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購200餘斤被盜銅線 昆區兩廢品收購站店主被拘

很多人都知道盜竊是違法行為,若構成盜竊罪則需要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那麼若知曉物品來源為他人犯罪所得,能否對該物品進行收購呢?

收購200餘斤被盜銅線 昆區兩廢品收購站店主被拘

4月22日,兩名犯罪嫌疑人潘某某、張某某因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收益罪被固陽縣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

近期,固陽縣公安局連續破獲多起變壓器銅芯被盜案件,其中犯罪嫌疑人段某到案後,供認了將被盜銅線賣給昆區西河楞某廢舊品收購店店主張某某、潘某某。犯罪嫌疑人在明知道是盜竊贓物情況下,還予以收購。固陽縣公安局刑偵大隊民警在廢品收購站查找到銅線近200餘斤,其行為已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收益罪。目前,此案在進一步偵辦中。

有人認為,收購贓物時只要雙方心照不宣不予挑明,就不屬於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收益罪構成要件中要求的“明知”,這是對法律的誤解。辦案民警介紹,這裡的明知不但包括明白說出,也包括心知肚明,根據各種客觀表現來認定行為人主觀上的明知。守法經營是不可逾越的法律紅線,萬不可為了追逐不當利益,打法律擦邊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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