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家庭出現與個體權益意識,是男性的覺醒,看來還真男人自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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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中已經提及,在原始人群和部落氏族社會初期,人們的生產活動和抵抗自然災害能力極端低下,必須集體抱團協作,才能維持生存和繁衍。這樣的狀況下,族群內部沒有能夠保存剩餘食物,大家沒有財富的觀念,也沒有婚姻的束縛,自然亦無從產生個體私有意識。族群內部的人們過著共同勞作,共同擁有,群婚無束,聽天由命的日子。隨著部落繁盛時期開始,農業、畜牧業、製陶業、紡織業的逐漸出現,使人類的生活條件明顯改善。人們勞作所獲的產品,除維持自身基本的生活需求之外,已略有剩餘,而且能夠加工和儲存,自然這些剩餘產品一開始也都還是屬於氏族或親族集體共同所有的。馬克思在《摩爾根〈古代社會〉一書摘要》中指出:“原始群團為了生計必須分成小集團,它就不得不分成血緣家族,仍實行雜交;血緣氏族是第一個“社會組織形式”。”因此對於原始人類婚姻關係的深入研究就可以認識當時社會的組織狀況。我們說進入氏族文明時,原始人類的兩性關係就已經開始脫離了原始群居的群婚狀態,父母輩同子女之間的兩性關係已被禁止,而開始了只限於同輩分男女之間的兩性關係。這種按照輩份區分的婚姻關係叫做血緣婚姻,它構成了“血緣家庭”。

通過婚姻形式的變遷我們可以發現社會組織的演變。到了母系氏族文明的繁盛時期,婚姻形態已由自由群婚轉化為有相對固定目標的對偶婚,當然當時的配偶關係並非完全固定,男方可以另尋女伴,女方亦可別覓男郎。只是男女間對於性交往的對象有了更高的認知,開始出現了選擇性的追求。這種追求本身,其實就已經與原始共享原則產生了背離,明顯就是個體個性意識產生的表現。自然,這個變化出現的前提,一方面是物資的相對剩餘使得個人有了屬於自己的閒暇空間,更多的是有了自我表現的平臺。到母系氏族文明的晚期,由於男性在生產中的作用發揮增大,社會地位日益凸顯,個體自主意識也必然提高,更重要的是父系氏族的後代繁衍能力完全可以超越母系氏族。男子成為維繫氏族血脈的中心後,這階段的兩性婚配又出現了一些新的狀況,主要有兩種:一種是族外搶婚,另一種則是交換婚。

族外搶婚和交換婚,首先開端於氏族或部落的首領以及勇敢善戰的武士。上古部族之間經常有爭鬥,勝的一方可以通過俘獲對方的男女和牲畜擴大勢力,戰敗的部落男性通常被殺或者驅散或者為奴,掠奪貌美的女性則用以獎勵給表現突出的小群體或者個人做為侍妾,生育子女,子孫強壯繁盛。其實最原始的部落爭鬥往往就是為了掠奪女性以克服婚配資源的不足,因為當時生產力水平根本不足以養過每一個人,還需要捕獵和採集作為補充,也沒有其他財產可以侵佔。外族掠得的女性雖然地位不平等,但是子女是一樣的,人們必然會發現不同族的後代要明顯優於同族婚配的後代。這時,婚配規則漸漸發生變化。一個重要原則就是禁止同族同姓同宗婚配,見《晉語》:“同姓則同德,同德則同心,同心則同志,同志雖遠,男女不相及;畏黷故也。黷則生怨,怨亂毓災,災毓滅姓。是故娶妻避同姓,畏亂災也”。 後來力量強勢的氏族部落就必然組織專門從敵對部落掠奪婦女的行動。於是,搶婚逐漸發展成為某些部落的一種婚姻形態。中國一些邊遠少數民族還曾延續搶婚習俗,甚至到近代仍遺風不絕。當然不是所有的部落和氏族都有足夠的實力採取硬性爭搶的,更多的友好部落或氏族之間就出現了交換婚,有互送女子,也有支付實物等不同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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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送女子的交換婚,早在母系氏族社會初期即已存在。通婚的兩個氏族,甲氏族的女子必為乙氏族男子之妻,反之,乙氏族的女子亦必為甲氏族男子之妻。這種交換婚,是甲乙氏族彼此以一群姐妹與一群配偶之間的互換,並未改變男方從母系家族生活的處境。即使到對偶婚階段,因婚配的男女雙方關係仍然不穩定,婚姻形態仍保留一定程度的群婚性質。但是到母系氏族社會向父系氏族社會過渡階段的交換婚,則有根本的改變。男子隨著經濟地位的提高,自主獨立意識和對女性及其子女的佔有慾出現。男子往往開始以本氏族的一個姐妹交換通婚氏族的女子為妻。這樣的交換方式,一直延續了很久。

其實這兩種婚配方式的出現,應該也是原始人長期觀察發現,不同族群間性交往後繁衍後代顯現各種優勢的結果。因此說,人類發展的歷史首先是大腦思維的自我突破、自我超越的結果,沒有一部分人的觀察歸納,沒有一步步的突破,人類可能就是今天的蜜蜂和螞蟻。由於族外婚配的擴大,人類的交往範圍也不斷擴大,許多單一部落大家庭也走向了多氏族的部落,出現了最初的城市。

現在中國邊遠地區仍然有少數民族保留這樣的通婚規則,由於同氏族的男女之間不得婚配,通婚的氏族,則組成聯合部落。雲南省西盟佤族即實行父系氏族外婚,一般是兩個毗鄰而居的氏族互相通婚。佤族以交換婚為常見,有學者調查了他們 40 對夫妻中,有半數就是氏族外的交換婚,即臨近村寨的兄妹相互互為夫妻。並且還有一夫多妻的現象,包括同時娶姊妹為妻。但是一妻多夫的現象卻已經不存在。佤族另一種婚姻形式是轉房。如妻子過世了,丈夫就可以續娶妻子的姊妹。而丈夫過世了,妻子則轉嫁給丈夫的兄弟。如果不轉嫁給丈夫的兄弟及其從兄弟,則必須拿出一定的身價賠償給夫家。所以,妻在轉嫁還是賠償身價二者之間,多選擇轉嫁。因為她本人一般無力賠償身價,而轉嫁之後,其身價可由續娶她的男子承擔,這習俗就是沒有給出嫁的女性有過多的自由選擇。此外,還有一種抄婚的形式比較特殊。就是同已訂婚或已婚女子定情私通,都要冒被抄家的風險。而已訂婚或已婚的男子則因獲得財物上的補償而不可以再追究。也許這種習慣法的產生,正是基於保護男子財產的目的,其實也是化解調解村落內部矛盾的一種民間方式。日益發展的父權,使女子在家庭中的地位明顯下降,已淪為男子的個體私有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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佤族的婚姻形式雖多,但是都要遵守氏族外婚這個基本原則。對違反這個原則的人要進行嚴厲的懲罰,不僅會被本氏族抄家,開除出氏族,甚至會驅逐出村社。氏族外婚甚至籠罩著神秘的宗教色彩,如久旱不雨,狂風肆虐,雷電擊人等一系列的天災,都可以歸罪於同氏族內的通婚。如果同氏族的人發生性關係,也要舉行祭祀贖罪。可見,同族通婚已經成為絕對不可以犯禁的天條鐵律了。從現存這些尚處於父系文明族群的情況,我們可以感受到幾千年前整個人類社會的實際情況。

凡事分分合合,合久必分應該是大自然的客觀規律。隨著對偶婚逐漸向比較穩定夫妻婚姻轉化,剩餘產品最終成為家庭的私有財產。每一個個體之間因為能力的差異,佔有財富的多少開始出現差距。而越來越多的財富需要傳承,就又刺激男人們必須對自己的孩子有更大的確認性。那麼只有不讓其他男人染指自己的女人,男人們之間慢慢達成了誰也不侵犯別人的女人的默認約定。群婚時代終於過去了,慢慢就演變成了相對專偶形態的父系文明。私有制的出現和婚配關係的演變應該是交織並行的,但是這個大家族集體意識轉向小家庭私有意識的變化大大加速了歷史進程。可以說,原始個體差異造成的貧富差異才是私有制產生的客觀基礎。作為早期人類社會規則,私有制是人類文明一大新起點,是對個體差異的承認和尊重,同樣也進一步激發了人類自我表現和自我超越的內動力。

在西歐的原古居民堡寨遺址考古發現,他們已經制造了質量優良的青銅製品。墓葬中,有的葬物簡陋,有的豪華,說明了社會已出現貧富分化。從考察大汶口墓群的隨葬品也可以發現,當時的貧富差異已經非常明顯。有的隨葬品十分簡陋,甚至一無所有。而某些大墓,不僅使用木質葬具,隨葬大量的陶器和石、骨器,還有精緻的玉器和象牙器。用豬頭或豬下頜骨等隨葬的墓,在大汶口墓群中有 49 座,約佔 133 座墓總數的 37%。13 號墓,隨葬豬頭多達 14 個。豬作為飼養的家畜,本是氏族或親族的集體財產,既用於隨葬,顯然已屬於私人所有。

莫爾在《烏托邦》中說私有制是人類歷史的萬惡之源。我們從原始婚配關係的變化,男性們出現明顯對配偶的壟斷意識開始,就註定了最後私有制的產生。相對於群婚而言,壟斷婚就是私有意識,同時就有對自己親身子女的特殊關注。隨著生產能力的提高,對性和人的感情態度很快延伸到剩餘的物產,因此說私有制也是人類加速度發展的動力之源,然而私有制彷彿剪破了原本捆束著人類族群優雅從容共同演進的鏈接網,人們逐漸地變成了脫韁之馬,各自折騰起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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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把私有制界定為大家對資源或物品可以歸個人所有的共同規則。那麼一旦有了私有物或物品的私有化,也就有了私有制。只不過物品的私有化,肯定有一個從無到有的過程。所以私有制也有一個從簡單到豐富、從單個到多項的轉化過程。

對於私有化是從哪一類物品開始的,學界討論比較複雜,一般都認為有工具類物品開始繼而發生於生活用品的觀點,這方面在馬克思和恩格斯也有提及,馬克思說:“武器和衣服最早成為私有財產的對象。”(見《馬恩全集》第45 卷,210 頁)恩格斯說:在氏族社會,“男女分別是自己所製造的和所使用的工具的所有者,男子是武器、漁獵用具的所有者,女子是家庭用具的所有者。”(見:《馬恩選集》第3卷,201 頁)

但是就我們現在研究發現,如果遠古獨屬性關係的假設存在,那麼最早的私有物品應該是裝飾物。在族群共同生活的集體,一切有實際價值的物品,包括工具在內,大家都會有強烈的共享意識,包括異性伴侶在內。那麼,為了博取歡心,除去足夠的力量展示,必要的情調,是大自然一切動物的本能,就好比孔雀開屏。所以,一些在當時沒有特別實用價值,或撿拾的漂亮貝殼,骨製品以及好看的石頭,甚至小花小草,應該是最早生成的私有物品。這一點,我們從現在的許多原始部落人群可以觀察,他們除了身上佩戴和嵌入肉身的一些私人財富以外,並沒有其他物品,甚至也完全沒有想要佔有的意識。而恰恰那些看起來沒有特別實用價值,卻給予了一定紀念意義的物品,由個人所有,其他人類是不會有任何異議的。事實上,在早期原古墓地也有類似物品的考古發現。1986 年 8 月,河南的文物考察研究所工作人員在舞陽縣賈湖遺址考古挖掘,一座年代大約在 7000 至 9000 年前的新石器時代墓葬。發現一根動物骨頭做成的笛子。又過了一年,經過科學院生物專家的檢測證明了這個骨笛是折下了當時丹頂鶴翅膀上的骨頭,經過人工打磨鑽刻後製作而成的。這是中國迄今為止發現最早的樂器,也是世界上最早的笛子。這類物品當時應該就完全屬於私有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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