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台县检察院2020年度首例民事再审检察建议获采纳

近日,灵台县检察院就一起当事人不服法院民事生效判决申请监督案依法向灵台县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经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这是灵台县检察院2020年首件向县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并获采纳的民事案例。

2018年12月,灵台县法院在审理灵台某商业银行与张某、王某借款合同纠纷案中,认定张某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王某自愿以其自有房产提供抵押担保,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判决张某偿还商业银行本金及利息,王某负有担保责任,商业银行对王某的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一审判决后,王某对该判决不服,遂以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定性不准,原审判决依据的证据错误为由向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因王某未提交任何证明予以证实,2019年7月,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王某的再审申请。

2019年10月,王某向灵台县检察院申请民事监督,在审查过程中,承办检察官发现,该案的关键是王某提供抵押担保是否系真实意思表示,并对证据及事实进行了全面核实,同时,针对案件焦点问题即《个人借款/抵押担保合同》《房屋他项权证存根》中王某的签名字样,指导王某委托专业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笔迹鉴定。经鉴定,《个人借款/抵押担保合同》《房屋他项权证存根》上王某的签名确非其本人书写。灵台县检察院在掌握了案件新证据,厘清全案事实的基础上向县法院发出了再审检察建议。

至此,真相浮出水面,2020年4月,县法院裁定再审。灵台县检察院通过运用再审检察建议,切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了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民行科 仇琛撰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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