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媒体重磅首发 | 王龄辉:司法智能化的四方面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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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韩国强题字)

全媒体重磅首发 | 王龄辉:司法智能化的四方面思考

王龄辉 |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检察技术部四级主任科员。

曾从事司法信息化建设工作,参与办公、办案项目建设(包括立项、评审、招标、需求调研、功能设计的全流程建设)。拥有法律职业资格。


因为我们也关注司法信息化、也写过一些东西,所以读后更感此文的优秀。非长期从事司法信息化建设者,无法发现、总结出这些重要核心问题。文章不长,但作者的体会与思考深入而全面,很有见地,语言准确而简洁。这种风格也是司法兰亭会一贯坚持的。感谢素未谋面的龄辉兄赐稿司法兰亭会!无以回报,用心编辑了下。

司法工作智能化是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对美好生活的需要在司法工作方面的重要手段。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上层建筑反作用于经济基础。智能化属于经济基础的范畴,司法属于政治的范畴,司法智能化的发展必然要促进司法业务的发展。

司法智能化建设是一个长周期、系统性的工程,不能产生“快速政绩”,没有“功成不必在我”的责任和担当,做不了、做不好司法智能化工作。任何事物的发展都有其客观规律,这种客观规律由其内在要求和社会物质条件发展所决定。

做好司法智能化工作需要把握司法工作和智能化工作两方面的发展规律,并做好两方面发展规律的有机统一。

党中央指出,“要遵循司法规律,把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和现代科技应用结合起来,不断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这为司法工作指明了发展规律和路径。

智能化主要是指运用人工智能等新技术为主要手段的科技革命工作。人工智能正在全球范围内引领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升级。自2006年深度学习算法被提出、2012年开始大数据爆发式增长以来,人工智能领域的各项技术分支也在不断发展,人工智能相关的产业化落地方案和商业化模式逐渐清晰(引自中国科学院《2019年人工智能发展白皮书》)。

由此可见,当前智能化的发展规律:以大数据为基础,运用机器算法,深度融入各领域各方面,让一切可视化、可量化,使工作运行更高效、更透明、更便捷。

下面,我将从外部与内部、顶层与基层、横向与纵向、观念与制度四个维度,阐明我对做好两方面发展规律的有机统一的想法。


一、外部与内部

外部与内部,是指司法智能化工作发展所处的社会条件和其作为一项科技活动的内在需求。

从外部条件来讲,人工智能为经济社会发展注入了新的动能,催生了大量的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深刻改变着人们的生产生活方式,对社会治理既产生了新机遇,更是新挑战。旧的司法工作运行方式已经远远不能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参与感和知情权。

各级司法机关开展了大量的信息化建设实践探索,信息发布系统、执法办案系统、信息采集系统、考核管理系统、网上办事系统等。可谓是琳琅满目。

但部门与部门之间、单位与单位之间,单位与群众之间条块分割严重,导致部分系统运行困难,不能达到最初的设计目的。

任何事物的发展都会经历量变到质变,谁也不能否认这种实践探索为司法工作智能化打下了基础,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司法工作的发展。但是,这种耗时耗力耗财的建设模式已经无以为继,比如某高级人民法院仅日常驻场的信息系统外包运维人员就多达五、六十人,甚至仍疲于应对日益增长的运维工作。

调动各方当事人积极性,甚至采用市场化手段,共同参与司法智能化生态系统建设,尤其是充分拓展群众参与司法的途径,成为做好司法智能化的外部要求。

比如司法机关可以与研究机构或公司合作开发面向群众的法律服务平台。平台由企业主导组织开发、市场化运营,司法机关提供需求和案件公开数据。

平台可为群众提供法律咨询、委托律师、公正办理、在线预约、文书送达、诉讼期间的提示、法律法规汇编、典型案例发布等一站式法律服务。

司法工作人员可以实名注册,解答、咨询法律问题,在一问一答的过程中宣传普及法律知识。解答或咨询形成的数据,又可以抓取出来作为对司法人员的考评指标。

同时,平台可以为司法人员推送在办案件的所有相关信息,使司法人员对在办案件有一个全面的、历史的了解,以便于选择恰当的方式使“案结事了”。

群众还可以通过平台寻找符合自身需求的律师。律师的评价指标则可以通过大数据分析进行多维度展示或者排名对比,比如个人经历、擅长领域、擅长罪名、被告委托和原告委托分类数据、一审和二审分类数据,主要工作区域、收费标准、从业时间等。甚至擅长相同罪名下,还可以细分,比如故意伤害,有轻伤、重伤、死亡之分,同样平台可以为律师推荐案源。

这些数据信息又可以为司法行政机关加强律师监管提供参考,同时又可以促进律师行业的规范化、精细化发展和律师执业水平的提升。

相信随着数据的积累和功能的不断完善,需求会不断地挖掘出来。参与的每一方在付出的同时也获得了既得利益,共享共建的生态体系也就越来越健全。

从内部需求来讲,司法智能化工作发展要树立“产品观”。所谓“产品观”就是研发者和使用者要形成良性互动,不断打磨,能够随着需求的变化不断迭代升级。梦想着一口气走完“长征路”是不符合现实的,无论是研发人员还是用户都应该认识到这一点。这就需要产品要有大量的用户做支撑才能走得更远。

基于此可以判断,过去条块化的建设模式存在严重的用户不足的缺陷,笔者认为这也是很多系统应用效果不理想,甚至验收即意味着下线的重要原因。

以检察系统为例,全国共有在编人员22万左右。司法改革后,人员实行分类管理,分为:员额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其中员额检察官和检察辅助人员占比为70%-85%,也即总数大约为15.4万-18.7万左右。

这些人员中又包含了有具体案件办理任务的人员(如承担普通刑事案件办理的人员)和无具体案件办理任务的人员(如承担受理和分案任务的人员、法律政策研究人员、控告申诉办理人员等)。

如果再细分下去,这些人员又包含了全国四级检察机关的所有员额检察官和检察辅助人员。而根据我国案件的管辖原则,大部分案件集中在基层司法机关立案处理。

所以按照业务类型建设的应用系统,其终端用户微乎其微,甚至很多用户初次使用后就放弃了。无论是测试阶段还是正式上线阶段,根本无法支撑后续的优化、反馈任务,其应用效果可想而知。


二、顶层与基层

顶层与基层,是指各级司法机关在智能化工作中所应该担负的角色。司法机关智能化建设经历了近十年的发展。

可以说一直走的是“游击战”战略,既有全国统一建设的系统、又有各地自建的系统,投入了大量的财力物力人力,重复建设、盲目建设大量存在。

当然,如上文所述,也不能否认其在司法智能化发展史上发挥的重要作用。

而现在的情况是:法院的系统以省级自建为主,最高法统一建设为辅。检察的系统以最高检统一建设为主、省级院自建为辅。而公安的系统更是纷繁复杂,谈不上哪个是主、哪个是辅。无论是跨单位还是跨部门都不能实现数据共享,这其中主要包含了技术和制度两方面的原因。

在客观情况发生深刻变化的今天,司法智能化工作也应该调整其“战略”,实现从“游击战”向“阵地战”的全面转变。

所谓“阵地战”即是指充分发挥我国集中力量办大事的制度优势。各司法系统的最高机关应该集中力量打基础:统一搭建一个云平台、建设一套核心系统、制定一个技术标准、出台一个发展规划。

各省级司法机关承担工具性、轻应用的建设工作和最高机关确定的试点建设工作。运行稳定后部署在统一搭建的云平台,实现共享。对于功能相似的轻应用限制开发数量。

同时,对比共享后的使用数据,对反馈较好的轻应用扶持优化。更重要的是,市级以下单位只负责需求反馈,无需投入开发新系统。这种模式对于打破技术和制度壁垒可以发挥重要作用。

同时,也应反思当前司法机关的人员分类改革:比如检察系统,区县一级检察机关已经全部取消了信息化部门,人员编入后勤保障部门,甚至部分省级院信息化部门也和后勤保障部门合并,人员流失严重且日常保障工作更加繁重,已无力承担专业性很强的信息化建设工作。


三、横向与纵向

横向与纵向,是指跨系统和跨层级司法机关之间的互联互通和数据共享。

现在各单位应用系统林立,单位内部尚不能实现互联互通,更不要说单位与单位之间了。基于上文提到的顶层与基层定位,统一的技术标准可以为互联互通扫清技术障碍。而统一的顶层规划可以为互联互通扫清制度障碍。

对于跨系统司法机关之间的互联互通,有的省份已经开展了政法委主导的建设政法大数据平台的实践探索,旨在实现公检法司之间的互联互通。

我以为,这种方式应该值得警惕,司法业务工作的程序性、专业性很强,打通各司法机关的信息系统不仅仅需要IT技术实力,更需要法律知识储备和运用能力。

政法委是党委领导和管理政法工作的职能部门,是实现党对政法工作领导的重要组织形式。客观的讲政法委目前还不具备司法机关专业系统的开发管理能力和司法业务参与能力,也无需配备这种力量。但是政法委在协调政法单位之间、政法单位和有关部门、地方之间具有天然优势。

所以,政法委在司法机关互联互通的工作中应该扮演“主持人”的角色。负责牵头制定司法机关之间互联互通的规章制度、技术标准和统筹协调共享数据需求。

至于跨层级的互联互通,采用上文提出的由最高机关统一建设的业务系统即可。这样,同系统内数据共享将不存在技术和制度障碍,统筹需求后再划分权限即可。


四、观念和制度

观念和制度是司法智能化工作发展的“最后一公里”。司法智能化工作的发展不是孤立的,具有全局性、系统性。相应调整司法人员的观念和工作制度,对司法智能化工作的推进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司法智能化对司法业务除了具有支撑作用,其引领、规范作用同样至关重要。而目前的现状是支撑不足、规范不强、引领不能,凸显了司法智能化的困境。业务和信息化两张皮现象明显且普遍。

观念直接体现在工作习惯上,而司法机关的人员年龄结构普遍偏大,尤其是领导人员。以最高人民检察院为例,首批入额检察官平均年龄47.5岁,平均法律工作经历年限为23年。几十年形成的工作方式和习惯难以改变。同时,他们对互联网产品的操作水平低于社会平均水平。

智能化产品的设计者在充分考虑这一因素的前提下,司法人员的工作习惯也应该作出相应的调整。二者是利益共同体,要相互理解、相互配合,而不是互相埋怨。

经常有人拿“微信”等流行软件产品做对比。微信无疑是一款伟大的通讯软件,但也应该认识到微信等流行软件功能逻辑的单一性。

而我们的智能化工作是一个系统工程。是由成百上千个互相关联的功能整合在一起的生态系统,是众多办事规则和制度的梳理和再造,它具有严格的规则性、程序性、严谨性和权威性。

这就产生了本文的第二个问题:制度的调整。智能化系统从来不是线下程序和规则向线上的生搬硬套。它需要在不改变基本原则的条件下,对相关制度的细枝末梢做出调整,以便系统运行更顺畅、更便捷。

以某检察机关建设的远程提讯系统为例。传统的提讯模式为检察人员把提票交给看守所干警,由看守所干警把嫌疑人提至看守所提讯室,检察人员进行讯问。远程提讯系统建成后,检察人员可以在本院通过远程提讯设备提讯嫌疑人。

但是由谁把提票交给看守所干警,或者是否可以使用电子提票,就成为影响远程提讯系统使用效率的重要因素,这就需要对相关的提讯制度作出调整。

随着5G时代的到来,万物互联即将成为现实,将为我们呈现一个数字世界。世界物质的发展将更加清晰化、可视化。这将为我们把握物质发展规律、提升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提供强有力的支撑。司法工作作为社会治理的矛盾集中点,提升智能化水平迫在眉睫。

以上观点请大家指正,如有不妥,欢迎批评。 作者:王龄辉;手机号码:18502285239。


本文编辑 | 朱桐辉,南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天津市法学会诉讼法学分会副会长兼秘书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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