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后加班,员工能否索要加班工资?

AHTV法治时空


疫情期间加班,根据劳动合同法当然可以索要加班费。为什么呢?因为这是劳动合同法所主张的!但在疫情1期间,我们虽可主张,但可根据公司实际灵活处理。

正常而言,规范性的企业是员工加班费会被相关部门,如HR部门、部门主管例行列入月度开支费用工资中,不需要员工存疑。对待一些管理不太规范的企业,就需要员工写申请、部门主管审批、到最后公司层领导审核、财务审定后发放。

但对疫情这一阶段,员工同样需要考虑加班费,人情不能大于理性,毕竟于公而言,规则是不需要任意破坏的,公司在运作的过程中,会出现不同阶段的困难,不能因为困难就要求员工放弃个人利益而帮助企业,事实上这样做的企业永远也是做不大的,只有在困难中,寻找更好的办法,消除员工彷徨感,给公司注入活力的老板才能更具生命力,增强凝聚力,为企业今后的发展打下更好的基础。

所以,疫情期间员工应该主张加班费,公司也应该主动计算加班费,至少现阶段有困难支付,可以推延发放这是可以的!大灾之间,是危机也是机会,但保存好员工,一起跨越,才更有好的未来!








虚谷传声


律师解答:根据本案的情况,这个是可以要求加班工资的。因为疫情期间的休假并不是劳动者主观医院上的一种调休。是为了响应国务院以及各级政府的号召,是为了控制疫情而产生的,所以在这个时候单位并不能以此为理由要求劳动者恢复生产之后进行延长工作或是在节假日继续上班。

如果员工确实存在加班情况,那么单位应当承担和支付加班费用,加班费用具体的支付费用方式为:正常工作日为百分之150;双休日为百分之200;节假日为百分之300。


AHTV法治时空


虽然楼主是从法律角度来问的,但这个问题更多牵扯到的是社会大形势以及自己的职业生涯规划问题。

从法律角度来说,如果合同上有明文的上下班时间规定,或者你拿劳动法跟公司说事,都是可以去争取“加班费”,这是属于你的权力。

只是,在职场中,以及社会协作关系里,考虑的不光是合法合理问题,还有利弊得失。是否能够争取的到?以及沟通失败的后果比如辞职是否有更好的选择?是否有必要在公司上下同气的时候一定要计较造成公司对自己的负面评价影响将来的升职加薪?是否可以在其它时候或者其它地方找回收益?

扩展说一下,“加班费”这个概念和意识主要是适应工业大生产时代的计时工资,时间和生产力是完全的正相关,创造的结果也特别好衡量,所以在中国最早也是在外资企业里比较普遍。

而随着知识性工作、创意性工作越来越多,上班时间跟生产力的体现越来越难以对上号了。实际上劳资双方都默认了类似“计件”工资的方式,类似完成一个月的业绩或者一个长周期项目这样的情况,都属于这个范畴。

你负责给出结果,公司负责给你满意的回报,而时间用多用少你自己看,如果你觉得不相称可以自己选择跳槽到回报更高的地方。这个其实也很公平,你如果能力强可以少用时间,如果你想表现更好也可以多用时间,然后用好的结果来换持续的升职加薪。

而最终还保留着“加班费”的情况,主要就剩下了节假日的全天加班。

最后总结一下:

要加班费是你的权力,但更重要的是权衡利弊,尤其是失败之后的替代方案和长期考量;如果你的工作是那种工厂计时性质的工资,有更多合理性和成功率可以要加班费,不过也要看所处环境其他人的反应;如果当前的小牺牲、好表现可以换到未来更好的结果,就不要计算小的得失;尽量让自己切换到知识性、创意性或者管理工作,逃出时间对自己薪资收益的局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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