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沒有為個人上社保,可以去法院申請民事賠償嗎?怎麼維權?

沈於藍


這個涉及兩方面問題,一是就社保繳納問題,繳納社保屬於行政範疇的問題,勞動仲裁或者法院是不處理的。要求補交社保應該向社保稽核部門反映,二是未交社保造成損失,如果因單位為未購買社保造成員工疾病住院費用不能報銷,那麼員工是可以就本應社保醫療險報銷的費用提起仲裁或者訴訟要求單位承擔相關費用。


成都劉雙律師


單位沒有為個人上社保,可以去法院申請民事賠償嗎?怎麼維權?網上有很多類似的問題,這也涉及到若干法律的運用和實踐,這其中最主要的就是社會保險法、勞動合同法,勞動法等。根據我個人的經驗,直接向法院起訴一般是不會直接受理的,既然不受理,也就無法進入調解或是審判程序。

第一,社保維權法院不受理。

單位沒有為職工繳納社保的問題,主要涉及的法律主體是社保法和勞動合同法。社保法是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的精神來制定的社會保險方面的專門法律,具有強制性,權威性,只要是在中國境內註冊的公司和法人單位都必須嚴格遵守社會保險,依據社保法的精神,按時足額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那麼對於那些不為職工繳納社保的單位該如何去維權呢?在這方面很多員工想的最多的就是勞動仲裁,或是向法院起訴。但是按照社保法的規定,其維權的主要方式應該是舉報,向社會保險機構舉報,這是目前解決單位不繳納社保問題的最佳途徑,同時也符合社保法的相關規定;但是如果是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因為用人單位沒有繳納社保而辭職,從而要求用人單位給予經濟補償和補繳社會保險,這就從單純的違反社保法到及違反社保法,同時也違反勞動合同法,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行為是可以通過勞動仲裁進行仲裁,仲裁的內容除了經濟補償金以外,也就自然涉及到社保費用的補繳,因為這是屬於勞動糾紛,勞動糾紛的維權途徑就是勞動仲裁,對勞動仲裁結果不服的,才可以向法院起訴。

第二,向社保行政部門舉報才是正確的維權途徑。

社保法第八十二條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有權對違反社會保險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舉報、投訴。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和財政部門、審計機關對屬於本部門、本機構職責範圍的舉報、投訴,應當依法處理;對不屬於本部門、本機構職責範圍的,應當書面通知並移交有權處理的部門、機構處理。有權處理的部門、機構應當及時處理,不得推諉。”從八十二條的規定中可以看出,舉報投訴是比較正確的維權方式,通過舉報後,如果社保行政部門不依法處理的,或是處理不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要求的,還可以申請行政複議,行政複議不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這時候告的就不是用人單位,而是相關的行政部門。

第三,維權後處罰方式。

按照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六條的規定,“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如果說社保法第八十二條講的是維權渠道,那麼社保法第八十六條講的是維權後的處理方式。處理方式就是責令限期繳納或是補足,沒有繳納的就是限期繳納或是補繳。作為單位職工如果發現單位沒有為自己繳納社保,這就需要職工收集相關的證據,包括本人勞動合同、銀行工資流水、自己的工作牌等,然後向當地社保行政部門或是勞動監察部門進行書面舉報或是網上舉報,舉報最好是實名舉報,並留下電話號碼,等待社保部門和自己聯繫,也可以主動和社保部門聯繫詢問調查處理結果。其實這個調查是非常簡單的,一般只要社保繳費系統沒有該單位的繳費記錄,那該單位沒有為員工繳納社保的事實就是非常清楚的,處理結果也是比較快的。

綜上所述,單位沒有為員工繳納社保,是屬於社保法的範圍,社保法的執行主體是各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所以不能直接向法院起訴,可以直接向當地社保部門進行舉報,舉報後如果當地社保部門不作為或是亂作為的,才可以向法院起訴,而起訴的對象不是用人單位,而是社保部門,起訴的性質由民事訴訟變成了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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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於藍同志你好!你的兩個提問,同時一併答覆你,本來勞動法規定,單位必須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保,可老是有部分單位不執行勞動保障法,給勞動者帶來困擾和煩惱!這是一個很普遍的現象,那麼怎樣維權解決?應根據欠繳社保情況維權,若是沒有超出補繳年限,那就不熟於法院受理範圍,法院不會受理。應先於單位協商解決,協商得不到解決,在向勞動監察部門和社保主管部門投訴解決。若是超出法定補繳年限規定,社保部門無法為你辦理補繳!那就要走另一條維權路,根據最高法規定,勞動者無法補繳,無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人民法院應該受理。這就是勞動法維權規定。因此,維權路要一步一步的走,不清楚你是熟於補繳還是補償?您根據勞動保障法規定,需要補繳就找社保部門,需要補償就向法院起訴維權。願我的回答幫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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