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的一把手為何不能稱為院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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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長」之所以叫「檢察長」而不是「院長」,跟檢察院的組織結構並沒關係,而是最早由其職責決定的。中國稱呼「檢察長」大概是繼受了習慣稱呼,而非刻意設置。

第一,除了中國以外,大多數國家的檢察機關,最早基本上隸屬於法院,或者隸屬於司法行政機關(如司法部),故並不稱呼「檢察院」,多用「檢察署」或「檢察廳」稱呼,因此檢察機關的首長通常並不稱呼「院長」。

第二,法院院長稱呼「院長」,是因為作為法院院長(而非首席大法官)時的最主要職責是管理法院,而不是管理每場審判,主持或主要負責每場審判的法官當庭叫「審判長」;檢察長的最主要職責,在大多數國家的檢察機關,則是代表檢察機關,即「代表全體檢察官」或「代表檢察權」,管理檢察院反而是其附屬職責。這也是「公訴」制度的體現之一。例如在英國,檢察長的主要職責是:代表政府追訴某些重大的犯罪案件,例如叛國案和重大的違憲案;授意批准涉及國家秩序、國家機密、種族關係的犯罪等案件之公訴。又如美國,美國聯邦檢察長即為司法部部長,在聯邦最高法院審理案件時,檢察長代表聯邦政府出庭;地方檢察長則代表地方檢察機關出席地方法院的公訴案件。在英國和美國,檢察長一般稱為「Attorney General」,是因為在公訴中,他們的角色是「政府代表」或者「政府律師」。在職責這個層面上,作為全體檢察官(很多時候被視為國家機構,類似國家主席是機構而不是職務)之代表或檢察權之代表時,「檢察長」才能體現出意義(英文裡General之意義),「檢察院院長」則不行。

第三,中國的「檢察」制度大概由清末法制改革時由英美和德日的檢察制度改進而來,比較可能的是日語「検察官」轉化而來,民國時期繼受了「檢察總長」「檢察長」等概念,新中國移植了蘇聯系統後繼承了「檢察長」的稱呼。在中國大多數時候檢察院檢察長會授權或指定某檢察官代表「國家之檢察權」進行公訴,而非凡事親自出庭,因此中國「檢察長」名字與職責的聯繫就被弱化了,在加上中國的檢察機關從法院或政府分離出來了,也叫「院」,並且與「平級法院」平級組成司法機關、經常同時出沒,故而客觀上造成了這種混淆。不過由於其名稱與職責的聯繫只是弱化,而非瓦解,故而大概在命名時就繼受了「檢察長」的原始概念和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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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的一把手通常稱為檢察長。之所以這樣稱呼,而不像法院那樣稱呼為院長,主要原因有二。

一、突出檢察院的職能作用和重要地位。檢察院是法律監督機關,其主要職能是檢察、監督法律的實施,重點監督公安、司法、法院等執法部門的執法情況,查處、糾正、懲處執法部門及人員徇私枉法的情況。因此,稱為檢察長更凸顯其地位、作用的不一般。

二、是一種約定俗成。我國的檢察制度主要是源自前蘇聯的檢察制度體系。這套體系包括職能、職責、機構設置及稱呼等。而且,稱呼為檢察長也是國際通行的稱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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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要從我國檢察官制度的起源談起。民國建立後,仿照西方建立了法院,這個時候的法院裡面不僅有法官,還有檢察官,這種設置叫做“法檢合署”制。當時主管全院事務的長官被稱呼為院長,而只負責管理檢察官的長官,就只能稱呼為檢察長。從此以後,檢察長的稱呼便一直保留下來了,即使檢察官群體後來從法院獨立出來,成立了單獨的檢察院。現如今法國仍然實行法檢合署制,法院同時存在院長和檢察長兩個長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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