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永浩一夜帶貨1.7億,產品質量問題誰擔責?樹人律師談看法

羅永浩一夜帶貨1.7億,產品質量問題誰擔責?樹人律師談看法


2020年3月31日,小米率先拉開帷幕,官宣#羅永浩#於2020年4月1日晚八點抖音直播帶貨。自帶流量羅永浩再度登上熱搜,相關文章頓時鋪天蓋地,網民們也紛紛為直播準備就緒。

羅永浩一夜帶貨1.7億,產品質量問題誰擔責?樹人律師談看法

據相關數據顯示昨夜羅永浩抖音直播,3小時內,帶貨高達1.7億;直播結束,羅永浩算是功成身退,完美謝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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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現如今,直播帶貨日漸流行,前有李佳琦通過直播瘋狂帶貨,今有羅永浩攜眾多產品入駐抖音高調亮相。網民們為愛豆瘋狂卸貨。貨物到家,產品質量由誰負責?

通過對Alpha案例庫的檢索可知,近年來,主播直播帶貨引發的案件日趨增多,尤其是2017年至今,幾乎是直線上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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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聯網日漸多元化發展,在直播帶貨潮流中買家的權益如何保障?本所律師本期推文帶貨,帶您直擊責任主體,保障自身權益。

銷售商低則500、最高不限

若買家購買的貨物與銷售商展現的實物樣品或者表明的服務質量不符,銷售商故意告知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的行為一旦坐實,則構成欺詐。

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相關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500元的,按500元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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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食品安全領域,生產或者經營者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仍進行出賣時,消費者除了要求賠償所遭受的損失外,還可以向其主張支付價款的十倍或者損失的三倍賠償金,且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賠償。

主播連帶、重則涉刑

主播帶貨時,在明知或應知推銷產品或服務有質量問題、涉嫌虛假廣告,仍作為廣告經營者、發佈者或代言人,造成消費者損害情形下,應與廣告主承擔連帶責任。特別是關乎消費者生命健康產品的虛假廣告,如食品、保健品等,如果給消費者造成損害,無論是廣告經營者、發佈者還是代言人,都應與廣告主承擔連帶責任。如果“帶貨主播”的行為涉及故意銷售假冒產品,還可能被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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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臺疏忽連帶、重則停業

直播帶貨,網絡平臺的交易額屢破新高。根據《電子商務法》規定,電子商務平臺知道或應當知道經營者銷售的商品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或有其他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行為,未採取必要措施的,依法與商品的銷售者承擔連帶責任。

在食品安全領域,平臺對商品銷售者的資質資格未盡到審核義務,或者對消費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消費者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甚至可能面臨責令限期改正、罰款的處罰,嚴重時甚至會被停業整頓。

結語

“帶貨一直存在,直播從未離開”,這一句話用在這兩年抖音、快手等類似平臺急速發展對人們生活產生的影響上再合適不過了。直播帶貨彷彿已成為電商標配,但由於主播准入門檻並無標準限制,商品質量始終無法保證;直播帶貨仍需要政府適量引導,使其走向規範化,行業方能健康長足發展,從而更有效保障買家權益。

附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四條:消費者通過網絡交易平臺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要求賠償。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不能提供銷售者或者服務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繫方式的,消費者也可以向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要求賠償;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作出更有利於消費者的承諾的,應當履行承諾。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賠償後,有權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追償。

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明知或者應知銷售者或者服務者利用其平臺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未採取必要措施的,依法與該銷售者或者服務者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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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五條:消費者因經營者利用虛假廣告或者其他虛假宣傳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務,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經營者要求賠償。廣告經營者、發佈者發佈虛假廣告的,消費者可以請求行政主管部門予以懲處。廣告經營者、發佈者不能提供經營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繫方式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廣告經營者、發佈者設計、製作、發佈關係消費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務的虛假廣告,造成消費者損害的,應當與提供該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九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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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費者提供,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受害人有權要求經營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一條等法律規定賠償損失,並有權要求所受損失二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七條: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務,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第二十七條: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應當要求申請進入平臺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經營者提交其身份、地址、聯繫方式、行政許可等真實信息,進行核驗、登記,建立登記檔案,並定期核驗更新。

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為進入平臺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非經營用戶提供服務,應當遵守本節有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第八十條: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並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的核驗、登記義務的;

(二)不按照本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稅務部門報送有關信息的;

(三)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對違法情形採取必要的處置措施,或者未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的;

(四)不履行本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的商品和服務信息、交易信息保存義務的。

法律、行政法規對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為的處罰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消費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受到損害的,可以向經營者要求賠償損失,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損失。接到消費者賠償要求的生產經營者,應當實行首負責任制,先行賠付,不得推諉;屬於生產者責任的,經營者賠償後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屬於經營者責任的,生產者賠償後有權向經營者追償。

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標籤、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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