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計抵減,一不小心多繳了企業所得稅!

2019年4月1日起,A餐飲企業享受加計抵減政策,每月就取得的進項稅額(假定取得的進項稅額為10萬元)所對應的應加計抵減金額,該企業做如下會計處理(2019年10月1日起加計抵減比例提到15%):

借: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增值稅加計抵減) 10000

貸:其他收益 10000

2019年度,該餐飲企業處於擴張期,購進固定資產較多,因此進項留抵大,最終,到2019年期末,“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增值稅加計抵減)”有餘額20萬元(暫不考慮其他事項)。

該企業2020年對2019年度企業所得稅進行彙算清繳時,未就上述加計抵扣項目進行納稅調整。

點評:加計抵減,一不小心多繳了企業所得稅!該企業計提加計抵減至“其他收益”中的20萬元,並未實際抵減應納稅增值稅稅額,不應計入“其他收益”、不應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應納稅調減。

產生問題原因:該企業對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相對應的加計抵減金額,無須計提,只需要登記臺賬,在實際加計抵減應納稅增值稅額時,才計入“其他收益”稅目中。筆者所接觸的企業已有多家中槍,有類似問題的企業,彙算清繳時,敬請留意。

依據:

Ø 《企業會計準則第16號——政府補助》(2017年6月12日開始施行)

第十一條 與企業日常活動相關的政府補助,應當按照經濟業務實質,計入其他收益或衝減相關成本費用。與企業日常活動無關的政府補助,應當計入營業外收支。

Ø 《關於適用有關問題的解讀》(2019年4月19日,財政部會計司發佈)

近期,我部、稅務總局和海關總署印發了《關於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以下簡稱“第39號公告”),規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許生產、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10%,抵減應納稅額”。現就該規定適用《增值稅會計處理規定》(財會〔2016〕22號)的有關問題解讀如下:

生產、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取得資產或接受勞務時,應當按照《增值稅會計處理規定》的相關規定對增值稅相關業務進行會計處理;實際繳納增值稅時,按應納稅額借記“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等科目,按實際納稅金額貸記“銀行存款”科目,按加計抵減的金額貸記“其他收益”科目。

Ø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明確生活性服務業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87號)

現就生活性服務業增值稅加計抵減有關政策公告如下:

一、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許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15%,抵減應納稅額(以下稱加計抵減15%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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