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经常在微信中会遇到“卖茶叶”的美女,一般背后都是抠脚大汉,而最近发生在四川泸州的一起案件,跟“茶叶女”有点类似,但是,背后却是一名大妈。
46岁大妈骗取46万元
一名46岁的广西女性谢某,她是一个普通的家庭妇女,从2017年开始使用微信,为了能让自己更加吸引人,她起了个网名叫“梦梦”。
谢某回到泸州老家照顾父亲,在无聊的时候,使用微信“摇一摇”等功能添加了微信好友,从此,她走上了诈骗这条不归路。
第一名受害人小A(28岁),谢某谎称自己是服装店老板,两个迅速建立恋爱关系,从2017年5月开始,谢某以各种借口向小A收取钱财,总共有13万元,两个网恋了近3年,都没有见过面。
第二名受害人小B(30岁),谢某从2017年初就跟小B聊天,两个很快成了男女朋友关系,从2017年初到2019年底,谢某以各种理由借钱,小B共给了14万元,同样地,两个都没有见过面。
第三名受害人小C(31岁),谢某使用同样的方法,与小C确定恋爱关系,然后向小C借钱,在此间,小C共转账19万元,两人也是一次也没有见过。
这是诈骗还是民事欺诈?
通过案情我们可以看到,谢某都是先与对方确定“恋爱关系”,然后再要求对方赠与、出借一定数额的款项,这是属于刑事诈骗,还是属于民事欺诈呢?
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的行为。民事欺诈与诈骗并不是对立关系,民事欺诈包括了诈骗。
举两个例子:
例子1:甲将房子卖给乙,许诺这是一间只有5年房龄的房屋,乙就与甲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后来发现,该房屋已经超过25年,甲的行为就属于民事欺诈。
例子2:丙将房子卖给丁,但该房屋并不是丙的,丙和丁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丙拿到首付款后消失,此时,丙构成诈骗。
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
一般来说,认定是诈骗还是民事欺诈,要看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但是实际上,民事欺诈中,也会有非法占有目的。
例如前面的例子,甲卖房给乙,谎称房屋只有5年楼龄,但实际有25年楼龄,对于这中间的差额,甲就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但是这种一般会被认为是民事欺诈。
在实际生活中,如果发生了借款诈骗的情形,公安机关一般都不会认定为诈骗,因为对于非法占有目的的判断,需要从客观入手,要分析很多的细节,才能得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如果借款人拿到借款后,不按约定使用借款,将借款用于赌博、挥霍,最终导致无法偿还的,应当认定为诈骗。
本案中,这名大妈应该是虚构了自己的年龄、婚姻状况等信息,假装与对方成立恋爱关系,以各种理由向小A索取财物,向小B和小C借款,这些款项很有可能都用于挥霍。
如何量刑?
诈骗罪有3档刑罚:
1、数额较大,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2、数额巨大,处3至10年有期徒刑;
3、数额特别巨大,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本案发生在四川,根据四川高级人民法院的规定,诈骗5千以上为数额较大、5万以上为数额巨大、50万以上为数额特别巨大。
大妈诈骗了46万,属于第2档刑罚,笔者预测,可能会判5年左右有期徒刑。
写在最后
平时都是大妈被骗得多,这次大妈成功逆袭,还一次过撂倒3名小伙。46岁刚好骗46万,这是故意为之还是巧合,我们不知道,但她需要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
这3名小伙子也是大意,一面都没有见过的女性,居然就转那么多钱过去,可能,热恋会使男性的智商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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