明了社会已出现贫富分化。从考察大汶口墓群的随葬品也可以发现,当时的贫富差异已经非常明显。有的随葬品十分简陋,甚至一无所有。而某些大墓,不仅使用木质葬具,随葬大量的陶器和石、骨器,还有精致的玉器和象牙器。用猪头或猪下颌骨等随葬的墓,在大汶口墓群中有 49 座,约占 133 座墓总数的 37%。13 号墓,随葬猪头多达 14 个。猪作为饲养的家畜,本是氏族或亲族的集体财产,既用于随葬,显然已属于私人所有。

莫尔在《乌托邦》中说私有制是人类历史的万恶之源。我们从原始婚配关系的变化,男性们出现明显对配偶的垄断意识开始,就注定了最后私有制的产生。相对于群婚而言,垄断婚就是私有意识,同时就有对自己亲身子女的特殊关注。随着生产能力的提高,对性和人的感情态度很快延伸到剩余的物产,因此说私有制也是人类加速度发展的动力之源,然而私有制仿佛剪破了原本捆束着人类族群优雅从容共同演进的链接网,人们逐渐地变成了脱缰之马,各自折腾起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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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把私有制界定为大家对资源或物品可以归个人所有的共同规则。那么一旦有了私有物或物品的私有化,也就有了私有制。只不过物品的私有化,肯定有一个从无到有的过程。所以私有制也有一个从简单到丰富、从单个到多项的转化过程。

对于私有化是从哪一类物品开始的,学界讨论比较复杂,一般都认为有工具类物品开始继而发生于生活用品的观点,这方面在马克思和恩格斯也有提及,马克思说:“武器和衣服最早成为私有财产的对象。”(见《马恩全集》第45 卷,210 页)恩格斯说:在氏族社会,“男女分别是自己所制造的和所使用的工具的所有者,男子是武器、渔猎用具的所有者,女子是家庭用具的所有者。”(见:《马恩选集》第3卷,201 页)

但是就我们现在研究发现,如果远古独属性关系的假设存在,那么最早的私有物品应该是装饰物。在族群共同生活的集体,一切有实际价值的物品,包括工具在内,大家都会有强烈的共享意识,包括异性伴侣在内。那么,为了博取欢心,除去足够的力量展示,必要的情调,是大自然一切动物的本能,就好比孔雀开屏。所以,一些在当时没有特别实用价值,或捡拾的漂亮贝壳,骨制品以及好看的石头,甚至小花小草,应该是最早生成的私有物品。这一点,我们从现在的许多原始部落人群可以观察,他们除了身上佩戴和嵌入肉身的一些私人财富以外,并没有其他物品,甚至也完全没有想要占有的意识。而恰恰那些看起来没有特别实用价值,却给予了一定纪念意义的物品,由个人所有,其他人类是不会有任何异议的。事实上,在早期原古墓地也有类似物品的考古发现。1986 年 8 月,河南的文物考察研究所工作人员在舞阳县贾湖遗址考古挖掘,一座年代大约在 7000 至 9000 年前的新石器时代墓葬。发现一根动物骨头做成的笛子。又过了一年,经过科学院生物专家的检测证明了这个骨笛是折下了当时丹顶鹤翅膀上的骨头,经过人工打磨钻刻后制作而成的。这是中国迄今为止发现最早的乐器,也是世界上最早的笛子。这类物品当时应该就完全属于私有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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