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案:創業者設立公司應避免的“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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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案:創業者設立公司應避免的“坑”

創業者在確定好項目以後,就應該設立公司,任何一個好的項目都是公司運營的產物,所以,作為創業者應該設立什麼類型的公司呢?這是非常有學門的事情。我們用逆向思維的方式考慮一下,在設立公司的時候,那些公司類型是不可取的!又如何避免!

第一,不能設計個體工商戶進行創業

個體工商戶是早期市場經濟的產物,目前來說早已經不適合創業者設立,因為,這類經濟主體承擔的是無限責任,也無法融資,更沒有辦法吸收其他合夥人。這類經濟主體主要用於從事個體小生意的註冊,比如說開個小吃點等。

第二,合夥企業也不適合創業者設立

合夥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有相類似之處,合夥企業對外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特別是項目做到一定程度後,外部資本無法進入,導致企業做不大,也無法做強!所以,一定要避免設立合夥企業。但是作為單純的投資,這類企業模式比較盛行,有限合夥企業已經成為目前社會資本聚集投資的主要方式。

老案:創業者設立公司應避免的“坑”

第三,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也屬於慎重設立的類型

《公司法》裡有一種公司叫一人有限公司,這類公司如果發生股東財產和公司財產發生混同,那股東就要承擔無限責任。在實際的經營過程中,往往會出現企業缺錢的情況,股東一旦拿自己的錢投入公司,而財務手續又不完備,很容易形成股東財產和公司財產的混同。股東責任會明顯加大,所以,不建議設立一人公司來創業!

第四,創業者設立的公司應該是有限責任公司或者是股份有限公司

這兩類公司才是創業者應該設立的公司,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稍微低一點,股份有限公司設立的條件比有限責任公司高一點。但是,這兩類公司都是現代公司制度最好的產物,我們通過設立公司運營項目,吸收外部資本,走IPO 的道路,把自己的事業走向輝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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