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流转专题(一)——农村的土地为什么是集体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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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土地的所有权归国家,企业或个人拥有的只是土地“使用权”,这个想必大家都大概知道。但是农村的土地所有权为什么不归国家,而是归集体呢?是不是怕所有权归了国家,集体的话就没人听了,所以要给集体一个名分?

其实并不是这样的,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并不是一开始就是这样设计,而是在历史过程中慢慢形成的,我来跟大家讲讲。

新中国成立以前,红色革命是“农村包围城市”,如何发动农民?就是要给农民土地,所以“打土豪,分田地”。那个时候肯定还顾不上设计什么土地所有制,土地分给农民,当然就是所有权归农民个人或家庭所有,是单纯的私有制。

果然,新中国成立之后,要从制度化来考虑土地制度了,既然土地已经分了,那所有权自然归农民所有。于是1950年的《土地改革法》就明确规定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这一点还写入了1954年的《宪法》。

后来怎么又形成了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呢?这个集体又是从哪里出现的呢?

说来话长。一开始,土地分给农民以后,发现农民一个家庭单干比较吃力,于是宗族、亲戚之间就自发形成了一些互助组,这些互助组主要是组织大家一起生产,但并不改变土地所有权。后来,见互助组运转良好,有些互助组就升级成为合作社,合作社的整合作用进了一大步,大家不太分彼此了,土地一起耕、粮食一起分,怎么分呢,按土地面积、土壤好坏来分。但是合作社还是没有改变土地所有权,讲究“入社自愿,出社自由”,农民随时可以要求离开,土地奉还。因为这个特性,农民还是很愿意入社的,不过有些特别懒的人,想要入社还不受待见,入不了,可见这些合作社的运行效率也还是不错的。再后来,就开始搞人民公社运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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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3年,王家坊前村15户村民组建了初级农业社

1956年,国家号召把千差万别的小合作社改造成“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农民把土地并入到高级合作社,分配上也不再按土地分配,而是按劳动分配(计工分),这次改造,就把农民的土地所有制改成了高级合作社的土地集体所有制。到这时,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才出现。1958年,改造运动进一步升级,国家号召把“高级社”合并成巨无霸的“人民公社”,把农村土地所有权都归入“人民公社”,那就更是规模化的集体所有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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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6年,鼓山高级社成立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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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公社”就是现在的乡、镇,乡、镇就是这么形成的。

从1958年到1962年,国家经历了“大跃进”和“三年困难”,饿死了很多人,高层就反思,“人民公社”管理太粗放,多数人都在混饭吃,于是又决定改回来,在1962年的《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重新规定:土地归生产队所有。就这样,本来是人民公社大集体所有的土地,又重新放回了生产队这个小集体,而生产队就相当于当初的合作社(不是高级社,高级社已经不存在了),并且一直延续至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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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公社吃饭不要钱

所以,现在农村土地所有制是“以生产队为主体的集体所有制”。而形成生产队集体所制的过程,可谓是相当复杂。了解这个过程,是研究农村土地问题的起点,接下来我会用十几篇文章,把农村土地使用权制度,以及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讲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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