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張三與小紅系夫妻關係。2009年起,張三與小麗(女,單身)發生不正當關係,並開始同居。
2012年,張三交付給小麗14萬元,小麗為張三出具收條一份,註明:“收張三現金壹拾肆萬元(140000元),其中玖萬元用於買房,伍萬元暫時存,張三隨時可以支取。收款人:小麗”之後,小麗購買了一套房屋,張三為該套房屋裝修花費52236元。
房屋裝修好後,小麗提出自己一個單身女的,不能一直和張三混在一起,張三表示同意。二人簽訂協議一份,內容為:“根據女方提議,願成家遺忘,男方尊重女方所求,願今起彼此斷絕一切往來,彼此信守所言,遵守彼此雙方利益”十來天后,張三給小麗匯款20000元,雙方恢復關係。
2014年,張三與小麗分手,張三持收條訴至法院,要求小麗返還140000元,法院最後判決小麗返還保管的50000元中的20000元。
之後,小紅也將張三、小麗起訴到法院,認為張三擅自處分了夫妻共同財產,要求張三、小麗返還夫妻共同財產192236元(扣除法院判決小麗返還張三的20000元)。
(本案例根據真實案件改編,部分內容在不改變原有法律事實的基礎上有改動,請勿對號入座。原判決結果在文末公佈)
法律分析
一、張三為什麼要回了20000元?
根據收條,張三支付給小麗的140000元分為兩部分,一部分是交給小麗買房的90000元,一部分是交給小麗保管的50000元。
對於交給小麗買房的90000元,因為雙方約定的很明白,用途是買房,而該款實際上也已經買房了,故張三無權要回。
對於交給小麗保管的50000元,因為是
保管而非贈與,所以張三可以要回。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張三、小麗已經同居了幾年之久,根據約定,張三可以隨時支取。兩人共同生活期間,張三不可能不支取,所以應當扣減一部分合理的支出。因此,最終返還了20000元。
二、小紅是否可以要回張三給小麗的192236元。
首先,應當明確,張三給小麗的192236元屬於張三與小紅的夫妻共同財產。而對於夫妻共同財產中超出夫妻共同生活必要性的支出,應當由夫妻共同決定。張三支付給小麗的192236元顯然並非夫妻共同生活的必要性支出,小紅對這一支付行為顯然也是不可能同意的。小麗對這一事實必然是知情的。因此,張三給小麗支付這筆錢顯然構成了惡意串通,損害了小紅對夫妻共同財產的處分權。
同時,張三給小麗這筆錢也是違背社會倫理的,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中的善良風俗。
《合同法》第五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張三支付給小麗這筆錢的所形成的贈與合同屬於無效合同。
根據《合同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小麗應當向張三、小紅返還這筆款。
當然,由於之前法院已經認定張三消費了其中的30000元,這30000元是無須返還的。
家子說
縱觀整個過程,小麗與張三在一起的目的更多的可能是因為金錢。但最終,小麗不但浪費了幾年的青春,還需要返還所有因此所得的財產。可以說是人財兩失,為錢當小三成了一個笑話。所以說,年輕人一定要守得住道德底線。
原判決結果:
一、小麗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返還小紅人民幣現金162236元;
二、駁回小紅對張三的訴訟請求;
三、駁回小紅的其它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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