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習期”是初入律所時,培養基本素質的必經階段?

“實習期”是初入律所時,培養基本素質的必經階段?


大家好我是合合菌。

開門見山,近期司法部官網留言板選登了一條用戶留言,內容如下:


“實習期”是初入律所時,培養基本素質的必經階段?


一名執業13年的基層法律工作者在去年通過了法考,但由於基層工作者轉入律師事務所需要經歷實習期,其認為自己已經具備了“律師”的素質,有可能此規定限制了從業人員的發展,因此向司法部申請基層法律工作者轉入律所可否不再要求“實習期”,但不取消學習和的考核方式。


對此,司法部律師工作局的回覆:我們在制定相關政策時會給予研究。

雖然司法部未給予正面的肯定或否定回答, 但從“會給予研究”可以看出司法部也在時刻關心著當下法律行業內就職者的現狀。我國每年有數萬名法考生輸入法律行業,因個人情況不同也會選擇不同的職業方向,律師在法律行業中的角色別樣地亮眼,也是不少法律人出“新手村”的第一就業選擇。初入律所存在“實習期”的情況一再受大家討論,律所“實習期”是否有存在的必要?它的意義究竟是什麼?

我們來看一下真實“過來人”的想法吧。


以下內容均來自真實用戶留言整理


律所普遍存在“實習期”

工資低,無社保?


律所“實習期”普遍工資低到可憐?

李女士表示,平時做律師業務本來挺好,結果打掃衛生、端茶倒水等事都差遣實習律師,真的連律所的內勤都不如。指導律師跟你談理想,談未來,說以後是賺大錢的,別在意眼前的困難,但到我們與當事人談案件,談收費時,卻教育我們當律師也是要掙錢,要生活。


律所“實習期”普遍存在不交社保的情況?

微女士表示:實習律師受律所規章制度管理,拿到的補貼連基本生活都無法保障。陝西省最低工資標準每月一千七百多,而實習律師每月只有一千五,除去房租基本一千,伙食以及交通費用五百根本不夠。一直比較好奇為什麼實習律師與律所之間不是勞動關係?可以不交社保?在律所實習期間,為律所工作,不否認也在學東西,但哪個行業不是如此,偏偏律師行業特立獨行。在律所實習期間,實習律師外出法院立案是很正常的,在此過程中若發生意外或者需要就醫的情況,這種責任該由誰承擔?


沅女士表示:確實是個事兒,過了考試還得從單位辭職去律所拿著極低的工資實習,心理上有落差。實習期真的是太苦了,不如建議司法部門統一安排實習,並且縮短實習期,那該有多好。


關於法律工作者轉入律所是否應該存在“實習期”,陸先生表達了他的想法:法官檢察官辭職,退休後從事律師工作,建議取消實習期,因為都是法律系統工作,法律共同體,資歷學識等等都符合律師要求,另外,法官檢察官辭職禁止期二年的規定,建議應該改為在原工作地級市區域內禁止期二年,這樣合理。


“實習期”是初入律所時

培養基本素質的必經階段?


一部分“過來人”表示,律所之所以設立“實習期”不只是單純為了壓低“新手”們的工資,“實習期”也是一個培養“新手”們心態的必經之路。


蘇先生表示:本人是一名律師,也從實習期一步步過來。實習期正是這個行業傳幫帶的優良傳統。如果這個條件取消實習,那個條件取消實習,我敢問什麼條件才稱得上具備律師素質?法官檢察官高大上吧,具備律師素質嗎?認為雖然同是法律行業,但不同職業之間還是存在差別的,

實習期不僅僅是一年的律師基本技能培養,也是融入這個行業裡職業心態的培養,現在律師整體素質還是高於多數行業的,不是說法官檢察官素質不高,而是太高,從優越感到不太那麼優越感的落差,確定能做好一個律師,樹立一個職業律師形象嗎?這個行業不能再降低自我約束了。


法律基層轉律所

“實習”可縮短,流程不可省


關於基層工作者轉律所應取消“實習期”,大家也有自己的看法:

法律講求公平,其次才講求效率。如果基層法律工作者轉律師可以沒有實習期,公平公正何在。說不好聽的,基礎法律工作者不一定比過法考的應屆生優秀,也不比辭職法官檢察官優秀, 對於這個訴求不敢苟同,堅決反對。


即使有相關經驗,實習期還是必要的,但可以適當縮短,從檢法出來,跟律師的工作角度有所不同,還是需要適應期。有實務經驗的可以減少時間,但是不能省去流程,我認為可以參考公證員的實習期,從事法律工作滿三年的可以縮短實習期。


“過來人”對於律所“實習期”一規定觀點褒貶不一,新人主要擔心“實習期”的工資低,工作基礎枯燥,而老人認為“實習期”是磨練法律人優秀意志力的必經之路。


關於律所是否存在“實習期”的必要

以及法律基層工作者轉律所是否應取消”實習期”的過程,您怎麼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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