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記機關僅登記主債權的債權人應對措施


登記機關僅登記主債權的債權人應對措施


實踐中,有的登記機關在辦理抵質押登記時,僅登記債權本金金額,不登記擔保責任範圍;登記材料不接收資產收益權轉讓回購等交易模式的合同,僅接收單純的借款合同,等等。上述現象給金融機構擔保權利實現造成一定影響,金融機構如何應對?

登記機關僅登記主債權的債權人應對措施

一、案例簡介

某金融機構向房地產企業提供一筆融資,交易結構為:房企同意將其持有的標的項目收益權出讓給金融機構,金融機構同意按照本合同約定的條件受讓房企持有的標的項目收益權,到期由房企回購標的項目收益權,由另一家企業提供土地抵押。

金融機構業務人員向登記機關提供《項目收益權收購合同》《項目收益權回購合同》作為主債權合同。登記機關表示收購合同不存在債權債務關係,收購價款不代表主債權本金,拒收上述合同。金融機構又另行向登記機關提供了《債權債務確認協議》。用於辦理登記《抵押合同》約定的“本合同雙方為順利辦理抵押登記手續,對主債權本金具體金額的約定不具有法律約束力”類似的表述,登記機關要求予以刪除修改後再行辦理登記手續。

實踐中,登記機關往往還要求主債權類型為貸款、具體的抵押期限、使用指定版本合同、不接受順位抵押、後位抵押權人與第一順位相同、在前順位抵押權人需同意後續順位抵押、排除合夥企業等主體作債權人、要求債權人具有貸款資格的金融機構,等等。由於與本文限於擔保範圍,不展開論述。

登記機關僅登記主債權的債權人應對措施

二、關於擔保範圍的法院糾偏與合同約定

《物權法》第一百七十三條明確規定了物保的擔保範圍,明確涵蓋了主債權及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保管擔保財產和實現擔保物權的費用,還規定了當事人約定優先。但一些登記機關僅登記主債權金額,不涉及擔保責任範圍。此時法定登記與合同約定,就產生了一定的衝突。

(一)法院糾偏擔保範圍

九民會議紀要第58條對擔保債權的範圍作出了明確規定。關於擔保登記範圍與合同約定不一致,登記具有公示效力,一般應優先適用,以登記的範圍為準。但全國各地對於登記系統、登記規則存在不一致之處,有的地區登記系統設置了“擔保範圍”一欄,能夠方便擔保權人將合同約定的擔保範圍準確填寫予以登記,但有的地區登記系統僅允許登記“主債權金額”。

關於擔保責任範圍,是法定登記優先,還是合同約定優先,實踐中造成了很多困惑。最高人民法院力圖解決法院裁判、擔保權人融資時產生的兩難選擇。對於登記比較規範,有明確的“擔保範圍”進行登記的,法定登記優先與合同約定毫無疑問,這也是公示效力的威力。但對於有的地區僅登記“主債權金額”的,為了維護債權安全,保護債權人合法權益,合同約定優先於有“瑕疵”的法定登記。此舉打消了實踐中各方存在的無所適從的問題,實踐中也不用再實行陰陽合同等“障眼法”。

(二)擔保合同慎重約定

雖然關於擔保範圍的適用,得到了法院的糾偏。但對於金融機構而言,往往還是選擇了“小心駛得萬年船”,還是希望在擔保合同中劃清登記和約定的界限。

一是擔保範圍排除適用對主債權本金的約定。如非登記版的擔保合同約定,因抵押登記部門要求,且本合同雙方為順利辦理抵押登記手續,故在本合同中第X條對主債權本金具體金額進行約定。但本合同雙方一致同意本合同中第X條對主債權本金具體金額的約定不具有法律約束力,主債權本金以主合同約定的實際金額為準。

二是約定數個抵質押物擔保均為全部擔保責任範圍。有的擔保提供數個抵押物,登記機關要求每個抵押物的擔保範圍不能超出抵押物的價值,金融機構只能人為劃分、切割擔保登記。非登記版的擔保合同往往約定,如抵押人為主合同提供數個抵押物擔保,抵押人的各個抵押物所擔保的主債權金額均為主合同約定的主債權實際金額,如抵押登記機關要求填寫的各個抵押物所擔保的主債權金額與主合同約定不一致的,則抵押登記機關要求註明的各個抵押物所擔保的主債權金額僅為順利辦理抵押登記而填寫的金額,不視為對抵押權的限制,不具有法律約束力。

三是約定超出本金範圍仍同意辦理第一順位擔保責任。有的登記機關只允許就主債權金額進行登記。由於擔保責任範圍還約定了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保管擔保財產和實現擔保物權的費用,也是一筆不小的數字。金融機構為了保障債權足額受償,還需要考慮除了本金之外的其他擔保範圍如何順利實現,必要時再次辦理抵質押登記以增加擔保範圍。一些金融機構在擔保合同中約定,本合同項下擔保物所擔保的擔保範圍應以本合同第Y條約定為準,在主債權本金超過本合同第X條約定限額的部分及本合同第Y條約定的抵押擔保範圍內的所有應付款項,抵押人均同意承擔第一順位抵押擔保責任。

(曾靳,國通信託法律合規部高級經理,研究方向:金融法律實務,武漢大學法律碩士,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法學本科。武漢市金融法學研究會副秘書長,湖北省金融法學研究會理事,中南財大武漢校友會金融分會合規部部長,持有公司律師證、董事會秘書資格證等,微信號:cengjingshuoshuo,運營微信公眾號:資管法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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